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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認證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8 13:55:48

1. 有機護膚品的認證標準是什麼

樓上說的是,國內沒有有機認證的,標准都很低。 看看國外的吧。

「有機護膚品」的各種認證

不得不承認,有機與天然植物護膚品的出現,讓喜新厭舊的我們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將對於種種高科技護膚品的寵幸轉移到了同樣價格不菲的有機護膚品身上。而且,似乎後者看起來更加適應現代人對美麗與品質的需求——自然、樂活、健康、環保……

但是目前市場上很多化妝品品牌將真正的有機護膚品的概念模糊化,將有機護膚品與含有機護膚品和天然護膚品概念混淆,導致用戶無法分辨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有機護膚品」,(有機護膚概念見:簡詩美官方博客,更無法來選擇有機護膚品?

那到底應該選擇有機護膚品呢?我們咨詢了目前通過世界上最嚴格標準的美國USDA和澳大利亞OFC認證的澳大利亞品牌jasmin(簡詩美)首席執行官Gordon.

Gordon說到選擇有機護膚品主要看四個方面:

1、理解什麼是真正有機產品

2、認准第三方有機認證標志

3、讀懂產品成份表

4、選擇最高標准有機認證

下面我們介紹下第三方有機認證的相關情況

缺乏歐洲相關法規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擁有自己的有機認證及招標細則,並經由被認可的機構進行認證工作。盡管不同有機認證之間存在著差異,招標細則確實為我們提供了更嚴謹的保障。專家特地為大家提供以下簡明扼要的資訊,讓我們對此有更深入的了解。其中要求非常嚴格的是美國USDA Organic和澳大利亞O.F.C.

澳大利亞O.F.C.

澳洲檢驗檢疫局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管轄的Organic Food Chain,O.F.C.產品認證機構,是澳大利亞乃至世界最具權威的天然有機認證組織機構之一,進行獨立天然有機認證的機構。有機認證是對原料及生產過程的全程檢測。通過此標準的產品較少,主要是澳大利亞的jasmin。認證標准詳細內容:見簡詩美官方博客

美國USDA Organic

自2002年起,美國標簽USDA Organic取代了當地數十個有機標簽。其保障如下:

獲得政府許可或由USDA委派的開發經營行為。

非基因工程,農產品的生產和處理過程中沒有受到電離輻射。

不含任何合成物質。

在美國存在著三類有機產品:「100%有機」、「95%有機」,以及「用有機成分製成(至少70%為有機成分)」,當中只有100%有機的產品被允許張貼USDA Organic的標志。同意的jasmin的產品也通過了此項檢測標准。

法國Ecocert (相對來說,標准不是非常的嚴格,所以通過認證的較多,也比較常見)

PS:某人評價ECO-cert的標准,再從認證上來說,某著名機構,在內容物上有機成分不少於10%,就給發個有機認證。由此可見,所謂有機成分也只佔護膚品配方中的很小一部分,那這種實用上的意義有多少,動動腳趾就可以想到。感覺更像是護膚品商和認證機構一起在玩黑白配。

法國檢驗及認證機構Ecocert訂立了有關生態環保及有機護膚的基本准則,此准則明確高於傳統護膚品的適用標准,同時亦確保尊重、保護環境。Ecocert獲得農業及漁業部,以及經濟、金融及工業部的認可。他有如下的保障:

所有獲得認證的護膚品內含至少95%源自自然的成分,且必須採用經Ecocert所認可的有效方法(尊重自然)進行加工製作;而其餘5%成分同樣必須符合嚴格的清單名錄之規定。

合成香精、合成色素、矽統、乙二醇……均被禁止使用,只有若干必不可少的合成成分以及無法從自然界中直接獲得的成分被許可使用。

沒有在動物身上進行試驗,禁止從存活或死亡動物身上提取任何原料。

認證標准詳細內容:見簡詩美官方博客
法國Cosmebio

從2002年開始,主要聚焦了—眾護膚品生產商的法國專業協會Cosmebio開始推行天然護膚品Cosmebio基本准則,並由被認證的獨立認證機構,如Cosmebio或Qualite France負責檢驗監管

Cosmebio有兩種不同標準的認證標簽生態環保有機護膚品「Bio」標簽以及生態環保護膚品「Eco」標簽。獲得標簽認證的是護膚品,而非品牌;因此,一個品牌即使沒有符合Bio和 Eco標簽要求的產品,也會獲得Ecocert認證的品牌(對於其運作)。同樣,一個獲得Ecoert認證的品牌,即使是出於財政或策略上的原因而沒有加入Cosmebio協會,亦可以生產符合Bio或Eco認證要求的產品。其保障如下:

成分(確保產品不含轉基因成分、源自於石油化工的材料、合成香精和色素)、加工生產方法的選擇。

推出市場的護膚品必須尊重消費者及其舒適感覺。

產品沒有在動物身上進行試驗。

尊重環境(可再生且無污染的包裝……)

可持續發展,公平貿易。

德國BDIH

此德國協會有著涉及到天然美容產品的詳盡招標細則。BDIH招標細則的關鍵要素是一份獲得許可證的成分清單,此清單包含200,00索引和690種成分,內含任何一種非許可成分,都會產生無法通過認證。其保障如下:

護膚品以源自植物或礦物的天然原料配製而成,優先於源自有機農業的植物。

使用源自植物的、利用柔和技術(水解、酯化反應)所獲取的乳化劑。

對自願者進行試驗或進行細胞培養,不再動物身上進行實驗。

以嚴格的態度使用若干柔和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

產品確保不含源自石油化工的成分、合成色素和合成香精、乙氧基鹼或乳化劑、轉基因產品、源自動物的原料(來自存活動物的成分除外,例如羊毛脂)、鯨酯或動物蛋白,而且無輻射。

Nature et Progres

Nature et Progres組織聚焦了農業生產者、護膚品生產商及消費者,其目標是發展尊重自然產品,並盡可能減少合成產品的使用。產品必須遵守極為嚴格的招標細則,方能獲得標簽認證。它是唯一要求100%有機成分的認證。其保障如下:

必須通過武力或簡單的化學方法以獲取原料,不能內含任何合成分子、合成香料和合成色素。

生產不含石油化工化合物、合成產物、合成香料和合成色素。

以精油為產品增香。

招標細則同樣涉及到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情況。

產品100%成分源自有機農業。

獲得Nature et Progres認證品牌,其旗下產品至少有70%已獲得此標簽認證。

英國Soil Association

此類英國標簽要求產品內含盡可能最大量的有機成分及最少量的合成成分,且所有成分應盡可能少加工。其保障如下:

「有機產品」內含至少95%來自有機農業的成分。

「X%有機成分產品」內含至少70%來自有機農業的成分。

每種產品內含的有機成分的真確性均經過檢驗。

轉基因農業成分、納米膠囊成分、有毒或會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成分或方法(例如不能生物降解的產品)、部分成分(例如氫化油脂),以及源自石油化工的成分均屬於被禁行列。

除瀕臨絕種的品種外,允許使用野生採摘的成分。

不再動物身上進行試驗。

法國Agriculture Biologique

以AB標志作為其特徵的Agriculture Biologique標志隸屬法國農業部,此標簽主要涉及農產品和食品。其保障如下:

產品中至少95%的成分源自有機農業。

生產過程尊重自然平衡、環境及動物舒適感。產品不含化學合成成分及轉基因成分。

由獲得公共權力機構認可的獨立認證機構負責此標簽的檢驗及監管,達制獨立、公平、高效之標准。

2.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有何區別

有機產品是一種國際通稱,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製品、禽畜產品、蜂蜜、水專產品、屬調料等。除有機產品外,國際上還把一些派生的產品如有機化妝品、紡織品、林產品或有機產品生產而提供的生產資料,包括生物農葯、有機肥料等,經認證後統稱有機產品。

有機食品和有機產品實質上是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表述的相近的概念。有機食品是有機產品中可供人類食用的一部分。

因此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是對所有的有機物品進行的規章制度,而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是對吃的食品進行的有機規章制度。

3. 有機產品認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准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的標准,統一的標志。
第六條國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 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第九條從事與有機產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取得實驗室認可。
第十條國家認監委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准。
國家認監委定期公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的名錄。不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和相關檢測活動。 第十一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准。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准、認證基本規范、規則和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三條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范圍,生產、加工規模;
(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
(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准、技術規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
(八)其他材料。
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後,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活動,保證有機產品認證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並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並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准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證書中應當註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並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獲證單位和個人、獲證產品進行有效跟蹤檢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二十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二十一條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產品的單位及個人和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按照認證證書確定的產品范圍和數量銷售有機產品,保證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國家認監委規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和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式樣。
第二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證單位和個人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三)有機產品認證的類別;
(四)依據的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五)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范圍、數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頒證機構、頒證日期、有效期和負責人簽字;
(七)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註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
第二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五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產品種類變更的;
(四)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一)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准、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一)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准、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五)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
對於撤銷的證書,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條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ORGANIC)。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該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條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製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條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於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一條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條有機配料含量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且等於或者高於70%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於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成分表中註明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應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
第三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的同時,應當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毀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四條國家認監委應當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組織同行進行評議;
(二)向被認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徵求意見;
(三)對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及其認證決定、檢測結果等進行抽查;
(四)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及檢測活動的機構報告業務情況;
(五)對證書、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六)對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檢查;
(七)受理認證投訴、申訴,查處認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有機產品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經營等過程中,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准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跟蹤檢查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進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准。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結論、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者投訴。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偽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會議同時還圍繞「農業生態」進行討論。參會代表一致認為:農業生態相當於有機耕作,事實上是有機農業的一個方面。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樣本:

4. 有機食品認證的認證程序

有機食品是指來自於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的食品,有機農業是指一種在生產過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農葯、生長調節劑和飼料添加劑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業,它強調加強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環和生物多樣性。有機食品認證機構通過認證證明該食品的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點等環節均符合有機食品的標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機認證機構眾多,一些認證機構只要花錢就可以出具有機認證資格證書,嚴重擾亂了有機食品市場的正常秩序,相關部門正在清查,因此理事長在選擇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時一定要注意核實,該認證機構是否經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等權威部門認可,擁有正式批准號等。下面以農業部主管的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China Organic Food Certification Center,簡稱COFCC)的認證流程為例,說明申請認證有機食品的工作程序:
(1)申請。
① 申請人登陸www.ofcc.org.cn下載填寫《有機食品認證申請書》和《有機食品認證調查表》,下載《有機食品認證書面資料清單》並按要求准備相關材料。
② 申請人提交《有機食品認證申請書》、《有機食品認證調查表》以及《有機食品認證書面資料清單》要求的文件,提出正式申請。
③ 申請人按《有機產品》國家標准第四部分的要求,建立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的技術措施和質量信息追蹤及處理體系。
(2)文件審核。
① 認證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合同評審和文件審核。
② 審核合格後,認證中心根據項目特點,依據認證收費細則,估算認證費用,向企業寄發《受理通知書》、《有機食品認證檢查合同》(簡稱《檢查合同》)。
③ 若審核不合格,認證中心通知申請人且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④ 申請人確認《受理通知書》後,與認證中心簽訂《檢查合同》。
⑤ 根據《檢查合同》的要求,申請人交納相關費用,以保證認證前期工作的正常開展。
(3)實地檢查。
① 企業寄回《檢查合同》及繳納相關費用後,認證中心派出有資質的檢查員。
② 檢查員應從認證中心取得申請人相關資料,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對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式控制制、追蹤體系以及產地、生產、加工、倉儲、運輸、貿易等進行實地檢查評估。
③ 必要時,檢查員需對土壤、產品抽樣,由申請人將樣品送指定的質檢機構檢測。
(4)撰寫檢查報告。
檢查員完成檢查後,在規定時間內,按認證中心要求編寫檢查報告,並提交給認證中心。
(5)綜合審查評估意見。
認證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表、調查表等相關材料以及檢查員的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報告等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報告提交頒證委員會。
(6)頒證決定。
頒證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表、檢查員的檢查報告和認證中心的評估意見等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做出同意頒證、有條件頒證、有機轉換頒證或拒絕頒證的決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當申請項目較為復雜(如養殖、漁業、加工等項目)時,或在一段時間內(如6個月),召開技術委員會工作會議,對相應項目作出認證決定。
① 同意頒證。申請內容完全符合有機標准,頒發有機證書。
② 有條件頒證。申請內容基本符合有機食品標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進,在申請人書面承諾按要求進行改進以後,亦可頒發有機證書。
③ 有機轉換頒證。申請人的基地進入轉換期一年以上,並繼續實施有機轉換計劃,頒發有機轉換證書。從有機轉換基地收獲的產品,按照有機方式加工,可作為有機轉換產品,即「有機轉換產品」銷售。
④ 拒絕頒證。申請內容達不到有機標准要求,頒證委員會拒絕頒證,並說明理由。
(7)頒證決定簽發。
頒證委員會做出頒證決定後,中心主任授權頒證委員會秘書處(認證二部)根據頒證委員會做出的結論在頒證報告上使用簽名章,簽發頒證決定。
(8)有機食品標志的使用。
根據證書和《有機食(產)品標志使用章程》的要求,簽訂《有機食(產)品標志使用許可合同》,並辦理有機/有機轉換標志的使用手續。
(9)保持認證。
① 有機食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在新的年度里,COFCC會向獲證企業發出《保持認證通知》。
② 獲證企業在收到《保持認證通知》後,應按照要求提交認證材料、與聯系人溝通確定實地檢查時間並及時繳納相關費用。
③ 保持認證的文件審核、實地檢查、綜合評審、頒證決定的程序同初次認證。

5. 有機產品的認證依據有什麼標准

獨立的認襲證機構認證:
有機產品認證的基本要求
· 生產基本要求:
生產基地在最近三年內未使用過農葯、化肥等禁用物質;種子或種苗未經基因工程技術改造過;生產基地應建立長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護、作物輪作和畜禽養殖計劃;生產基地無水土流失、風蝕及其他環境問題;作物在收獲、清潔、乾燥、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污染;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必須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 加工和貿易基本要求:
原料來自獲得有機認證的產品和野生(天然)產品;獲得有機認證的原料在最終產品中所佔的比例不少於95%;只允許使用天然的調料、色素和香料等輔助原料和有機認證標准中允許使用的物質,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劑;有機產品在生產、加工、貯存和運輸的過程中應避免污染;加工和貿易全過程必需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包括相應的票據。

6.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2013年11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號公布,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准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准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並對外公布。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 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並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八條
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託人),可以自願委託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並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的認證委託。
第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託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託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託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
第十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託後,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採信認證委託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
第十一條
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並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准確,並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後,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十七條
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主管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評估申請,國家認監委受理其申請,並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申請進行評估。
評估可以採取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託。
第二十一條
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和文件,其中申請書、調查表、加工工藝流程、產品配方和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認證申請材料、文件,應當同時提交中文版本。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認證委託。
認證機構從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認證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應當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條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入境驗證,查驗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入境。
必要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監督抽樣檢驗,驗證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自對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獲證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
(二)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獲證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認證證書和檢查報告復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託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託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並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經認證機構評估在暫停期限內能夠能採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准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有機產品國家標准禁用物質的;
(二)獲證產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六)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未採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採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九)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並採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三十六條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後,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交回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第三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外資認證機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和銷售,以及出口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中資認證機構、在境內生產加工且在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監督檢查;
(二)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查;
(三)對獲證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進口、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對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
(五)對有機產品認證咨詢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六)對有機產品認證和認證咨詢活動舉報的調查處理;
(七)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國家認監委通過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有機產品認證動態信息。
認證機構在出具認證證書之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信息系統報送有機產品認證相關信息,並獲取認證證書編號。
認證機構在發放認證標志之前,應當將認證標志、有機碼的相關信息上傳到信息系統。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根據認證機構報送和上傳的認證相關信息,對所轄區域內開展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采購、貯藏、運輸、銷售有機產品的活動中,應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銷售證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並能夠提供與正本內容一致的認證證書和有機產品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查詢。
第四十三條
認證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風險預警等信息,以及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舉報、媒體反映等情況,及時發布關於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並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第四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託。
第四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在其出具的認證證書上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的,視為偽造認證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向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區域或者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對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上傳到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報送相關認證信息或者其所報送信息失實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交相關材料備案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認證機構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三)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或者被注銷、撤銷後,仍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絕接受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進口有機產品入境檢驗檢疫時,不如實提供進口有機產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有機產品不予報檢,逃避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配料,是指在製造或者加工有機產品時使用並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添加劑。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同時廢止。

7. 我國有機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呀什麼時候頒布或者施行的

有機來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自 2005年實施,近期即將修訂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12年3月1日實施
有機產品認證目錄 2012年3月1日實施
有機產品國家標准GB/T 19630-2011,2012年3月1日實施

8. 有機食品的認證標準是什麼

有復機產品的認證制標準是《GB19630.1-4——2005》。
認證標准
中國有機產品標准:中國有機產品的標准發展經過了一個從分散到規范的過程。2004年之前,中國沒有統一的有機產品標准,各個機構制定自己的有機認證標准。如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制定的OFDC認證標准,杭州茶葉研究所制定的有機茶認證標准。隨著中國有機產業的發展和中國認監委的成立,2004年認監委發布實施了試行標准——《有機食品認證規范》,在全國范圍內試點實施。經過一年的摸索和實踐,在《有機食品認證規范》的基礎上,認監委正式發布實施有機產品的國家標准《GB19630.1-4——2005》。至此,該標准成為中國有機產品生產、經營、認證實施的唯一標准。
國際有機產品標准:在中國認證業務開展的同時,很多國外的認證機構也進入到中國市場,通過各種方式在華開展業務,如OCIA、ECOCERT、IMO、BCS等。這些國際的認證機構可以受理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標準的認證。
認證標志
經中國認證機構認證的有機產品,必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9. 有機化妝品的認證規章有哪些

而BIO標志規定產品中的天然植物成分最少必須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機,所有製成品中,有機成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其它非天然成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而德國的BDIH (Bundesverband deutscher Instrie-und Handelsunternehmen)認證推出「Certified Natural Cosmetic (kontrollierte Natur-Kosmetik)」標章,其准則中有規定天然化妝品應該符合下列標准: 1.其中的植物性原料必需使用經過管制、符合生態原則所種植的作物或由野生植物採集而成; 2.不管是該化妝品的製作過程或成品的開發與檢驗過程都不能使用動物試驗; 3.基本上允許使用無機鹽及礦物質作為原料; 4.天然化妝品可以使用乳化劑,但必須由天然物質原料如油、脂肪或蠟、卵磷脂、羊毛脂、單醣、寡醣與多醣類、蛋白質與脂蛋白經過水解、氫化及酯化等作用所取得; 5.天然化妝品不添加人工合成色素、人工香料、硅靈、石蠟及其它經由石油合成的產品; 6.天然化妝品要確保產品的安全,除了自然原有的保存方式之外,也准許使用下列天然防腐劑,例如:苯甲酸、苯甲酸鹽、水楊酸、水楊酸鹽、己二烯酸、己二烯酸鹽及苯甲醇等,當添加這些自然防腐劑時,必須在包裝上註明:「本產品添加XXX(防腐劑名稱)」; 7.不使用照射放射線方式對有機原料及化妝品進行殺菌; 8.由中立的檢驗研究機構來檢查這些化妝品是否符合上述標准,符合上述標准者就可以在產品包裝印上BDIH所推出規章標簽。 此外BDIH建議化妝品上要列示所有成分讓消費者選購時有參考依據,也要讓消費者了解天然成分的相關信息,同時BDIH也反對基因工程並鼓勵減少包裝、重視環保、公平交易及社會責任等概念。 此外像是像是美國的CCOF ( 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 QAI ( Quality Assurance International )、英國的Soil Association Certification Ltd、 法國的ECOCERT有機認證組織、義大利的AIAB ( 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l'Agricoltura Biolog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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