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27條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1)行政處罰法第27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②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營產品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③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辦法
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供參考。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2款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是: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行政處罰法第27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對調查程序中的執法手段及相關人員的義務的規定。
一、在調查程序中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進行調查、了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
2.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所需要的執法手段。本法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檢查。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法規授予其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採取檢查手段。
3.抽樣取證。對於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適當的調查執法手段。
4.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對該證據進行登記,並保存於一定地點,任何人不得予以銷毀或者轉移。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應於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在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應當如實回答,不作虛偽陳述;不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證據。
三、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的迴避制度。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3.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請求迴避。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提出後,由該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該執法人員是否應當迴避。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⑥ 關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適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么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或者較少的罰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便於行政機關靈活地運用自己的權力。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實施的一種權力。行政機關在具體運用這一權力時,必須遵循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以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所謂公正原則,就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要求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公正對待,一視同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所謂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必須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輕重有度。 條文中所說的幾種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這里的關鍵是「主動」,是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為是由於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客觀上在違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為予以補救的最積極的體現。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包括揭發檢舉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形式和種類繁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也很復雜,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羅列詳盡,除上述三種適用倩節外,還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條文中所說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在這里,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與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沒有「酌情」隨意從輕或減輕一說。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該款是行政機關取證的一些規定,主要指對涉案物證的強記保存規定。全款如下: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可見,此款第一層說的是對不宜全部當做證據的大量物品可以採用抽樣方法取證,如工廠排出污水。第二層是對登記保存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一些無法當查封或提取又可能會流失的涉案物品而言,如窩贓等。登記保存時必須出具《登記保存通知書》,對所登記物品名稱、數量、形狀、規格、保存地點、責任人員、保存時間等都要作出明確記載,且通知書應由作出登記保存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機關蓋章後才生效。
登記保存是一種行政案件的取證手段,從登記保存到解除登記保存之間的期限法律規定不得超過七天,即在七天內作出登記保存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查明案情,對所登記保存物品進行處置,依法沒收或返還權利人。如在七天內未能作出決定,登記保存將失效。在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一旦銷毀或者轉移了被登記保存物品,即構成新的違法。
法定的程序是對被保存物品解除登記保存時,還應由原決定機關出具《解除登記保存決定書》,內內容與通知書相應。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要罰多少錢
那你就去拿。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可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詳情請來電約談,不要追問,網上說不清楚 (請看下面的說明)。
【 陝西的朋友,請直接電話聯系(號碼在網頁右側),方便溝通,網上說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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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具體的規定內容如下: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怎麼處罰罰多少,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是由法律、法規(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授權的,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在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程序中的執法手段以及相關人員應當履行義務的規定,並非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