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執法裁量
A. 淺析如何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當今社會消防執法工作的一個核心問題,它就像一把「雙刃劍」,用得好,能夠實現個案正義;用得不好,會極大地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1]。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濫用行政裁量權,充分發揮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積極作用,要從事前、事中、事後的角度採取措施,加以控制和調整。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法的一個基本概念。世界上不少國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並無確切的界定,它們通常採取極廣泛的定義。現被大多學者接受的觀點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實施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職權的幅度,由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並做出處理的權力,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自行決定權,即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可以概括為:公安消防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選擇種類和幅度的權力。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綜合裁量的工作原則,以事實為根據,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正確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外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民主法治的健全,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公安消防機構的一種合理權力,有其存在的空間。在我國現行消防法律制度中,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 對同種消防違法行為,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在同一罰則中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執法人員可供選擇的多種處罰種類。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警告、罰款、拘留」3種處罰種類可供選擇。 2.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罰時,可在法定幅度內酌情選擇處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事實定性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和被管理事項的性質認定酌情裁量。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其中第(五)項「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定性問題就屬於公安消防機構的自由裁量問題。 4.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一些法律法規在量罰上未明確界定不同的處罰檔次,而是以「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模糊語言來表述,其本身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具體理解和適用,由公安消防機構自由考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5.整改火災隱患時限的自由裁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這就說明公安消防機構在責令行政相對人整改火災隱患時限上有選擇的餘地。
B. 消防執法要憑什麼,幾個人執法
不懂別誤導人!!!
1、執法要穿制服。
2、執法要帶證件(警官證)。
3、執法要有文書記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4、執法至少需要2個人(兩個都得有證)。
C. 探尋如何規范消防執法行為
一、行政倫理與消防監督執法行為釋義
(一)行政倫理
行政倫理是指調控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行為的基本價值理念和道德准則。道德准則是對其的規范與約束,而價值理念則進一步追問什麼樣的道德准則才是可以有的,可以接受的。價值觀念強調行政倫理的思想基礎,道德准則強調行政倫理的現實表露。
(二)消防監督執法行為
所謂消防監督執法行為,筆者認為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廣義的消防監督執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為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運用相關法律法規並行使監督執法權力,以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的的行為。狹義的消防監督執法行為,是指消防部門運用消防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建築工程消防審驗(備案)、辦理行政案件、進行火災調查等行為。
二、消防監督執法行為中倫理失范的現實體現
(一)執法人員職業道德缺失現象
所謂職業道德,是指同人們的職業活動緊密聯系的符合職業特點所要求的道德准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它既是對本職人員在職業活動中行為的要求,同時又是職業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與義務。具體到消防監督執法中來說,就是要求執法人員擁有與消防監督執法活動緊密聯系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准則。現實中,消防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缺失,釀成過嚴重後果:2010年,某市一棟高層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0餘人死亡,70餘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這起慘痛的特大火災,雖然直接原因是違規操作引發火災,但間接原因,卻有該轄區公安消防大隊對工程項目監督檢查不到位,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存在。這樣的行為,深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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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出少數消防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嚴重缺失,在《公安消防部隊違法違紀行為分類及解釋(試行)》中,明確地將此類現象劃分為玩忽職守的失職瀆職類違法違紀行為。
(二)消防監督執法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現實中,消防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出現了濫用職權、顯失公平等現象,嚴重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貶損了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雖然各地公安機關相繼出台了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相關解釋和規定,但執法人員仍有較大「自由」對所辦案件進行裁量。執法人員手中的自由裁量權,法律本質和法律精神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維護法律權威,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更好的為社會建設、經濟發展、人民的安居樂業服務。而在行使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節
D. 消防隊員接警救火體現了行政行為的什麼合法性裁量性服務性強
服務性。 有警必出,有災必救,有險必搶,熱情服務。
E. 消防執法過失如何追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主官依照許可權對本級執法活動負責,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紀檢和政治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錯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定,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停止舉辦、強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情形之一的; (十)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一)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發生消防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四)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審批人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七)違反規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消防機構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消防機構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限期調離執法崗位;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查處執法過錯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防火監督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後,七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責令予以糾正。 (四)處理及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紀檢、政治部門會同防火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紀檢和政治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F. 消防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須具備哪些條件
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內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容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