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執法嗎
㈠ 調解是什麼意思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
(1)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進行的調解;
(2)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行政調解是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在這幾種調解中,法院調解屬於訴內調解,其他都屬於訴外調解。
(1)調解是執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規定: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㈡ 對於民事案件簽的調解協議是否適用於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不光是公安機關監管它還是法律效力。
㈢ 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有什麼區別
人民調來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的區自別如下:
1、主體不同。
人民調解的主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調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調解的主體是黨委、政府及行政部門。
2、調解內容不同。
人民調解主要調解民間糾紛,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費、不傷和氣等特點。
司法調解主要調解訴訟過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及執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調解主要調解具有行政管理隸屬關系人的糾紛。
3、性質不同。
人民調解的性質是非訴訟活動,司法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屬於訴訟外調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區別
㈣ 派出所對於調解程序是先在拘留書上簽字在進行調解嗎他們執法人員不按照法律程序執行是否違法
不違法!
派出來所沒有種源類越權,有些違法行為是可以拘留並處罰金之類的, 在拘留過程中調解是可以的!
但有一條如果調解成功那麼就不能處罰了,而且結合國家賠償法,拘留只要沒有超期,沒有傷害行為是不予賠償的! 所以是合法的!
㈤ 司法和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而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務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一般都有相應的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而執法活動雖然也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性不同。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而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拓展資料:
一,司法簡介:
1,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2、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司法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具體地說,就是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礎上,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二,執法簡介:
1,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
2,執法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3,執法是實施法律的活動,必須是在這個大前提下發生的由於執行人員本身或其他原因引發的非法操作才能在執法前冠名如:暴力執法、違規執法等。而沒在這個大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某團伙的私自行為,與其本身行政執法身份無關如公路過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才叫執法,其他都算個人或某團伙私自行為。而在這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才能冠名某某執法。
參考資料:司法詞條(執法與司法區別)_網路
㈥ 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院調解
調解
又稱訴訟內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義務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有: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訴訟外調解,又稱群眾調解或人民調解。18世紀末北歐各國已建立調解組織。1797年挪威將其全國劃分為若干調解區,各區設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由人民選擇有聲望的人擔任。到19世紀,美國和日本等國也先後建立了群眾調解制度。
由於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其成員紮根於群眾之中,對群眾之間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調解委員的能動作用很大,方式靈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點是能把糾紛解決在基層組織,還能起到宣傳法制、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擴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眾的歡迎。由於人民群眾的調解有強大的生命力,對調解民事糾紛、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加強人民之間的和睦團結、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在第1編第1章基本原則中第14條,明文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使調解委員會成為國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組織。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仲裁調解
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均可調解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了國際仲裁界的重視(見仲裁)。1982年3月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總結發展了40多年仲裁調解經驗,把調解列為基本原則之一,並提出對離婚應當進行調解。中國仲裁調解的重要特點在於調解范圍廣泛,不受訴訟案件或訴訟金額的限制,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調解的希望與可能,都可以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同時,調解程序貫串於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不僅在仲裁前可以調解,在仲裁系屬中的各個階段均可以進行調解。仲裁調解並不意味著都在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人員調解一個民事案件,要對雙方當事人做許多艱巨細致的思想工作,有時候還需要離開仲裁機構到當事人所在的住所,依靠群眾,依靠當事人信賴的親朋好友共同說服、疏導,使雙方當事人心悅誠服,達成調解協議。因此,著重調解和就地辦案就自然地聯系起來,成為中國仲裁調解的又一特點。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是指在有關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處理糾紛的方式。行政調解達成成的協議也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㈦ 司法所調解是屬於什麼性質
屬於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指的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專國家的法律、法屬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㈧ 被執法人員起訴了可以調解嗎
被執法人員起訴了不可以調解。被執法人員起訴肯定是有違法的行為,而調解的前提是不能有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