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答復
1.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的時間如何計算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及申請書副本或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內提出書面答復。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2. 行政復議答復書格式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 行政復議的回復時間為多久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4. 行政復議答復對實質性沒有影響是什麼意思
估計就是行政復議可能維持原判吧
5. 行政復議無回復,該怎麼辦呢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可以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還在期限內。
6.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多少天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行政復議答復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時間規定如下:
1、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7. 行政復議案件的書面答復的文書格式是什麼
該文書還是有抄一定的格襲式的,前幾天著急寫答辯,寫完才知道不行,沒有按照文書格式寫。 下面將格式簡單說一下: 首先,應當在開頭註明答辯人、法定代表人和職務; 其次,寫因為什麼事宜進行的答辯; 再次,針對該事宜寫出處理過程和法律依據(根據案件的不同,形式和內容靈活掌握,以敘述和論證嚴謹為原則); 最後,應此致復議單位,並附上證據和使用的法律條款。 需要說明的是,該文書應注意使用公文用語,不能滿篇白話。 我的問題我自己給了個圓滿的答案,看到這個問題的人,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8. 對行政復議答復不服的還可以要求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裁決嗎
⑴法院對原行為和復議決定應當:一並審理,一並裁判。
⑵原行為作為違法:法院判決撤銷原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判決原機關重新作出行為。
⑶原行為不作為違法:法院判決原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⑷原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為的訴訟請求。
⑸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原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9. 行政復議幾天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的時限是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10. 信訪答復可不可以作為行政復議依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把信訪機構列為被申請人的現象並不少見。行政復議機關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實務界和學界存在爭議。在實踐中,不予受理當事人的申請難以拿出有理有據的解釋,致使當事人難以信服。為此,對於此類行政復議申請不能一概拒之門外。
一是只有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信訪局,才有可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因為一般情況下,縣以上政府所設立的信訪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自己的名稱,有獨立的財產,有單獨的辦公場所。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已授權政府信訪機構(信訪局)承辦信訪事項,能夠對外單獨承擔法律責任。而政府部門內部設立的信訪處(科)、信訪辦等,財物不獨立,《信訪條例》也沒有授權,不能單獨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也不能成為復議中的被申請人。如果政府部門內部的信訪處(科)因辦理信訪事項對公民造成侵權的,由該政府部門承擔法律責任,作為被申請人。
二是只有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局作出兩類行為,才可導致信訪局成為被申請人。政府信訪局的職責多是轉辦、交辦、協調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答復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一般是向當事人說明事實真相,不改變原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所以,一般不會侵害信訪人的實體權利。對這些答復意見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依法不能受理,信訪局就不能成為被申請人。但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政府信訪局有可能成為復議中的被申請人。一種情況是信訪局的《信訪答復意見》、《復查意見》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決定,造成了對信訪人新的權益侵害,信訪事項又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信訪局就可以成為復議的被申請人。第二種情況是,信訪局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置之不理,應該書面答復而不答復,超過《信訪條例》規定的答復期限,信訪事項又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就構成行政不作為,也可以成為復議中的被申請人。
三是兩種特殊情況。第一種,《信訪條例》第35條第3款規定:「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當事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申請復議的,因復議機關是當然的行政機關,假如《復核意見》改變了原機關的決定,造成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侵害,復議機關依據以上規定也不能受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信訪局協調處理黨委系統的事項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復議機構不能受理。此時,信訪局行使的是黨委信訪局的職能,行政機關無權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