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場審批要求
㈠ 進出口貿易公司審批流程
首先你的注來冊資本要源達到三百萬元以上。
注冊程序: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憑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經貿局審批,然後憑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銀行開戶,然後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後,帶上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選舉法寶代表人的決議)、經貿局審批文件、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然後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到質監局辦理機構代碼證,最後到海關備案。
㈡ 開通鐵路貨場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如果不是鐵路投資建設的話,手續比較復雜,投資人首先要向當地所屬鐵路局提回出立項申請報告,鐵路局答報鐵道部審批,得到鐵道部的同意批復後,委託(或招標)有資質的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所有費用都由投資人出,項目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交後由鐵路局管理,並向鐵路局交管理費。
㈢ 求一份鐵路綜合性貨場設計 要求有貨場平面圖和貨場設計說明書
你問問漢墨堂家能不能做,他家好像做的不錯,我知道電話7027030
㈣ 開一家物流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具備法定投資資格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回非企業單位等都有答資格。
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具備法定投資資格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成為物流企業的出資人。
公司制物流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取得經營資質後,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取消物流企業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限制,探索設區市域同一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一照多址」新模式。另外,簡化個體運輸業戶道路運輸許可證、營運證年審手續,力爭今年6月底前實現省內異地年審。
(4)貨場審批要求擴展閱讀:
河北省將按照物流產業聚集區規劃確定的村莊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驟地推進物流產業聚集區村莊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對各地符合規劃的物流重點項目,確需佔用農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計劃內統籌考慮,並優先安排。
支持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及其他存量土地資源建設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批准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㈤ 北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資質審批條件是什麼
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四個必經階段:受理——初審——復審——告知。 一、北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專項審批受理階段: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北京市道路貨物運輸業開戶開業申請審批表》; 3、要具有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至少20輛以上),車輛合格證明材料; 4、駕駛員、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身份證明、行車事故記錄情況等,根據這些情況可以衡量一位司機的專業水平,能否勝任長途高速的駕駛職位; 5、辦公、營業場所、停車場場地證明材料; 准備這些材料然後去交通局貨運審批處進行受理,根據從事的運輸業務的不同,需要的注冊資金也不同。 二、北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資質審批初審對資金及場地要求: 1、從事貨運場站經營的業戶注冊資金最少在500萬以上;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至少2000平方米的庫房,至少500平方米的料棚、至少2000平方米的硬化路面停車場;具有專業的車輛和裝卸機具; 2、從事物流綜合服務的業戶注冊資金最少在100萬以上;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至少1000平方米的庫房,具有相關的與物流配送適應的裝卸車輛和機具; 3、在貨運場站以外的經營的貨運服務業注冊資金最少在50萬以上;經營面積至少4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庫房、料棚、貨場面積至少100平方米;貨運輔助設施條件是必不可少的; 4、在貨運場站以外的貨運服務的注冊資金至少在10萬以上;經營面積30平方米以上,庫房、料棚或貨場面積30平方米以上; 以上四種企業,除了固定資產以外,必須由5%以上的流動資金。
㈥ 在大冶市農村做貨場要辦理什麼手續
您需要到土地局辦理土地農轉非的使用手續。還有去規劃部門去看是否符合相應的規劃。另外您所存儲的物品還要符合相關的要求。涉及安全的需要在安監局備案。涉及環...
㈦ 產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續謝謝
產品出口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2005年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1)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2)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3)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4)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5)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7)貨場審批要求擴展閱讀: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或者提單正本交船公司做電放,不一定要憑正本提貨,收到提單電放,進口商可以節省時間清關。(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口岸原來的意思是指由國家指定的對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當今社會口岸已不僅僅是經濟貿易往來(即通商)的商埠,還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遊和移民等方面的往來港口;口岸也已不僅僅指設在沿海的港口。隨著陸、空交通運輸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貨物、進出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郵件包裹等,可以通過鐵路和航空直達一國腹地。因此,在開展國際聯運、國際航空郵包郵件交換業務以及其他有外貿、邊貿的地方,國家也設置了口岸。簡單地說,口岸是由國家指定對外往來的門戶,是國際貨物運輸的樞紐。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是一種特殊的國際物流結點。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㈧ 集裝箱運輸有哪些要求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集裝箱運輸是鐵路貨物運輸的一種方式。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是《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引伸的規則。在鐵路運輸集裝箱,承運人和托運人、收貨人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及鐵道部公布的有關規定。
本規則的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制訂管內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2條 在鐵路運輸的集裝箱,按箱型分為:1噸箱、5噸箱、10噸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裝箱稱為大型集裝箱。
按箱主分為: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
按類型分為:通用集裝箱和專用集裝箱。
第3條 鐵路集裝箱是鐵道部所屬的集裝箱,自備集裝箱是托運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裝箱。
用於國內鐵路運輸的自備集裝箱,應符合《自備集裝箱編號和標記塗刷規定》(附件一);用於國際間進出口運輸的國際集裝箱,應根據國際有關條約和協議的規定,經有關機構鑒定或認可,在箱體上有相應的標志。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按集裝箱辦理運輸。
第4條 周轉集裝箱是托運人投資製造的鐵路集裝箱。運量大而穩定或佔用集裝箱時間長的托運人可使用周轉集裝箱。
周轉集裝箱的投資製造和使用按《周轉集裝箱使用規定》(附件二)辦理。
第5條 集裝箱辦理站名和辦理自備大型集裝箱運輸專用線名在《貨物運價里程錶》中公布。
專用線所有人要求在專用線辦理自備集裝箱、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在專用線臨時到發自備集裝箱,應向車站提出申請,報鐵路局審批。
第6條 承運人和托運人對適箱貨物應採用集裝箱運輸,對《集裝箱適箱貨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規定的貨物,在發站有運用空箱時,必須使用集裝箱運輸。
第7條 集裝箱運輸應採用門到門運輸。托運人和收貨人可使用自有運力或委託運輸單位進行門到門運輸,承運人應提供便利條件。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可在站內裝箱和掏箱。
第8條 集裝箱集散站是設立在車站之外,具備庫場和裝卸、搬運設備的貨運代理企業。車站與集散站之間的關系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的關系。
集裝箱集散站在庫場存留鐵路集裝箱、使用鐵路集裝箱進行整箱和拼箱運輸、進行公(水)鐵聯運的,車站應報請鐵路局同意,與其簽定協議,並派貨運人員參與管理。
辦理接取送達業務的運輸企業,應與車站簽定協議。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9條 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自備集裝箱還可在經鐵路局批準的專用線發送或到達。
第10條 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不能按一批辦理托運。使用承運人提供的回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按鐵路集裝箱辦理。
第11條 下列貨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1.易於污染和腐蝕箱體的貨物,如水泥、炭黑、化肥、鹽、油脂、生毛皮、牲骨、沒有襯墊的油漆等。
2.易於損壞箱體的貨物,如生鐵塊、廢鋼鐵、無包裝的鑄件和金屬塊等。
3.鮮活貨物(經鐵路局確定,在一定季節和一定區域內不易腐爛的貨物除外)。
4.危險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條 托運的集裝箱每箱總重不得超過該集裝箱的標記總重。在對集裝箱總重有限制規定的辦理站間運輸時,不得超過限制的總重。
第13條 集裝箱不辦理軍事運輸。
第三章 托運、承運和交付
第14條 托運人托運集裝箱,應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一份。每批必須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過鐵路一輛貨車所能裝運的箱數,且集裝箱總重之和不得超過貨車的容許載重量。
使用自備集裝箱或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應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使用×噸自備箱」或「在××專用線卸車」。
第15條 托運人應使用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
使用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應提供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托運人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箱體狀態,發現箱體狀態不良時,應要求更換,承運人應及時給予更換。
第16條 集裝箱的裝箱由托運人負責。裝箱時應碼放穩固,裝載均勻,充分利用箱內容積,不撞砸箱體。
集裝箱內單件貨物的重量超過100公斤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
第17條 集裝箱由托運人進行施封。施封時左右箱門把鎖舌和把手須入座,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施封鎖(環)一個。使用施封環施封時,應用10號或12號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並剪斷燕尾。5噸以上集裝箱必須使用施封鎖施封。托運的空集裝箱不施封。
特殊類型集裝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規定。
第18條 托運人施封後,應在貨物運單上逐箱填記集裝箱箱號(自備集裝箱應有箱主代號)和相應的施封號碼。貨物運單內填記不下時,填記在貨物運單背面。
已填記的施封號碼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時,托運人應在更改處蓋章證明。
運託人接收集裝箱時,應核對集裝箱箱號和施封號碼。
第19條 托運人應在集裝箱門把手上拴掛一個貨簽(1噸集裝箱在箱頂吊環上加掛一個),貨簽上貨物名稱欄免填。拴掛前應撤除集裝箱上殘留的舊貨簽。
第20條 集裝箱箱體上除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外,禁止張貼或塗寫任何標記和標志。
第21條 承運人對托運人確定的貨物重量和貨物品名應進行抽查。
發現集裝箱總重超過集裝箱標記總重時,應按規定核收違約金。發站發現時,在托運人對集裝箱減載後運輸。
需要開箱檢查貨物時,在發站應通知托運人到場;在到站應通知收貨人到場;無法約見托運人或收貨人時,應會同駐站公安檢查。托運人有違約責任時,應按規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違約金和因檢查產生的作業費用。可繼續運輸的,車站應會同托運人或駐站公安補封,編制貨運記錄。
第22條 到站應在車站貨場(托運人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在專用線)向貨物運單內所記載的收貨人交付集裝箱。因車站貨場能力限制,經鐵路局批准並有當地政府的文明規定,對超過免費留置期的集裝箱,承運人可委託指定單位代為保管,即移地保管。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條 集裝箱的掏箱由收貨人負責。掏空後應清掃干凈,撤除貨簽,關閉箱門。有污染的須洗刷干凈。
車站對交回的空箱應進行檢查,發現收貨人未清掃或未洗刷的,應在收貨人清掃或洗刷干凈後接收,或以收貨人責任委託清掃人員清掃洗刷。
第24條 收貨人領取托運人自備集裝箱時,自備集裝箱與貨物應一並領取。
10噸以下自備集裝箱需要回送時,收貨人應在車站交付集裝箱的當時填寫特價運輸證明書,記明箱號,經承運人簽證,30日內辦理托運,向原發站回送。承運人憑特價運輸證明書核收回空運費。
承運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備集裝箱(國際集裝箱另有規定)裝運貨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運費。
第25條 承運人對托運的零星小件零擔貨物可拼箱運輸,按零擔貨物承運,並核收集裝箱使用費。
第四章 進出站和留置時間
第2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須提出車站認可的證明。搬出的鐵路集裝箱應按時送回車站,並保證完好。
第27條 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根據貨物運單填寫鐵路集裝箱出站單(格式一)兩聯。甲聯留車站存查;乙聯隨箱同行,作為出門憑證,並在集裝箱送回車站時,交還承運人。承運人收妥集裝箱並結清費用後,在還箱收據上加蓋車站戳記和經辦人章,交給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28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使用鐵路集裝箱超過下列免費留置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1.發送的集裝箱:站內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貨日期當日裝完;站外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日期領取空箱,按指定的進貨日期進站。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站內掏箱時,應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站外掏箱時,應於領取的次日內將該空箱或裝有指定當日進站貨物的該重箱送回。
集裝箱集散站存留的鐵路集裝箱免費留置時間,亦按上款規定計算。
第29條 集裝箱在車站存放超過下列免費暫存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貨物暫存費。
1.發送或回送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站日期當日進站完畢。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並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或將集裝箱搬出車站。
第30條 車站站長可以延長集裝箱在站內免費留置期限,當鐵路局按規定縮短免費暫存期限時,集裝箱的免費留置期限也作相應縮短。
第五章 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的交接
第31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車站貨場交接集裝箱時,重箱憑箱號、封印和箱體外狀,空箱憑箱號和箱體外狀。
箱號、施封號碼與貨物運單記載一致,施封有效,箱體沒有發生危及貨物安全的變形或損壞時,箱內貨物由托運人負責。
第32條 在專用線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接。
1.托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由車站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交接辦法。
2.承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到站應派員至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卸車,並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
3.托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發站應派員至裝車地點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並會同托運人裝車。
在專用鐵道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車站與專用鐵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條 發站在接收托運的重箱時,檢查發現箱號或封印內容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未按規定關閉箱門、擰固和施封,以及箱體損壞的,應由托運人改善後接收。
收貨人在接收集裝箱時,應按貨物運單核對箱號,檢查施封狀態,封印內容和箱體外狀。發現不符或有異狀時,應在接收當時向車站提出。
到站向收貨人交付重箱時,對封印脫落、失效、站名或號碼不符、箱體損壞危及貨物安全的集裝箱應向收貨人出具貨運記錄,並按記錄點交貨物。
第34條 在交接中發現鐵路集裝箱損壞,涉及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時,由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集裝箱破損記錄(格式二)上簽認。發現自備集裝箱丟失或損壞時,承運人應編制貨運記錄。
鐵路集裝箱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造成丟失、損壞及無法洗刷的污染時,應由托運人運或收貨人負責賠償。自備集裝箱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上述後果時,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賠償額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㈨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專用線建設應當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與鐵路新線建設、既有線擴能改造和生產力布局優化調整相結合,促進鐵路現代物流發展。與新建鐵路接軌的專用線,應當與接軌鐵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開通;與既有鐵路接軌的專用線,應當符合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提高鐵路貨運規模化、集約化程度。
第六條 基本條件:
(一)近期年到發運量不低於30萬噸,涉及國防、科研或國家重點項目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符合鐵路技術政策、路網規劃和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
(三)技術標准和技術設備符合國家、鐵道行業有關標准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等規定,滿足鐵路運輸安全的要求;
(四)與相關線路、車站的運輸能力和技術設備協調匹配;
(五)品類單一、設計近期年到發運量在500萬噸及以下的集(疏)運型專用線應當集中設置,原則上50公里范圍內只建設一處;
(六)接軌配套工程投資、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等問題,有關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七)在既有專用線上接軌的,專用線擬投資人與既有專用線所有權人就接軌和改建方案、到發運量、運輸組織和費用等達成協議;
(八)專用線或其配套項目主體工程通過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立項、環評、土地、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審查;
(九)申請單位注冊資本不低於專用線總投資的25%;
(十)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主要技術條件:
(一)專用線宜直通廠(礦)區,實現「點到點」鐵路運輸,原則上不設路企交接場(站);
(二)專用線牽引方式、牽引質量、限制坡度、到發線及裝卸線有效長等主要技術標准與擬接軌鐵路相匹配;
(三)煤、焦炭或金屬礦石等大宗貨物品類或近期年運量在100萬噸及以上的專用線,一般應當具備整列裝卸和直通運輸的技術條件;
(四)在繁忙干線、時速200公里客貨共線鐵路和以客運為主的鐵路接軌,應當與擬接軌鐵路立交疏解,一般採用專用線下穿擬接軌鐵路方案;
(五)配置專業化、自動化裝卸機具;煤、焦炭或金屬礦石等大宗散堆裝貨物專用線,採用筒倉、裝載機、翻車機等設備;
(六)根據需要配備軌道衡、汽車衡、超偏載檢測裝置等貨物計量安全檢測設備,安裝調度指揮、貨車裝載視頻監控、車號識別等信息系統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並納入鐵路相應信息系統;
(七)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一)生產、加工、裝卸、儲存和銷售危險貨物的場所、倉庫等設施與鐵路線路及車站(含貨場)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對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人員密集場所,公共設施,水源保護區,交通場站樞紐、通信干線,農田、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距離,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運輸危險貨物品類、危險性分析,承(托)運人資質,存儲、裝卸設施,消防、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安全檢測設備及安全防護,裝卸機具,載運工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控、視頻系統及網路通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等,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和《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貨運安全設備設施暫行技術條件》等規定。
第九條 辦理集裝箱運輸的專用線應當符合《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等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條 專用線改擴建,涉及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履行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手續:
(一) 接軌點、接軌方式等發生變化的(由於接軌鐵路改擴建引起的除外);
(二) 專用線主要技術標准、技術設備發生變化引起運輸組織方式改變的;
(三) 實際運量、貨物品類或運輸條件與原接軌標准有重大變化的;
(四) 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依法關閉的專用線擬重新開通的,應當符合鐵路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和現行專用線接軌基本條件和主要技術條件,並辦理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技術審查,重新申請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
(一)專用線未按期建成驗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行政許可延期的;
(二)鐵道部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後,優化方案並重新申請的;
(三)原許可決定撤銷已滿2年,且符合重新申請條件的;
(四)原許可決定已注銷,依法可重新辦理的;
(五)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辦理專用線接軌:
(一)高速鐵路和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
(二)鐵路區間正線;
(三)按照規劃不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或擬封閉的車站;
(四)接軌站及後方通道能力不能滿足運輸需求的;
(五)50公里范圍內鐵路貨場等集(疏)運站能力能夠滿足擬建集(疏)運型專用線運輸需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