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非法執法導致摩托車駕駛員身亡
⑴ 交警查摩托車在輪胎下故意扔路障逼停,致車主摔倒,車主還帶了一個人
我看到的視頻後來父親那樣很顯然孩子估計是死了,網上的新聞資料基本上全版刪除了,敢問有這樣能權力的除政府還有誰?車速本來就不算快,你可以在前面設備一個路障他帶著人敢不停嗎?如此方法簡直是謀殺,當下政府的公信力嚴重下降,對政府的認可度已經達到了完全不信任的地步了,才建立不到百年的政權難道就要腐朽了嗎?如果是多黨派執政就好了,至少不敢如此明目張膽的操縱。
⑵ 警察非法執法.丟了什麼東西出來導致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
摩托車駕駛員 沖卡 撞到輔警 後面的交警才會像摩托車前方丟擲錐筒 致摩托車摔車
⑶ 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責任認定貨車司機無責任,貨車司機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我認為責任應該認定為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理由如下:
1、車禍發生於2004年3月4日7時30分,肇事者未能及時報警,延誤搶救盡2個小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現場處理」第七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之規定,肇事者明顯未能盡到及時搶救傷者的責任,未能盡到避免事故擴大的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同等責任認定是這樣界定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然而,從交警現場勘查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以看到,肇事者的車是越過道路中線數米從後撞上死者的,憑借這點,就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三章「責任認定」的第十九條的第二款「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顯然,肇事車超速不能自控導致越過道路中線,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肇事者緊急避險不當,事故本可避免。而如果被認定為同等責任,就好比在道路兩側人行道上的行人,本來互不相干,但最左邊的行人從後面向最右邊的行人沖過去,猛踩了前面的人一腳,卻聲稱是前面的人擋道,要求前面的人承擔一半的責任,這豈不是很荒誕可笑嗎?因此,責任應認定肇事者負主要責任,承擔至少70%的責任。
二、我認為應該賠償金額至少為208,250元(下面所列賠償總額為297,500元,承擔70%責任,貨車車主應該賠297,500×70%=208,250元),理由如下:
1、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賠償金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①死亡賠償金100,000元。《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2003年,望城縣農民人均收入3608元,20年即72160元。依據《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死者所在地農民年均收入至少是5000元以上。按5000元計算,二十年應該為100000元。
②被扶養人生活費37,500元。《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據了解,2004年,死者有2女不到13歲,撫養至18歲,兩人合計10年。死者父親至少算5年。三人合計至少15年。2003年望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不低於2500,15年即37500。然而,即使賠償這么一點點被撫養人生活費,還根本無法應付2個學生的學費,老人的看病就醫的費用。
③喪葬費20,000元。
④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等損失40,000元,依據是《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
⑤精神損失費100,000元。依據以下理由(陳敘的均屬事實):
1、死者系獨生子,且為家中主要勞動力。
2、事故發生後,由於肇事者不積極救助,導致傷者救助不及時而死亡。在商量賠償時,肇事者又百般推脫責任,導致賠償遲遲不能到位。
3、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程序不合法,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使得死者家屬未能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有關人員並未履行這一程序。
4、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偽造事故認定書,將長沙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現場圖藏匿不於死者家屬過目,妨礙了死者家屬了解事情真相,侵犯了死者家屬的知情權。
5、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在2004年4月,以簽到的名義騙得死者的妻子在事故調節終結書上簽字,這違背肇如實告知的義務,嚴重傷害到死者家屬的感情。
2、相關賠償案例:關於賠償金額問題,報紙上有相似的案例賠償。
①2001年7月16日四川省威遠縣徐文英命案經中央焦點訪談到地查明完全是交警責任,2年後,法院判決賠償命案99000元,四個交警伏法。
②2006年9月11日衡陽市公路邊無人認領的屍體,由交警代告法院,賠償款有163119.8元。2007年6月21日,祁東縣公路車禍一無名女屍,約五十歲,當地交警出面索賠人民幣19萬元,這兩個無名屍的賠償款都由當局部門保管,查明以後有人認領即付。
③2006年元月10日,在同一路段的公路上,潘德全6旬車禍喪命,之前王厚明老人、李日星、王少雄之子都是車禍身亡,這些都是交警楊軍(同時也是此案辦理者)一手辦案,賠償款都在20萬左右。
⑷ 交警過度執法導致事故不承認:我給我弟弟買了一輛摩托車,車到時弟弟正在上班,沒時間取,由於我不會騎摩
論法,除非你能找到監控,能證明交警過失執法,你才有勝的可能
⑸ 交警攔摩托車時駕駛員不停車交警強行把人拽下車摔成重傷怎麼辦
就算無牌無證,交警也無權強行把行駛中的車子拽下來。因為這本身就是危機人身安全的行為!這要分開來處理:1個是違反交規;另一個是人身傷害。
⑹ 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汽車方承擔次要責任,摩托車方承擔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員死亡,駕駛員妻子
您好,這種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因如下:
一、主次責任的劃內分比例一般為三七開容的,即主要責任方承擔70%的責任,次要責任方承擔30%的責任。
二、若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在責任比例承擔方面,機動車一般會加重10%的責任,非機動車會減少10%的責任。
三、本案中,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不適用第二條中的情形,所以按照第一條的一般情況劃分責任是合法的。
此案中,摩托車承擔主要責任,有可能是摩托車駕駛員無證駕駛或者違反了交通法規,比如闖紅燈、逆行、超速行駛等。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交警還給摩托車駕駛員劃定主責的話,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已經劃定的責任的。
⑺ 高速公路上撞到逆向行駛在超車道上的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死亡,交警認定書沒有下來,交警就讓我先付
可以要求警方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各方的責任支付
⑻ 交警違法執法被拖死亡,司機應負什麼責任
如果是在交警執法時,如攔車過程中造成的傷亡,可以指控交警措施不回當,有過失。但是,現在答情況是,駕駛員逃避執法,且自行躲藏造成的傷亡,法院估計不會支持,或者只支持少部分賠償。
按照因果原則,因為駕駛員違規,所以交警追擊,最終造成駕駛員出事,可見,因為駕駛員過錯在先才造成的最終後果。與交警的執法並不是直接的因果關系。
⑼ 交警攔摩托車造成駕駛員摔車受傷,有責任賠償醫葯費及修理費
即使是駕駛員無牌無證並且違章,交警如果攔車致駕駛員受傷也要負責一定的賠償的,這在全國有很多的先例,有興趣你可以在網上搜索一下,現在聰明的交警根本都不會硬攔摩托車。
⑽ 網傳交警非法執法導致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是真的嗎
摩托車上兩位沒有死
摩托車 沖卡 撞到輔警在先 後方交警用錐筒強制截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