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訴一案規定
1. 行政訴訟的法律基本要求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特有原則
1、選擇復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理事項: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除非法律、法規作出了特別規定。行政訴訟的排除范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可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准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4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當事人和具有類似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章關於參加人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
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范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後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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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並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並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是對還是錯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是錯誤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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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 行政訴訟中,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有哪些規定
根據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5. 1999簡述《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受案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解讀:本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法院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處罰】。本項將「暫扣許可證和執照」行為明確為行政處罰,平息了實務界的爭議。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強制】。本項將「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納入可訴行為,與行政強製法進行了呼應。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項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分《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二種。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等,即屬於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②行政強制執行,包含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和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的執行。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許可】。本項規定有省略內容。現予補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裁決】。如果行政復議法第30-1款或相關司法解釋未修改,則對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確權決定(也即行政裁決行為)的起訴,仍需復議前置。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徵收徵用】。根據本款第11項規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系行政合同(註:高法稱行政合同為「行政協議」,以示與民事合同的區別),屬於受案范圍。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解讀:訴【行政不作為】。注意: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行為,系作為類行為。而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行為,屬不作為類行為。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解讀:訴【侵犯經營權】。本項及下項規定只是將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納入而已,亦無新意。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解讀:訴【侵犯競爭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解讀:訴【亂要】。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解讀:訴【不給】。所訴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解讀:【行政合同之訴】。本項規定明確將行政合同納入受案范圍,糾正了眾多法怪認為的行政行為只是行政機關單方行為的錯誤看法,很[贊];不過,行政合同是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並非新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的行為,系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屬於【新規定】,很重要。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解讀:【兜底條款】。本項中「等合法權益」的規定,說明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已不限於「人身權、財產權」,意義非凡。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解讀:本款所稱的「其他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賠償案件。
6. 行政訴訟中哪些規定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哪些可以受理,哪些是不予以受理的。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7.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是對受案范圍的總體劃定。
二是對受案范圍的正面列舉。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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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存在著一個受案范圍,即並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范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范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范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
所以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學術爭論,並有升溫的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8.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釋義之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1章第6節
標題:基本制度
法條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釋義:本條是對審理行政案件幾項基本制度的規定。
一、合議。審理行政案件都要組成合議庭,依靠集體智慧,保證案件得到正確審理。合議制度的主要內容是:1.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應當分別組成合議庭。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第二審案件一般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要區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由第二審法院再審的情況,按照第一審或者第二審合議庭組成的規定,組織合議庭。2.不論在哪個審判階段,合議庭的組成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3.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力,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4.合議庭應當接受和服從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迴避。迴避有當事人申請迴避和審判人員申請迴避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如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另一種是審判人員如果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這兩種情形同樣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三、公開審判。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的各種訴訟活動,除合議庭評議案件以外,要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案情和審判情況。行政訴訟中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審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二審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以外,應當按照第一審的辦法進行。
四、兩審終審。兩審終審是指行政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當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訴期間不提起上訴,那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它對第一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9. 行政訴訟一審結案時間是多少天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二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第七十九條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9)行政訴訟一訴一案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