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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網路游戲審批信息

發布時間: 2021-02-08 16:33:34

Ⅰ 誰能具體的說下國產網路游戲審批的各方面內容

目前國產網路游戲備案主要向兩個政府部門申請,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兩個單位各司其職,一些咨詢公司為廣大客戶提供材料和政策的免費咨詢,但是需要文化部,版署,游戲企業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他們也積極參與其中,為廣大游戲企業提供進口網路游戲備案政策咨詢:
文化部國產網路游戲備案
申請部門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
申請材料
(一)文化部網路游戲產品備案申報表 (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 (四)產品樣品(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 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游戲級別); (五)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 (六)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參考法律法規:《國產網路游戲產品備案指南》《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關於網路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凈化網路游戲軟體的工作方案》《游戲產品內容審查標准》
審批時間
60個工作日
申請部門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

新聞出版總署國產網路游戲備案
申請部門
新聞出版總署數字科技司
申請資料
(一) 游戲介紹 (二) 測試帳號及密碼(5組) (三) 游戲屏蔽詞庫 (四) 游戲腳本 (五) 彩色游戲截圖(需附圖片說明) (六) 防沉迷系統 (七) 出版社審讀報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與網路監管協議 (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 參考法律法規:《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管理條例》
審批時間
30個工作日
申請部門地址
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由於目前辦理網路游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游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
辦理程序
由於目前政策的復雜性,運營游戲的熟知性比較強,對於企業來說辦理進口網路游戲備案非常困難,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經常得不償失,因此,一般游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一些咨詢公司是游戲企業不錯的選擇!
辦理時間
每個部門審批時間不一樣,每個企業游戲的難易難度不一樣,一般文化部的備案在2-4個月不等!新聞出版總署的視情況而定!

由於目前辦理網路游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游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所以推薦一家全國做得比較大的代辦機構: ETF行政許可審批專家(你可以上網路搜索ETF咨詢就能找到該公司的網站)
上述回答不知道你清楚了沒?記得加分啊!

Ⅱ 請告訴我《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49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經營單位 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內容准則 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Ⅲ 辦理進口游戲審批有什麼要求呀

條件
1、報審單位應當為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回應當在對擬進口答的網路游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議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游戲參照外國網路游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報審的網路游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內容來自金三。

Ⅳ 網路游戲究竟誰審批

版署:未經授權部門自設審查 干擾管理程序

摘要: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在玩家苦等了40餘天後,網易終於在昨日發出公告稱游戲開服已經進入最後環節,網易也希望讓大家盡快游戲,不過仍然需要政府批准。(點擊查看)玩家紛紛對游戲審批程序和時間發表看法。

《南方周末》撰文中也提到「現在審查一款游戲比審查電影還復雜,工商、稅務、團中央、婦聯全在其中,根本就是小題大做。」(點擊查看)

新聞出版總署應該也察覺到了此事的重要性,於是發出《通知》,其中提到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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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新聞出版總署《通知》原文: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對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網路游戲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對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作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與進口網路游戲相關的會展交易活動。

《通知》說,網路游戲出版服務業經過多年的規范引導,取得了快速發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近一個時期,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非法企業通過互聯網大肆傳播色情暴力等不良游戲作品;有的企業未經審批擅自出版運營進口網路游戲;

有的境外機構打著技術輸入的幌子,在相關展覽、會議中大量推廣、演示未經審批的境外游戲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針對上述情況,《通知》指出:新聞出版總署是唯一經國務院授權負責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的審批部門,任何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游戲出版運營服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前置審批,取得具有網路游戲出版服務范圍的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出版運營服務的,一經發現,立即依法取締;

任何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作品,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內提供出版運營服務;在境內舉辦各種游戲的會展交易節慶活動中,凡涉及境外游戲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廣等內容的,必須按進口網路游戲審批規定,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並追究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責任。

《通知》要求,有關報紙、雜志及網路媒體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不得為違規行為和活動進行報道和宣傳;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根據通知要求,對本地區相關企業和活動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查處糾正,確保網路游戲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記者程曉龍)

《通知》中雖然提及某些未經授權部門自設審查,干擾管理程序,但並未在「針對上述情況」一段中說明針對此現象的應對措施。此《通知》是否能有效解決目前的問題,還有待時間的驗證。

Ⅳ 進口網路游戲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進口網游總署審得更加嚴格,審批時間也比國產游戲要稍微長一點,另外提交的材料也比國產游戲要多,很多材料都需要提供中文和英文的。

Ⅵ 我想給所有游戲一個建議。請問中國游戲是那個部門管啊

網路游戲到底歸誰管?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作者:趙紅仕

題記:最近一段時間, "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成為媒體關注和評論的熱點,某網站甚至設置了題為"網路游戲審批權明確"的專欄,該專欄一共收錄了有關"網路游戲審批權"之爭的文章共計一百多篇。仔細拜讀了這些文章,不僅未能明白"審批權"究竟"歸誰所有",反而越發糊塗了。於是,筆者請教了有關專家,又將爭議各方的觀點一一對照有關法律規定,總算理出了一點眉目,特就此撰文,與學界共勉。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關於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的最新動態就是文化部方面於10月15日發布的一份名為《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的文件,該文稱,國家近期頒布的政策已經明確將網路游戲歸口文化部管理,所謂"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已不存在。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真學習了這個《說明》,卻發現該《說明》不僅未能就文化部管理網路游戲的法律依據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而且該《說明》本身存在多處違法嫌疑,作為國家部級單位對外發布的正式文件,出現如此漏洞,不禁讓人對該部人員的法律意識產生懷疑。

疑點之一: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說明》第一段在羅列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中的一些表述後,提出"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筆者堅決擁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也贊同應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但是對《說明》所提出的觀點卻不敢苟同。
根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下,能稱為"法"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上述"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它屬於國務院文件,但並非所有國務院文件都是行政法規。就是因為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才使得它在所有國務院文件當中最嚴謹、層次最高,效力也最高。其他的文件如"通知""批復"等在內容上是不能與之發生沖突的,否則就是違法。如果國務院認為某個行政法規不適合形勢的發展,需要修改,不能通過一個"通知"就予以修改,同樣,如果某個事項需要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也需要及時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不能由"通知"加以規定。所以,那種認為國務院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法律效力還不低於行政法規的觀點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至於中發8號文件,筆者認為,這只是一個關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方面的"意見",其主旨在於給有關部門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提供思路、方向以及工作要求,這類文件無權對某項行政管理職能歸誰行使作出具體規定,也不可能通過這樣一個文件給某個國家機關設定一項新的職能。所以,中發8號文件不能作為國家機關對某項行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定依據。退一步講,即使中共中央認為,網路游戲歸文化部管理更為適當,也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不可能通過一個"意見"就草率的確立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
疑點之二: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是"主動提出"?
《說明》的第二段提出,"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
從這一點看來,文化部自身也認為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是不必要的,是不符合現實社會需要和行政管理需要的,否則就不可能主動提出"取消"。而究竟是否"主動提出",我們一般的群眾無從得知,只有文化部自己知道。
筆者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即使文化部不"主動"提出,該項審批活動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也將被廢止。《說明》當中提到該行政審批設定的依據有兩個:一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另一個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本沒有賦予文化部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的權力,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顯然無權設定行政審批,所以,該項審批的取消實屬"無奈"。
疑點之三:文化部"5·14"通知"違法"?

筆者注意到,文化部於2004年5月14日發布了《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5·14"通知),在該通知中提出"文化部設立進口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網路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筆者知道,設立"審查委員會"是要支出成本的,而文化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設立的機構屬於財政撥款,所花費的都是咱們納稅人的錢,況且這樣一個"審查委員會"是要對行政相對人進口的游戲產品的內容進行審查,客觀上限制了相對人的行為。
那麼,文化部為什麼要設立這樣一個機構呢?原因在於文化部"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享有審批權,設立這個機構是為了更好的履行這個職責,但遺憾的是,僅僅是5天以後,也就是2004年5月19號,這個審批權就被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給取消了。
真是納悶,國務院要在5天以後取消這項行政審批,而文化部卻趕在取消前夕成立了一個"審查委員會"還鄭重其事的發通知要求"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工作",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道文化部事先一點都不知道這項審批權要取消嗎?既然國務院的決定取消了該行政審批,那麼"5·14"通知就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必須立即停止執行。若要執行必須等到新的規定出台,得到授權以後才能重新發布。
然而更另人費解的是在5月19號以後文化部的"5·14"通知不僅沒有廢止,而且還得到進一步落實,明顯地違背了國務院的決定。雖然,後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出台給"5·14"提供了合法依據,但從程序上講,該通知畢竟"違法"在先,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另行發布通知。
疑點之四: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不懂《出版管理條例》?
在說明當中,"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稱,"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
這里,該負責人把"互聯網游戲作品"解釋成電子出版物,並且認為"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筆者認為,這個解釋實際上歪曲了"國務院決定"的原意。
按照這個理解,國務院決定當中括弧內的"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就是純屬畫蛇添足。因為,如果僅僅是"客戶端光碟的出版",本身就包含在電子出版物出版的范疇內,就是因為網路游戲作品的特殊性,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的支持下,無需客戶端光碟的出版就可以實現其網上出版、傳播的功能,所以,國務院才從有利於產業發展的"歸口管理"的角度,特意指出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這里用的是"互聯網游戲作品",而不是"游戲作品光碟",就是考慮到"網路出版"的特性,使得此規定適用於有關"網路出版"的管理規定。
另外,從說明當中看出,該負責人實際上沒有正確理解《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該負責人甚至認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
這一理解是十分片面的,首先,《出版管理條例》並非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這是常識性內容。
其次,《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單從這條規定來看,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明確授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的,這就表明國務院至少認為存在不同於傳統出版形式的"互聯網出版",這其中當然包括沒有紙介質而直接在"互聯網上通過互聯網出版機構編輯以後的出版"。那種把"互聯網出版"僅僅理解為"紙質出版物的互聯網形態"是非常狹隘和可笑的,也是不符合日益發展壯大的互聯網出版產業的現實的。
當然,按照這個狹隘的理解,得出的結論也必然是不科學的。所以,所謂"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的說法也多少有些危言聳聽的色彩。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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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作者:中國文化市場網 加入時間:2004-10-25 16:53:09 瀏覽次數:52

針對近期個別媒體關於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管理交叉的報道,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做出了回答。該負責人說,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文化內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確並且始終如一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明確要求"認真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規定"。經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為三個重點之一,明確規定"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加大對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傳播、展覽、比賽活動等的管理力度。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產業部依法配合。"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而保留了經營主體資格審批和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項審批職能。《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54項"項目名稱: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審批;設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這里取消的是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審批並不意味著放棄管理,而是要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監管。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此進行了確認,其中第193項規定,"項目名稱: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實施機關:文化部";第194項規定,"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據此,文化部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32號),嚴格按照中辦發[2002]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管理職權。

該負責人強調說,個別媒體之所以出現關於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的報道,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對《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文化部對於互聯網文化的管理職能,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僅僅取消了文化部對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即使把《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理解為文化部對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和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個審批項目一同取消了,那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也是再次對其加以保留。需要指出的是,第一,雖然從字面上看,互聯網文化指的就是互聯網上的精神文明範疇,涵蓋了互聯網上的所有文化內容,似乎要求對互聯網文化內容由文化部統一實行歸口管理,但實際上根據中發8號文件、國辦發[2004]19號文件,文化部負責管理的互聯網文化經營項目主要包括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5項。第二,反過來,如果沒有網路游戲、網路音像等具體內容,互聯網文化管理就成了一個空殼,那麼就會從事實上否定國務院412號令保留文化部兩項審批職權的規定。

二是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國務院412號令規定保留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這一規定似乎將網路游戲的管理職責劃給了新聞出版總署。但是,認真研究有關法規,就會發現,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單從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網路游戲程序主要分為伺服器程序和客戶端程序兩個部分,其中伺服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撥號上網的時候,由於網速較慢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供客戶使用,到了寬頻接入時期,客戶可以直接從網上快速下載客戶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主流。《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出版管理條例》明確將互聯網出版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並列起來,說明兩者並不屬於母子概念關系,電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聯網傳播行為。把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行為納入電子出版物管理范疇是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國際上也從無先例。如果僅從電子出版物角度管理網路游戲,那麼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的網路游戲就會失去監管,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

把這一規定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規定的"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相對比,概括起來說,第一,從管理環節來看,一個強調的是進口環節,一個強調的是出版環節。進口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只有在需要出版的時候才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其中進口是第一個環節,然後才有可能進入出版環節。以《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為例,其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用於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的單位、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顯然,進口審批是出版的前置環節。第二,從管理對象來看,一個強調的是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一個強調的是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在內的電子出版物。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管理,當互聯網游戲作品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時候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前者是以虛擬信息形態存在的在線文化產品,後者是以光碟、磁碟等物質載體形態存在的電子出版物。正如前面所說,許多網路游戲並不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就可以直接在網上傳播和運營。由此可見,國務院第412號令的這兩項規定界定十分嚴謹,分工十分明晰。關於網路游戲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的看法只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誤解而已。

該負責人說,當前,由於網吧最主要的經營項目和上網內容是網路游戲,70%以上的上網者都是在玩網路游戲;而網路游戲最重要的經營、消費窗口是網吧,70%以上的收入來自網吧,所以兩者已經構成了魚水相依的共生關系,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上最為重要、最為相關的兩個環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問題,必須從源頭上解決網路游戲問題。反之,亦然。正因為此,中發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都是將網吧和網路游戲的管理工作統籌加以考慮,一並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該負責人最後強調說,文化部將與有關部門一起,堅決維護黨中央、國務院的權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國務院第412號令、國發16號文件的規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嚴格依法行政,保障黨中央、國務院政令暢通,保障我國互聯網文化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Ⅶ WOW巫妖什麼時候出來

網易的魔獸世界將於7月8日才進行審批,今年國服的巫妖王之怒不會開放 1,我們知道由於第9城市跟暴雪發生法律糾紛,尤其是漢化版權的糾紛的案列將於7月8日開庭,根據政府的規則而當進口網游的代理公司和外國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是,游戲部分將暫時停止審批 2.根據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在未獲得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批准文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開放用戶注冊或通過客戶端軟體直接注冊登陸伺服器; (二)如需進行游戲技術測試,須採取限額發放激活碼的方式,且活躍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 (三)不得以向用戶收費或通過商業合作、廣告等方式開展經營。 根據這個規定正好說明為什麼網易近期招游戲測試員了吧 3.原網路游戲審批的流程是:地方新聞出版暑---省級新聞出版署---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期間任何一個環節都不通過文化部。整個過程持續100-140天,其中如果所在單位是直轄市,則跳過省級新聞出版署直接進入國家新聞出版總暑審批。總暑審批時間在60-80天之間。 現在額外增加一個文化部。文化部負責對進口網路游戲產品進行前置審查這句話說明,新聞出版總暑還是終審單位,但是初審增加了一個文化部。現在唯一不明的是還需要地方審核不。 如果不需要,那麼時間可能縮短,但是如果還是經過地方審核,那麼就是原來的100天+的基礎上在加N天。 也就是(初審)文化部=30個工作日+(終審)新聞出版署,所以審批時間為30+140=170天,最遲要等170天,這還是3.05版本的魔獸世界,而巫妖王之怒起碼得再加幾十天,所以說大家不要相信近期什麼WLK開服的傳言。 證據: 1.新聞出版署的發言:加強網路游戲內容的審查審批和監管工作,責任重大,今後將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一是提高審查水平,完善專家審讀制度,盡快制定科學的審查標准;二是制定審批規則,完善審批流程,做到依法審批,公正公平透明,提高審批效率;三是對進口網路游戲嚴格把關,對含有國家法規禁止內容的進口網路游戲,一律禁止引進出版,並在總量上合理控制,做到有選擇、有計劃,寧缺毋濫。多玩游戲網6月13日訊(記者月夜)根據網友爆料,網易魔獸世界審批進度目前已經提交到新聞出版總署。 據悉,網易公司這次關於魔獸世界的審批是從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開始申報審核,6月12日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就在對網友「劉易」的回復中表明,該局的審批工作完成,已經上報新聞出版總署了。點擊查看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的回復信息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擁有境外著作權的游戲審批流程是: 第一步,報文化部進行前置審批; 第二步,報地區新聞出版局; 第三步,報省級新聞出版局; 第四部,報新聞出版總署。 如報批地區為直轄市,則第二步和第三步合並成一步執行。 如此看來,目前魔獸審批至新聞出版總署,表明審批工作已經到了最關鍵的一步。盡管如此,我們也不排除國家對流程方面有了新的安排,或許另有變化也未可知。 由於魔獸世界這款游戲目前只是代理權更換,文化部執行的是代理更換流程,所以在審批速度上比以前要快很多,另外網易此次通過北京新聞出版局申報,又節約了一些流程上的中間環節。 多玩記者致電網易魔獸項目負責人李日強,他稱網易目前正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流程在積極推進,目前審批尚未完成,其他的相關信息如果有能夠對外公布的將第一時間告知大家。

Ⅷ 進口游戲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材料:來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源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材料登記表;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項只需提供電子版);
(六)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自行審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內容來自金三。

Ⅸ 騰訊網易2019年第二批進口游戲版號獲得了什麼

2019年第二批進口游戲版號中,騰訊、網易各獲得了相關游戲的過審,獲得了版號。

國家新聞出版廣回電總局公布了2019年第答二批進口游戲版號名單,共計22款游戲過審,包括客戶端游戲4個,Xbox游戲1個,PS4游戲2個,其餘均為手游。


這一輪過審版號也是繼3月29日首批名單公布後,時隔40餘天發布的第二批進口游戲版號。而在第一批名單中,過審的進口游戲共30款,22款手游,5款端游,1款PS4游戲和2款Xbox游戲,其中包括《權力的游戲凜冬將至》等。

Ⅹ 游戲版號的進口游戲版號審批事項

已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得到審批的單位,進口的網路游戲需要進行內容的審查報審,相關資料如下:
一、報審條件
1、報審單位應當為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對擬進口的網路游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議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游戲參照外國網路游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報審的網路游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二、報審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材料登記表;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且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項只需提供電子版);
(六)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自行審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報審方式
(一)報審材料請寄至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
(二)報審材料電子版須上傳至「文化部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網上申報及進度查詢系統」 ,並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審查進度。
四、內容審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請後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內,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游戲進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網路游戲批准單」,准予上線運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進口,並說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經文化部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使用經批準的中文名稱(外文名稱須在括弧中註明),並不得擅自變更名稱和增刪內容。經批准運營的網路游戲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將擬變更內容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申報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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