行政治安處罰
一、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屬於行政法范疇,是行政法中具有特色的一個分支。行政法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匯管理條例》涉及公安、稅務、工商、郵政、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非常龐雜的體系。有些是專門的行政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些是其他法律中有關行政法的條款。如:《禁毒決定》中的行政部分。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稱為治安處罰,而適用其他行政法的處罰則稱為行政處罰。廣義上說,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類型。
二、治安處罰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治安處罰行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公安民警,還有一些被公安機關授權的鄉、鎮政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行政主體。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安適用的行政處罰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樣。
2、適用依據不同
治安處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行政處罰的適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行為,適用《銀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適用《禁毒決定》等。
3、罰則不同
治安處罰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拘留 3 種;而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執照、許可證等,且是否適用拘留、罰款數額大小等也不盡相同。
4、適用法律文書格式不同
治安處罰適用的法律文書格式,如:《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等;而行政處罰文書則與此不同,適用《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5、罰繳方式不同
治安處罰中罰款和決定和收繳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處罰中,一般實行罰、繳分離制,罰款決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罰款的收繳由銀行執行。
6、執行不同
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稅務、海關外其他的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權利救濟不同
治安處罰的相對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處罰則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有的在兩者間選擇,並且選擇後就不能再變更;有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後,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② 《行政處罰法》與《治安處罰法》有什麼不同
《行政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同之處:
一.處罰種類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8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追究時效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29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當場處罰決定情形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段: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四.處罰決定的送達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五.聽證范圍的規定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7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③ 什麼是治安處罰 什麼是處理
1、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
(1)警告。
(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2、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3)行政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④ 行政治安處罰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參見入出境第30條、治安例第6條)
⑤ 治安處罰是什麼啊可以說的詳細一些嗎
就是有違法行為,但尚未達到刑事責任標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的一種回行政處罰措施答。最長15天。
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分。你說的就是行政責任,不夠刑事責任,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按該法處罰,這是一種行政處罰。處罰時,應告訴你處罰法律依據、事實依據、救濟的渠道如申請復議或起訴、對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其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
⑥ 治安管理處罰 和 行政處罰 有什麼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如下:
主體不同:治安處罰行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公安民警,還有一些被公安機關授權的鄉、鎮政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行政主體。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安適用的行政處罰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樣;
適用依據不同:治安處罰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而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執照、許可證等,且是否適用拘留、罰款數額大小等也不盡相同;
適用法律文書格式不同:治安處罰適用的法律文書格式,如:《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等;而行政處罰文書則與此不同,適用《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罰則不同:治安處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行政處罰的適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行為,適用《銀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適用《禁毒決定》等;
罰繳方式不同:治安處罰中罰款和決定和收繳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處罰中,一般實行罰、繳分離制,罰款決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罰款的收繳由銀行執行;
執行不同: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稅務、海關外其他的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權利救濟不同:治安處罰的相對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處罰則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有的在兩者間選擇,並且選擇後就不能再變更;有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後,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⑦ 行政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有什麼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已於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後者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正確認識和處理這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是順利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前提條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關系,是因為這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存在著竟合。《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可以看出,一切行政處罰都要以該法為依據。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毫無疑問,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公安機關處罰一個違法行為時,應該適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當二者的規定不一致時,這一問題必須解決。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兩年,《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6個月,公安機關應當以誰為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之間的關系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一般法與基本法的關系,即《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般法,如果持這種觀點,按照基本法高於一般法的原則,就能得出《行政處罰法》優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結論。第二種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特別法,《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會優於《行政處罰法》。第三種就是新法與舊法的關系,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其結論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優於《行政處罰法》。這兩部法律屬於同一位階,因此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