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進口法規
1. 歐盟和各個國家汽車貿易的相關法規
南方網訊歐盟汽車新法規於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它將會給歐洲汽車市場帶來怎樣的變化?
新舊法規並行1年
從10月份開始,歐盟新法規已正式實施,但舊法規有12個月的過渡期,期間,新舊法規將相互共存。
在新法規第10章中規定,舊法規於9月30日到期,新法規於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但是,對於實行舊法規的現有的銷售店,可以有1年的過渡期,而對於新建的銷售店,則要執行新法規。
新舊法規共存會引起一些麻煩,如果一個廠商要建立新的銷售店,那麼,按新法規,銷售店可以選擇品牌專賣或區域銷售,如果選擇品牌專賣,那麼,銷售店可以把整個歐盟大市場當作其銷售區域,這樣一來,現有的區域銷售商的市場會受到侵佔。當然,如果新銷售店選擇區域銷售(大部分銷售商不願選擇),以上矛盾就不會產生,因為新的區域銷售商要在與舊的區域銷售商沒有區域和時間上沖突的情況下,才允許進入該區域。新法規禁止區域銷售商做本區域以外的業務,而在舊法規下,區域銷售商可以隨便做本區域以外的業務,前提是這些業務所屬區域還沒有區域銷售商進入。不過,按照過去的經驗,在過渡時期,製造商一般不會建立新的區域銷售店。
在新法規下,還會增加授權特約維修店的數量,而過去授權特約維修店的數量被製造商嚴格限制。在新法規下,只要具備資格就可以被授權修理某一車型,其數量則完全由市場決定。
在過渡期間,一些經銷商,特別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許經銷商將集中精力爭取拿到特約維修權。但是,一些被申請的製造商卻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關要獲得維修權的判定標准和依據,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難道製造商沒有義務從10月1日起授權特約維修店嗎?在舊法規下簽訂的舊合同盡管在過渡期仍然有效,但是,這僅僅局限於製造商與現有銷售商之間的合同關系,而並不代表整個銷售體系仍維持原狀。
在新法規下,製造商有權要求區域銷售商銷售汽車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強制要求區域銷售商提供維修服務,而是允許第三方維修汽車。因此,製造商授權特約維修店不會違背舊合同,即使在過渡時期,任何人想成為授權特約維修店都是允許的,數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製造商以沒有起草判定特約維修店的標准和依據作為托詞而拒絕授權特約維修店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他們對現有的特約維修店的判定標准和依據已實施多年,他們要做的只是根據新法規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規使歐洲接近美國
在討論制定新法規過程中,汽車製造業對維持舊的品牌專賣和區域營銷法規提出了三條建議:一、舊的銷售法規被廣泛採用且運行良好,一句話,舊法規並沒有不合法之處,為什麼要修改呢?二、為什麼讓歐洲的銷售系統向非歐洲汽車製造商更開放,而非歐洲的銷售系統卻並沒有對歐洲更開放?三、現有的銷售系統對國外車商已足夠有利,如美國,為什麼歐盟委員會還要改變它呢?
對於第一條,歐盟競爭委員會通過兩年的徹底調查和分析證明,舊法規給予製造商的權力大大超過了經銷商和消費者,從而使歐盟在歐洲建立統一大市場的計劃無法實現,不同市場的汽車差價居高不下。至於其他地方實行品牌專賣和區域銷售的情況如何則與此無關。
第二條包含的意思很明顯地表明舊法規是一種保護主義的表現,因而是違反競爭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礙貿易發展的非關稅壁壘。
第三條是建立在表面現象之上的,特別是對於大多數市場實行的特許銷售模式,這是經銷商獲得新車零售權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歐盟委員會確認的,這種銷售功能和服務系統更多的是建立在經銷商與製造商之間的相互關繫上的,主要問題在於不是經銷商,而是製造商決定經銷商可以做什麼。
根據以上三點,我們不妨比較一下在舊法規下歐洲與美國的不同:
●在舊法規下,歐洲的特許經銷商不能把新車賣給中間商——購買熱賣車型轉手倒賣以獲利的非特許銷售商;他們只可能賣給代表個人消費者且與他們簽訂了特殊訂單的中間人。而美國的銷售商不會受到這種嚴格的限制。
●在美國,製造商直接銷售汽車是被銷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車的銷售必須通過經銷商。在歐洲則沒有這種限制,製造商有權把汽車直接賣給任何人。
●多品牌銷售在歐洲被嚴格限制,競爭品牌只允許在分開的銷售區由分開的銷售人員銷售,多品牌銷售店在歐洲很少見。多品牌銷售在美國限制不嚴,多品牌銷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國經銷商能很好地得到經銷法的保護,而且經銷法由各州單獨制定。特許經銷商在政界組織了十分強大的游說團。在歐洲經銷商無法得到較好的保護,特別是製造商沒有正當理由也有權中止銷售合同。
●歐洲法規要求銷售和服務一體化,舊法規在道義上對這條給予了強大的支持,製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許經銷商提供服務的條款寫進相關的合同中,而這些在美國沒有嚴格的規定。
歐盟委員會看到了這些差別,因此要改變舊法規,其目的是引入競爭,建立統一的歐盟大市場。新法規將使歐洲的汽車銷售和服務在多個方面更接近美國。
如果汽車製造商選擇品牌專賣,經銷商就有權在整個歐盟市場建立銷售網點,這樣最終將產生真正的泛歐洲銷售集團,就像在美國已存在的銷售集團一樣。
新法規在直銷方面沒有實質性的改變,製造商可以自由地直接賣車給短期或長期租賃公司、公司和政府部門車隊,甚至零售給個人。
新法規對多品牌的限制大大減弱,在這點上將使得歐洲與美國更接近。對經銷商的保護加強了,新法規多個條款限制製造商在取消合同、確定銷售條件及返利方面的權力。
新法規不再規定銷售服務一體化。授權維修店不再被強迫只修一個品牌。特許銷售店從獨立的供應商處獲得零部件的權力將被加強。「原廠件」不再被定義為由被授權的供應商提供的零部件,而是指由原廠提供的設備、在相同標准下生產的零部件,這有利於形成更開放,更具競爭力的售後服務市場,與美國更接近——在美國,銷售和服務被分開已達10年之久,至少對於美國品牌是如此。
新法規具有長遠好處
新法規為整個歐洲汽車業提供了廣泛的機會。新法規實施後,將出現許多高質量、多品牌銷售服務網路,為消費者提供更方便和更經濟的服務,如果由3到4個多品牌銷售服務網路取代過去的30家或40家獨立的品牌銷售店,將可以提高效率和節省成本3倍多。銷售與服務分開將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
如果銷售商不再受只能維修一種品牌的束縛,他們可以從開放的售後服務市場獲得巨大的利益。許多銷售商具有功能完備、設施齊全的維修車間,一旦他們不再把其全部收益用來貼補銷售,這些維修車間將更具競爭力。
那種由廠家一方說了算——只有經銷商的維修店是合格的,而獨立的維修店是不合格的日子一去不復返了,質量成了惟一的判據,缺少競爭力的獨立維修店和服務質量差的經銷商的維修店都沒有發言權,只有二者中的佼佼者是這一領域的玩家。
獨立銷售商會發現他們的地位會大大提高,但是,他們相互之間要加強合作。整個汽車銷售和服務市場是開放的,允許大家公平的參與競爭,零部件商可以通過進入更多的銷售渠道和維修市場而大大受益,對原廠零部件的重新定義使他們更具競爭力,但同時他們面臨著在維修培訓和技術支持方面要承擔更多責任的發展趨勢,正如他們在技術和產品開發上要承擔更多責任一樣。
在中期內,汽車製造商面臨的挑戰是最大的。他們將失去過去對經銷商服務渠道和對零部件的獨立控制,這是他們利潤的源泉。
總之,不斷增加的產品和銷售店會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消費者會從中受益,這就是新法規的宗旨——引入更多的競爭。
2. 我國有哪些關於汽車的法律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2)汽車進口法規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3. 關於汽車進出口的法律法規我應該看哪些書或者資料
看一下幾本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務全書》
《中華人民專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退(屬免)稅對照手冊及法規匯編》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及相關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
《中國進出口商品報檢程序與方法及法律法規實務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4. 美國汽車法規包括那幾個方面
一、美國汽車安全技術法規美國是世界上法律法規體系最完備的國家之一,政府從維護整個社會和公眾的利益出發,將汽 車產品的設計與製造納入社會管理的法律體系中,對汽車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專門立法,授權汽車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的主管部門制定汽車技術法規,並按照汽車技術法規對汽車產品實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實現政府對汽車產品在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國聯邦政府根據國會通過的有關法律,如《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機動運載車法》《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雜訊控製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機動車輛防盜法實施令》等為依據,分別授權美國運輸部(DOT)和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制定並實施有關汽車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方面的汽車法規,以達到政府對汽車產品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這幾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現專門就美國汽車安全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的最新發展情況進行介紹。1.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FMVSS)1966年9月,美國頒布實施《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授權美國運輸部(DOT)對乘用車、 多用途乘用車、載貨車、掛車、大客車、學校客車、摩托車,以及這些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並實施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簡稱FMVSS)。任何車輛或裝備部件如果與FMVSS不符合,不得為銷售的目的而生產,不得銷售或引入美國州際商業系統,不得進口。根據目前《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最新修訂本的規定,對違反此法要求的製造商或個人,美國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處以1500萬美元罰款的民事處罰,對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機動車或裝備安全缺陷隱瞞不報,或製造虛假報告的製造商將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事處罰為15年有期徒刑。在美國《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的授權下,由美國運輸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體負 責制定、實施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它們都被收錄在"聯邦法規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簡稱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規目前共計56項,分為5大類:FMVSS100系列----避免車輛交通事故,即汽車主動安全,目前共計26項;FMVSS200系列----發生事故時減少駕駛員及乘員傷害,即汽車被動安全,目前共計23項;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災,5項。FMVSS400系列---- 1項。FMVSS500系列---- 1項。見表1。2.與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車技術法規而美國汽車技術法規只是具有技術內容,如:限值指標、試驗方法的技術法規,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內容。美國運輸部專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術法規,以保證FMVSS的制修訂工作和有效的實施。這些法規同樣都收錄在CFR第49篇中,分別以該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現,具體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權該法規明確規定了美國運輸部(DOT)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許可權,NHTSA可以採用下列任何方式進行調查、檢驗或詢問:1.使用傳票傳喚;2.召開聽證會;3.進行行政託管;4.簽發一般或特別命令;5.簽發書面要求。◆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請制定有關法規,申請發布確定缺陷與不符的命令
5. 個人能否銷售進口汽車進口汽車銷售的法律規范是什麼
目前還不可以,目前,國內企業想從事小轎車銷售,必須具備由國家工商總局授予的小轎回車經營權;而要答銷售進口車,還必須通過進口車經營資格認證,取得配額許可證,沒有配額許可證,就會成為走私車。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6. 世界上的汽車法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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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怎樣區分進口車中,加版,歐規,美規之間的區別
區別和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有無「黃邊燈」:美規、加規的車型在大燈內側或者輪拱上會安裝上「黃邊燈」,這是由美國和加拿大的法律規定的。歐規的車型沒有要求加裝「黃邊燈」。
2、有無側轉向燈:美規和加版車並沒要求需要安裝側轉向燈,而歐規是有要求的。
3、有無後霧燈:同樣,美規和加版也沒有安轉要求,而中規和歐規有要求,所以部分沒集成後霧燈的美規車也要針對此處進行整改。
4、後轉向燈上的差別:中規和歐規要求採用黃色燈光,並且禁止採用流水式輪閃。而美規和加版則要「寬鬆些」,紅、黃燈光以及流水式輪閃均可採用。
5、儀表刻度區別:歐規採用的公里來計量,而美規和加版採用的是英里。
(7)汽車進口法規擴展閱讀:
目前在中國市場進口車主要有以下兩類:一、中規進口車;二、平行進口車。
中規進口車就是廠家針對中國的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的,且由廠家自行引入銷售,一般也可以稱之為官方進口車。
平行進口車則是廠家針對其它國家的要求而生產的,然後由貿易商從國外采購到中國進行銷售的車輛。
目前國內的平行進口車有以下三大來源,分別為:北美、歐洲以及中東。其中,北美又細分為三種,分別為:美規(美國)、加規(加拿大)以及墨規(墨西哥)。
全球的汽車規格標准分為歐版和美版。由於我國的汽車規格標准與歐洲幾乎相近,所以歐規的平行進口車型是最契合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而美規車在細節上則存在一定的差異。
8. 汽車製造法律法規
汽車製造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有關法律:
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3C認證管理》
3、《國家環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