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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7 14:17:52

『壹』 國家對年休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貳』 公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公休假的規定如下:

1、公休假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法定的公休假遇上休息日,休息日應另外補假的。

2、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拓展資料:

一、關於公休假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2.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6.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二、公休假的好處

1.公休假是對人的休閑權利的一種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志。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休閑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公休假使人們擁有更多的時間在緊張的工作和生活中放鬆身心。

2.抽出時間做工作以外的事情,主要是定期度假對健康確有好處,因為人們能夠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壓。

3.公休假對促進旅遊業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帶動旅遊業的升級。人們的休閑權得到尊重,帶動了消費層次的提高,使人們對旅遊產品的選擇也提高了層次,這有助於促進旅遊業從自然觀光的層次向度假休閑的層次。

『叄』 休息休假的分類和法律規定有哪些

帶薪年休假、婚假、喪假、病假、產假
1.帶薪年休假
法律鏈接: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婚假
法律鏈接: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三、 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歲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3.喪假
法律鏈接: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四、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4.病假
法律鏈接:
(1)《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工資標准)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的通知》(發放期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產假
法律鏈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肆』 新的國家法定休假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職工的假期除周末、法定節假日外,還包括婚假、產假、陪產假、帶薪年休假等。

產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假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七休一法規擴展閱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伍』 勞動法關於休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摘錄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陸』 勞動法規定的年休是什麼規定的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9月18日正式實施,作為此前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規定,《辦法》值得關注:
一、明確職工跳槽應累計工作時間
此前發布的《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沒有明確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因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有爭議。此次公布的《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例如,小劉在甲單位工作了5年,後又跳槽到乙單位工作了6年,那麼,小劉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為11年。因此,小劉在乙單位年休假天數,按「滿10年不滿20年」這一檔計算,即年休假為10天。
二、跳槽職工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例如:小李在A單位工作了12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麼,小李今年在B單位剩餘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規定,小李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麼,今年小李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x10天=3.34天,因此小李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3天。從第二年起,小李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計算。
三、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四、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減去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五、終止合同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例如,小邱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邱在單位工作了300天,但小邱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50元,那麼小邱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300÷365)x5-1〕x150元x3=1350元(注:(300÷365)x5-1=3.11天,0.11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3天)。
六、不安排勞務工工作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辦法》還對勞務派遣員工的年休假作出具體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但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七、本單位工作不足或正好滿12個月,不能享受年休假
《辦法》規定,只有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顯然,不足12個月或正好工作滿12月都不能享受年休假。對於在多個單位工作過的員工來說,則按照不同工作單位工作時間累計計算。例如,小趙在A單位工作了5年,在B單位工作了5年,他現在在C單位工作,那麼,小趙必須在C單位工作超過1年,方能休帶薪年休假。休假的天數按照A單位工作年數十B單位工作年數十C單位工作年數進行計算。
八、當年已休假員工有《條例》四種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職工已經享受當年年休假,但在當年又出現《條例》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未扣工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那麼,該員工下一年度將不再享受年休假。

『柒』 關於年休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參考:
國務院關於放假辦法和職工帶薪年休的會議審議通過
2008-7-16 14:55:17 編輯:JOBS.CN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國務院總理******12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草案)》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草案)》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會議決定,上述法規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回顧:

根據公布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點: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歷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歷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周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另外,會議上亦原則通過帶薪休假草案。

1、職工工作滿一年即可帶薪休假

2、帶薪休假的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職工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即享受帶薪休假制度,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抵充寒暑假、探親假假期。並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證職工享受帶薪休假,若因特定原因未能休假,單位需給予補償。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捌』 關於周末休息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大家幫忙

關於周末雙休,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我國的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這七節為法定假日。
其中對雙休並無規定。所以並無「法定雙休」之說。
二、我們國家對休息日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也就是說法定的休息日應該是單休,並且這個單休也沒有規定是哪天,只要確保一個星期休息一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一星期不超過44小時,就是絕對合法的。
三、如果每天超過8小時,經常加班值班,一星期超過44個小時呢?
1、《勞動法》第39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在有需要,單位在協商好的情況下,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內延長工作時間,只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即是合理合法的。
四、周末上班,晚上值班,整個沒有休息,這合法嗎?
《勞動法》第4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發生搶險、搶修、防汛、救災等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的緊急時刻,用人單位的的工作時間安排是不受限制的,服從大局,合理合法。其他情形,則是不合法的。
五、上述規定的情形,有例外情形嗎?
有。1、未成年工;2、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3、哺乳未滿1歲嬰兒的女職工。這3種人是法律絕對禁止的。
六、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4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實從這點的規定也可以看出雙休不是法定的,因為法定的休假享受的是300%的工資報酬,而休息日享受的是200%的工資報酬,在對報酬的規定時就嚴格區分了法定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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