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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2-07 18:30:18

⑴ 淺談如何加強專利行政執法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作者系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實用新型審查部審查員)

⑵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指的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案件承辦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第四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第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第六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並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第七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第八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第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日前讓當事人得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第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第十三條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調解第十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第十七條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第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第十九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十條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第四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第二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第二十二條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第二十五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二十六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第五章調查取證第二十七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十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託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並盡快回復。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採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或者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一)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二)訂立假冒他人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第三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第四十條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四十一條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原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專利行政執法的職能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⑷ 關於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哪一年

世界知識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 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 鼓勵創新 2003年 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 尊重知識產權 維護市場秩序 2005年:思考、想像、創造 2006年:知識產權——始於構思 2007年:鼓勵創造 2008年:尊重知識產權和贊美創新 基本常識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組織系統16個專門機構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總部設在日內瓦。它是專門負責管理和協調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組織機構,主要是維護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鼓勵發明創造沿動,推動技術的轉移和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加強各國間的合作與發展,我國於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知識產權的三個特點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⑸ 專利侵權行政處罰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一、專利行政處罰立案條件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⑹ 談談你對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⑺ 專利行政處罰執行機關

知識產權局沒復有強制制執行的權利,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⑻ 專利行政執法證需什麼條件的人辦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⑼ 專利執法證據有那幾種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條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⑽ 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資格嗎

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是有行政執法資格的。

  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8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2.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2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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