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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08 04:01:57

『壹』 違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怎麼處罰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2、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無照經營案需要公示嗎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工商總局令第71號)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
無照經營案件如果採取一般程序而不是簡易案件程序,就應該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機關向社會公示。
由於無照經營案件的主體,是未取得營業執照而被處罰,因此也就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標志,無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處罰信息。
故此,對於無照經營案件的公示,一般是通過當地地方政府或工商局的網站來公示。
希望我解釋清楚了,您能看明白。
認真答題不易,望採納,謝謝。

『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條內容

第十條抄
企業應當自下襲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肆』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行政檢查的程序要求: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檢查或者調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當事人檢查的內容、要求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並予以記錄。

立案:區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法的行為,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予以立案;決定立案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立案決定告知當事人,並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調查取證:立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協助調查的義務。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伍』 關於企業信用公示中行政處罰能否消除或者多長時間從公示網上消除

只能從信用中國上面撤銷,行政處罰就像案底一樣取消不了,至少目前我在信用中國已經撤銷了,但公示系統撤銷不了

『陸』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多久取消

按照相關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均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他門戶網站對社會公示,其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時長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執法人員沒有公示相關信息或者擅自刪除了應該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則屬失職行為。

一、企業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消除後,風險預警網上面的也會隨之變更狀態。
一般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1、進入攜創網(原中國工商注冊網)。

2、進入後選擇您企業所屬的城市或者省份站點。

3、進入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4、進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指南。

5、查看列入異常原因,有四種異常,選擇相應的。

6、逾期未申報的補報未按時申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地址異常等其他異常原因處理辦法上面都有說明。

7、下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8、帶上《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證明材料,需要什麼證明材料上面都有說明,不同異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9、帶上以上資料到企業所屬工商局大廳提交申請。等待審核。

10、工商局自收到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麼影響: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今後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銀行信貸、合同簽訂、海關通關、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

(二)提示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4種不同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1、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攜創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5、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6、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6)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解讀:注意,是一般程序作出的,並不是簡易程序作出的。公示內容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內的。)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解讀:該條是對於保密性的特殊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的不予公示。)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解讀:就是一般來說,商業秘密、自然人住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不對外公示。特殊情況例外。)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刪除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解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跟企業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一模一樣的。)

第八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都有這么一條,但是很少有人在意,所以就導致現今不少企業奇怪怎麼自己的罰款早就交了,但行政處罰卻被公示出來了)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解讀:工商部門對各類市場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都要對社會公示。)

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發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解讀:注意了,這些相關情況都要在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解讀:這條特別注意,如果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誤,企業是有權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更正的。)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解讀: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五年,而不是自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滿五年。比如,某工商局於2014年10月1日對某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但是於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統對外公示,那麼這條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間對外公示,而不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計算公示時間。)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完善執法辦案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准確、完整。

第十六條 除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的外,其他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

(解讀:行政處罰信息可不只是在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示本部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准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有關標准規范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並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一般認為,從2014年10月1日起的行政處罰信息都需要對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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