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法規
A. 有關買賣合同的其他規定有哪些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通知方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寄達本合同約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員簽收後,視為送達。
2.本合同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釋順序進行解釋。
3.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十八)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司發布。
合同編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總價:U.S.D.(大寫:_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證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___________經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9.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買方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_____天在_____到期。
(2)買方須於簽約後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別提醒
1.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對於憑樣品買賣的條款要慎重選擇。憑樣品買賣主要適用於貨物質量不易准確描述的商品,例如皮革製品。如果是組成成分、檢驗標准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例如化工產品,就不適宜採用憑樣品買賣,而應當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分和檢驗標准作出明確規定。
2.包裝條款要明確。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包裝條款應當明確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等。一些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只註明「標准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Packing),過於籠統,國際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容易引起糾紛。
3.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商檢條款內容要全面、具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准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如果國際貿易合同中沒有商檢條款,或者對商檢的時間、地點、人員、標准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B. 交易合同的規則及範文有嗎
(一)買賣合同概述
1.概念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分類
(1)一般買賣合同與特殊買賣合同
(2)特定物買賣合同與非特定物買賣合同
(3)即時買賣合同與非即時買賣合同
(4)一次性買賣合同與連續買賣合同
(5)自由買賣合同與競價買賣合同
(二)標的物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同時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
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買賣合同中出賣的標的物,在合同履行時應當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標的物。
2.標的物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
照法律規定執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的權利保證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他人人知識產權等。
5.標的物的質量與檢驗
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查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6.價款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 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7.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
力及於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三)特殊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並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
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3.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範文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_____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____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台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買賣合同是指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貨款的,以買賣為目的雙務合同。賣方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將相應的金額支付給賣方,這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若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另一方有權拒絕執行合同的義務。貨物(Go ods)買賣或稱合同的標的物系指有形動產(CorporalMovabl eProperty),但不包括股票(StockCertificate)、流通票據(CertificateofIndebtedness)、財產權利(RightofProperty)和不動產(RealPro perty)等。
貨物買賣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經簽字即可生效。有些國家對貨物買賣合同的最低交易額作了明文規定。買賣雙方所簽的合同,一般來講,以書面合同為主,若無書面合同,一旦發生爭執,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不予以受理。在國際間採用的買賣合同是由律師事務所書就,以示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平等互利。
C. 買賣合同糾紛應遵循什麼法律法規
買賣合同糾紛應該歸屬於經濟合同法之下管理,遵循經濟合同法
D. 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提出相關證復據,證明轉讓的事實制存在,證明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你只是沒有申請變更登記,2008年2月1日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是,沒有規定申請的期限。變更登記時政府要收一部分收益金,改變用途的要經過批准,按照實際用途進行地價評估,補交出讓金。
E. 簽訂買賣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准。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准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准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准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准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准、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准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範,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於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權利、風險與孳息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於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於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如果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孳息歸屬
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F. 房屋買賣簽訂合同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專、《城市房地產管屬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布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
G. 買賣合同中有關《合同法》及相關法條是怎麼樣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H. 買賣合同法律咨詢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合同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I. 購銷合同相關法律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
注意: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志。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二、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注意: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三、標的物的技術標准(含質量要求)。
注意: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准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准。
產品的技術標准,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准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代號、編號和標准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合同中還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四、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注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為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著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五、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對於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後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餘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後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於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六、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這里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七、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注意: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八、驗收或者檢驗的標准、方式、日期。
這里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為。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於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十、責任。
注意: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十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字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字。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注意: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如果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的,則要把仲裁機構的名稱寫准確。
十三、其他。
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來源:網頁鏈接都可以成為合同的條款。總之,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為合同的內容。
尾部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和簽章
注意:出賣人、買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個人的,應當寫明個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聯系電話的,還可以寫明電話號碼。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國籍。
單位應該盡量加蓋公章,不要用那些沒有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