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出差工資
⑴ 出差工資怎麼算,
出差工資怎麼算,從法律的角度講,出差是正常工作,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工資計算辦法計算。
⑵ 領導出差還是有工資的,是嗎
那當然了,就是普通員工也有啊
⑶ 出差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出差期間,只是計算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其餘時間不按加班計算。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 支付加班工資, 而不能認為另外100% 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 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行政出差工資擴展閱讀:
出差期間勞動者仍需舉證證明加班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除此之外的勞動爭議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也即「誰主張、誰舉證」。部分勞動者錯誤地理解了法律的規定,以為在追索加班費案件中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則亦應被認定為加班。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勞動者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基礎事實。
⑷ 行政單位級別工資怎麼算啊
行政單位級別工資是行政職務確定的,根據行政單位的級別來確定工資多少。
我國行政單位級別分為12等15級。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
離退休費是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
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台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
⑸ 節假日出差的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
第四復十四條
有下列制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補充:
只要你去外地這件事情是你單位支配的話,那麼就屬於工作.如果是休息的話,那麼這一天的時間完全是由勞動者自己支配的.所以即使是在出差地休息的,仍然應當要認為是在加班,而不能抵為調休.
⑹ 想知道出差工資怎麼計算
看你們公司的出差制度了,每個公司都不一樣。
⑺ 想知道出差工資怎麼計算
出差每個公司都有出差補助,像我的公司出差補助是200元一天。有的公司要發票來報銷出差補助,具體你工資你怎麼算去問問人事部門就知道了
⑻ 出差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員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一)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有些情形下,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 遲於標准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 早於下班時間回程. 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出差補貼的, 不論長短程, 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 都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出差補貼, 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二)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但不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以標准工時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 (8:30-12:30, 13:30-17:30)為前提, 例如用人單位安排某員工前往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該員工於當日14點從蘇州前往連雲港, 當晚住宿於連雲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並於該日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假設兩地的公路單程時間是6小時, 該員工檢查產品質量只需1小時 (以上時間假設為已有客觀證據證明) . 用餐和休息時間員工可自行安排. 那麼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是否應當計算, 應當如何計算?個人認為, 雖然該員工實際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只有1小時, 但由於在途的12小時是為提供工作服務所必須的程序時間, 該在途時間也應核算為工作時間. 故該員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時間工作時間是13個小時, 其中從當日14:00-17:30的3.5小時在途時間、次日1小時的服務時間和6小時返程的在途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於當日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支付150%的加班費.(三)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且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某員工於周五14點從蘇州到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於周六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其他假設條件同前例. 這樣的情況下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同理, 該員工從周五14:00-17:30的在途時間為正常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於周五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額外工作, 對於周六的1小時服務時間和6小時在途時間為雙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應分別支付150%和200%(無法安排補休) 的加班費.(四)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在途時間又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情況.按照前述第 (三) 項實際已經明確, 在途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 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五)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出差期間跨越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情況.在該情況下, 由於出差所跨越的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期間員工並未提供勞動, 也就是說該日員工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這種情況下,員工並不是加班, 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六)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情況.毫無疑問, 此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服務時間和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此外, 作為用人單位, 對要求長期或者頻繁公出職位下的工作崗位, 應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可避免這類工作崗位因加班工資的原因出差勞資糾紛導致用人單位敗訴的情況。
⑼ 法定假日出差如何計算工資
1、首先如果出差的補貼僅僅是差旅分用的補貼,那麼你有條件要求單位支付三回倍工資,如果給你的補貼遠答遠超過日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你沒有受到利益的損害。
2、因為即使是出差也是工作,符合勞動法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時要支付三倍工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