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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審批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2-08 13:39:18

Ⅰ 我想知道審批宅基地的國家有關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

Ⅱ 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哪些規定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則上應集中到新村聚居點建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二)屬在籍農村戶口,確無住房或者住房擁擠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標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並計算。移民宅基地標准按區的有關文件執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佔地建造個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2、戶口不在申請用地所在地的農村村民;
3、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來源:吉屋綜合整理

Ⅲ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以下為江陰市長涇鎮的宅基地申請條件,供參考:

(一)村民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以優先申請宅基地:

1、無房戶——是指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住房損毀的村民家庭戶;宅基地不能滿足分戶要求的住房困難家庭、分戶後新成立的村民家庭戶可以無房戶論;

2、危房戶——是指現有住宅已無法居住的村民家庭戶或現有住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的村民家庭戶;

3、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結構等原因確實無法滿足日常生活的村民家庭戶;

4、因規劃實施需要調整該戶原住房位置的;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1、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或地上建築物的,或將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2、曾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者不合理分戶的;

3、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規劃控制范圍的;

4、違法佔地、違法建房或「一戶多宅」未處理結案的;

5、涉及戶口遷移,在遷出地已享受宅基地政策的;

6、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的;

7、地存在糾紛的;

8、或集體供養的五保戶;

9、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俗稱留根戶);

10、現有住房實際建築面積已達到人均80平方米以上,再以分戶為由申請新宅基地的;

11、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解決子女分戶需要,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12、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依法取得農房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戶。

13、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Ⅳ 宅基地審批需要什麼條件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版不得超過省、自治權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 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 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宅基地審批部門需要什麼流程

宅基地審批部門需要的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村社簽章——國土管理所——片區負責人員安排人員會同村建實地選址定點——國土管理所——縣國土房管局——國土管理所——建房戶。

二、農房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審查申請用地的資格和用地標准,在新村居民點之外,原則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盡量少佔或不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新村居民點之內,農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戶用地最多不能超過15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新房竣工1個月內應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恢復耕種條件,退還給集體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准限額的,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預審程序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3、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5、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准)。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Ⅵ 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並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6)宅基地審批標准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Ⅶ 農村宅基地審批怎麼批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關於審批的要求

第十七條: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

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審批條件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7)宅基地審批標准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Ⅷ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8)宅基地審批標准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參考資料:宅基地-網路

Ⅸ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大概有哪些

宅基地審批部門需要的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村社簽章——國土管理所——片區負責人員安排人員會同村建實地選址定點——國土管理所——縣國土房管局——國土管理所——建房戶。
二、農房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審查申請用地的資格和用地標准,在新村居民點之外,原則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盡量少佔或不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新村居民點之內,農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戶用地最多不能超過15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新房竣工1個月內應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恢復耕種條件,退還給集體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准限額的,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預審程序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3、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5、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准)。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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