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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7 19:34:27

A. 報關企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委託人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無論報關企業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報內關企業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容手續,委託人均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的報關事項的全部、真實情況,委託人未向報關企業提供全部、真實情況的,委託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報關企業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報關企業未能履行合理審查的義務,其申報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由報關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B. 國家對自主報關和代理報關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般公司都會找代理報關,因為海關對報關行的差錯率有考核,一般是要求千分之五,如果你自理報關,量又不是特別大的話,很容易就超過這個千分之五了。
所以還是直接找一個代理報關行進行報關比較好。

C. 報關員為什麼要學習報關法律法規

因為報關員涉及進出口稅收,如果不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極有可能會觸犯法律,從而會收到制裁。

D. 海關報關員的法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令
第 1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六條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范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並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確認時對准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六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鍾後仍然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試卷、答題卡姓名和准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准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塗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九)在規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定。
第十九條處理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並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填寫、填塗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范的;
(三)填塗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范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塗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考生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第二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七)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題卡信息點、評分標准、機讀數據或者考生成績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三十三條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四條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地區採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換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 報關行業管理的一般原則是什麼有怎樣的報關規范

報關企業的報關行為規則
1.注冊地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或海關監管業務集專中的地點從事報關屬業務:
同一直屬海關的不同口岸設立分支機構,應向直屬海關備案。如需在注冊登記地以外從事業務,則要按程序設分支機構,並只能在分支機構注冊地報關。
2.報關企業從事報關服務應盡的義務:
A.遵紀守法,配合監管,不濫用報關權
B.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
C.應當與委託方簽訂詳細的書面委託協議
D.接受委託報關時,應對委託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若未履行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報關業務
F.對代理報關的貨物涉及走私違規的,應接受或協助海關調查
其他規則
1.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單位報關專用章
(報關企業的報關專用章僅限在其標明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報關專用章應當只有1枚)

F. 什麼是報關


報關[bào guān]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專: 凡是進出國境的屬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並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後,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中文名:報關
外文名:Customs Declaration
基本程序:申報、查驗、征稅、放行:
意義: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

涉及對象
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兩大類。由於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序各異。運輸工具如船舶、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物和上下旅客實施監管的依據。而貨物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貨物的貿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並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輸單證報關。如屬於保稅貨物,應按「保稅貨物」方式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貿易方式的貨物有所區別。

詳見 網路

G. 報關員的法律責任

(一)報關員因工作疏忽造成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海關可以暫停專其6個月以內報關執業,情屬節嚴重的,取消從業資格。
(二)被暫停職業期間 ,恢復從事報關業務後1年內再次被暫停報關執業的,海關可以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進行報關或者超出海關准予的從業范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執業,情節嚴重的,取消報關從業資格。
(四)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行賄罪的,不得重新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報關從業資格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30萬元以下罰款。
(六)海關予以警告,並處人民幣2000元以下罰款的情形:
1、有報關員執業禁止行為的;
2、報關員海關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另: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反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H. 報關法律法規

《海關法》,行政法規:《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察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統計條例》《原產地條例》,海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I. 進出口貿易政策法規~報關~~

我也是做外貿的,具體的我也不好說清楚,給你一個網站,自己找下。
http://china.myekoo.com/maoyi/1297find.html
關於報關版的文章你權經常上福步論壇看看,有很多。

J. 海關對報關單位監管規定

署監一(1992)1417號文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在執行中,一些海關和有關進出口企業提出了一些問題,經過調查了解和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注冊在五個經濟特區的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報關問題。按照署監一(1992)1417號文規定可在區外辦理經國家批准(經貿部門)經營商品的出口報關,但對進口商品和國家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除海關總署另有通知外,仍按我署署監一(1991)1377號文件辦理。現明確:對注冊在五個經濟特區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有全國進出口經營權、省內外經營權、本系統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在全國各海關辦理異地報關備案手續,由各地海關核准,辦理企業經營的進出口報關業務。其他公司仍按署監一(1992)1417號文規定辦理。
二、代理報關企業(國際貨運代理、專業報關公司、行)的報關問題。現明確:代理報關企業在所在口岸(或地區)海關注冊登記後,只能在所在關區(直屬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商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批准後,方可在異地辦理報關業務。
三、對三來一補加工生產企業的報關問題。根據(87)署貨字893號文第十五條規定,加工生產企業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定合同的,可由加工生產企業直接向海關報關;外貿(工貿)公司對外簽約,加工企業進行加工的,加工企業可派人持經外貿(工貿)公司簽章(報關專用章)認可的報關單向海關報關。補償貿易也可照此辦理。
廣東省、福建省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服務公司對外簽約的,可由加工生產企業直接向海關報關。
四、關於收取報關注冊登記工本手續費問題。我司經商署財務司,已於去年十一月七日發傳真明確,報關注冊登記手續費收取人民幣30元,工本費由財務司發文另定,暫仍收押金500元。報關注冊登記備案時,收取手續費30元,不再收取500元押金。
五、外對貿、工貿企業辦理異地報關備案問題。在辦理報關備案時,主管地海關和備案地海關按署監一(1992)1417號文附件八中的「注冊、備案證明書用章」印模加蓋印章。
六、對報關注冊登記年審的期限問題。可由各關根據本關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並對外公布,超過期限的可通知有關企業,注銷該企業的報關員,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參加考試。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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