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戶口法規
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村民戶口法規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2. 村委會有權要求村民限期將戶口遷出本村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版安機關主管。權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基於上述規定,村委會不是戶口登記主管機關,無權要求村民限期將戶口遷出本村。
3. 遷戶口必須先由遷入地村委會開具介紹信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遷戶口必須先由復遷入地村委會開具制介紹信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目前關於戶籍管理的法律規定只有1958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其中規定比較籠統,沒有規定遷戶口必須先由遷入地村委會開具介紹信。
遷戶口必須先由遷入地村委會開具介紹信實際上是遷入地的當地派出所為了減少糾紛,創造和諧社會,而採取的沒有法律法規的習慣做法。
目前我國的戶口登記管理不健全,法律法規滯後,有待改善。
4. 關於「村民」的法律界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專家庭出身、宗教信屬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5. 村委會凍結所轄村民的戶口合法嗎
戶籍管理是公安局的權力,村委會無權管理。你還是先找前房主協商讓他遷戶口。這樣的問題我遇到的太多了。
6. 居民戶口本屬於哪一部法律的內容
居民戶口是屬於《抄中華襲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的該條例。
7. 有沒有哪條法律法規怎樣是正式村民
都是居民。看戶口。想成為某村村民要村裡面同意才行。
8. 村民的法律上的定義要求詳細的!
在我國「村民」和「居民」是分別對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而言的,沒回有具體的法律界定。答憲法規定的公民選舉權,具體而言包括村民選舉權和居民選舉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9. 父母戶口借村民建違法嗎
以父母名義申請宅基地建房,在法律上屬於「冒用他人名義」,是欺詐和騙取行為,屬於回違法,後果嚴重、答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同時,國家以及各地方的法律法規政策,對宅基地的規定也都是本著「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辦理宅基地審批的。一般情況下,每一戶只允許一處宅基地。如果人口眾多確需擴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分戶的,宅基地主管部門方可批准擴建或選擇獨立的宅基地。
法律上「一戶家庭成員」指的是同在一個戶口薄上的成員。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子女已經從父母的戶口上遷出,並遷入城鎮或者遷出本村,不再屬於本村集體的成員,不具備在本村集體申請宅基地的權利。而父母因為已經有了一處宅基地,主管部門也不會再次批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