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交接清單
A. 交接工作表需要有哪些分類
工作交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或方面:
資料、書籍交接(重點)
工具或儀器交接(行政)
辦公品交接(行政)
電腦類密碼交接(網管)
財務交接(財務)
B. 人事部經理工作交接都有哪些項目
人事部經理工作交接一般都有以下項目:
一、 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台帳 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情況表
1. 總人數、檔案總數、無檔案人數及具體人員和原因;
2. 生產性員工和非生產性員工、關鍵崗位操作工、星級技工等人數;
3. 在崗人員與離崗人員檔案是否分開放置,各放置在何處?
4. 身份證核查情況(身份證是否是本人的?);
5. 檔案內容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 社會保險交納
保險辦理台帳,未辦人員的保證書;
辦理各種保險的時間、地點、聯系人、注意事項、乘車路線
保險辦理的相關規定。
三、 工傷處理
一年來所發生的工傷事故(時間、人員、經過、處理情況);
正在處理中的工傷事故(時間、人員、經過、處理情況);
本公司關於工傷處理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法。
四、 人員管理
ERP 錄入及維護情況;
基層管理人員任職情況;
本單位編制及現有人員分布情況;
後備人員情況。
五、 培訓工作
培訓材料;
培訓檔案;
培訓計劃。
六、 人員招聘
七、 借款及還款(需與財務部門溝通)
共借款項及額度;
尚欠款額及可用票據。
八、 各類聯系電話
1. 與總部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系電話;
2. 與子(分)公司人事科的聯系電話;
3. 與內部人員的聯系電話;
4. 與外部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人員的聯系電話
九、各種密碼
ERP 用戶名及密碼;
內部郵件用戶名及密碼;
身份證查詢用戶名及密碼
OUTlook 用戶名及密碼;
有關重要文件的加密密碼。
十、與相關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協議
與各招聘渠道之間的協議;
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協議。
十一、重要事項的申請與批復材料
特殊工時制的申請與批復
關於員工定薪的申請與批復
十二、物品及資料(需與財務、企管及本科室人員溝通)
十三、在辦工作、待辦工作及要求
十四、年度(月度)培訓、招聘計劃和目標責任書
十五、日常會議及例行工作程序和要求(按順序)
十六、發文、收文及常用表格的紙質版、電子版位置
十七、難以處理的事項
C. 單位新老行政領導怎麼辦理交接工作
要根據《公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來辦理交接工作。
一般公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
為規范公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離任交接各方職責、內容、程序方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離任交接對象
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等崗位變動的所有人員。
一般管理崗位人員離任交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確定,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離任交接內容
一 、 工作目標任務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標、預算及執行情況、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重大事故及善後處理情況、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二 、 檔案資料交接:人事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業務檔案、工作檔案。
三 、 資產交接:固定資產、公用財物、個人保管的公物。
四 、 社會關系交接:日常工作相關的政府機構、服務機構等社會關系,供應商五 、 離任審計結果交接。
六 、 其它需要辦理的事項交接。
第三條 離任交接職責
一 、 離任者對移交工作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 、 離任者上級負責對離任者的工作交接進行審核。
三 、 接任者負責對接收的工作進行查對核實。
四 、 人事中心負責對交接工作全過程的組織監辦和協調。
五 、 財務中心負責離任審計。
第四條 離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負責離任管理的組織工作,必要時可組成網工作組,制定成員分工和工作實施計劃。人事中心負責向離任者、分管上級、接任者、財務中心等發送《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並組織監督做好離任交接工作。
一 、 離任審計。財務中心在接到《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後,按《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在一周內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未經離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不能進行離任交接。
二 、 財務交接。在規定時間內,財務簽字權自然人從原任轉為新任人員,凡發文後原任人員簽字的財務帳單一律無效,財務收支等情況應在隨後簽署的《離任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中予以明確。
三 、 工作交接。
1、 交接時間:一般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交接。
2、 交接儀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離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級及人事中心負責人在《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生效。
3、 資料保存:《離任工作交接清單》歸公司保管。
第五條 離任交接紀律
一 、 離任者須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時間。未按期辦理交接手續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離任相關手續及工資、福利發放。
二 、 對正在辦理、尚未完結的工作,離任者應詳細說明情況,明確工作程序及重點,有責任繼續給予工作支持,以保證後續工作開展的連續性。
三 、 交接的資產、資料損壞、丟失,致使無法正常使用的,由離任者負責賠償。
四 、 工作交接後發現離任者隱瞞未報的待處理事項,若離任者仍在公司任職,由離任者負責處理。
五 、 因接任者對接收資產、資料未認真核對,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者負責賠償。
六 、 工作交接時需有離任者、接任者、人事中心三方到場,共同對照移交清單,經復核無誤後三方簽名認可。
D. 收購公司後財務和行政辦公要交接些什麼東西
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E. 行政文員工作交接都有哪些方面
你把所做的事請用表格列出交接內容、交接人、交接人簽名,例如一個月需大概版采購哪些東西數量多少權;辦公用品領用需要真寫數量、是否需要領用人簽名;各種文件存放在哪個盤哪個文件夾等,電話如何轉接,如何發傳真等
滿意請採納
F. 行政部們工作交接本怎麼做急
你把手頭的工作寫出來不就行拉。待辦事項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