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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04:46

① 什麼是行政審批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② 行政審批的審批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託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於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
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③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權,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④ 如何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接,管,放"工作

為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擴展政務服務領域,延伸政務服務范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努力營造公開便捷、高效廉潔的發展環境,現就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放、接、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清理、精減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按照要求,市政府確定凡是國務院、自治區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我市一律取消;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特別是對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管理項目一律取消;已經過時或者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凡是能轉變為行政服務事項的,一律轉為行政服務事項。凡是自治區下放我市的行政審批事項,如沒有明確由市級部門審批,我市不再保留,一律下放到旗縣市區級管理。對於市本級和各旗縣市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准等內容公開,優化審批流程,全部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對於下放旗縣市區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全部進駐本級政務中心辦理。
對駐廳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單位實行集中收取,由市財政局委託代理銀行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收費窗口,代收代繳。凡進入中心的收費項目,原部門不得在中心外另行收費。
二、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與接收銜接工作
市直各單位要將本級該下放的行政審批權力切實放下去、放到位。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事項性質、接收主體、下放內容、下放方式、交接時間等,制定本單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主動與接收單位就具體交接工作進行溝通協調。旗縣市及早確定接收單位,制定承接工作方案,落實專門機構,培訓業務人員,確保接收單位與主管部門交接工作「無縫對接」,防止出現審批脫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交接工作於2014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加快基層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認真落實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旗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必須於2014年6月完成建設任務,國慶節前投入使用,蘇木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必須於2015年底前建成;嘎查村便民服務代辦點必須於2016年底前建成,形成功能完善、覆蓋全面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各旗縣市區要按照「五有」標准(即有必要的服務場所、有具體的服務內容、有規范的服務制度、有穩定的工作隊伍、有必需的運行經費),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步伐,配齊編制,配強工作人員,增加經費預算,為政務服務中心開展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提供平台和保障。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創新管理制度、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營造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良好環境。
四、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監督
各旗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事項目錄要求,及時向本級法制部門履行備案程序,進一步明確本部門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范圍,加強對審批事項運行的監管、分析,及時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項目,擴大審批范圍,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行政審批流程和標准。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無條件地進駐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審批業務。接收單位要建立審批事項公示和審批情況報告制度,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要求公開的內容,利用門戶網站、公示欄、查詢機等方式進行公示,定期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許可權執行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市場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等,向當地政府及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市級主管單位要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實行行政審批管理問責制,切實加強後續監管。定期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和執行情況調研評估,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推廣應用電子政務,逐步實現電子監察全覆蓋
按照政務服務工作「三個100%」(即實現審批單位、人員和項目100%進駐中心,駐廳服務窗口與主管單位100%聯網,政務服務電子監察100%覆蓋)目標要求,依託電子政務服務平台,加快網路建設,廣泛應用電子監察軟體系統,按照「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督」的目標,依託電子政務服務平台,加快網路建設,開發應用電子監察軟體系統,逐步實現市政務服務中心與各部門、各專業服務大廳,市中心與旗縣市區中心之間網路互聯互通,信息共存,網上監督,「網上往來」。
六、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接、放、管」工作監督檢查
市政府辦公廳、監察局、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組成專項督查組,深入各地各部門進行督查,對執行「放、接、管」工作部署動作遲緩、工作不力;對審批脫節,延誤企業和群眾辦事,造成不良影響;對接收單位不按程序辦事、違規操作、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及時通報,責令整改。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損害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利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⑤ 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的區別

區別:行政審批從屬於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是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⑥ 行政審批的管理行為

行政審批要經歷「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⑦ 規范行政審批應該怎樣做

一、完善行政審批手續,做到審批報表准確,完整和規范
1、審批報表填寫必須完整,規范。表格填寫不應缺項。
2、審批報表均應表明明確的受理時間和審批時間。
3、審批報表均應有審批人員簽名,需處長把關的項目,要由處長簽名,需局領導把關的項目要由局領導簽名。
4、審批,備案報表要保存完整,不應有缺表情況。凡歸檔保存的報表要有明細登記或電腦保存,以便於查找。
二、健全行政審批制度,做到職責清晰,要求明確
各有關處室部門要建立和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審批責任人,審批領導的責任要具體、明確;如有違反,要有追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2、建立健全審批限時管理制度。對超越審批工作時限,要有具體和嚴格的界定。制度中不僅應該規定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方式,同時,還應明確補救的措施。
3、建立健全審退件管理制度。建立審批退件單或登記表(一式兩聯:一聯,報主管領導審批,一聯交申請人保管),凡是因各種原因不能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要有具體明確的書面答復。
4、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對於印章的形式及使用范圍、印章使用許可權,印章管理及使用要求,保管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
5、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對於群眾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投訴舉報要限時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要備案,定期檢查。
三、公開行政審批程序,做到審批制度和監督透明
1、行政審批人員姓名要公開,審批時應佩戴明顯標志,並且將行政審批人員的姓名網上公布。
2、政審批制度要公開,採取印製宣傳手冊、網上公布等形式,將審批時限、收費標准、審批所需資料及程序等向社會公開。
3、行政審批監督投訴要公開,通過電子網站及宣傳手冊等形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⑧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⑨ 什麼是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就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准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包括行政審核制度和行政批准制度。我們常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
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就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批制度就是關於這兩種行為的制度。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⑩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具體的職能是什麼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具體的職能: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變群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規范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准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調度空間,並為減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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