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事執法
❶ 刑警辦理刑事案件是司法還是執法
1、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時屬於行政執行。
2、刑警辦理刑事案件時,屬回於司法行為。答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❷ 我想問一下,刑事執法是什麼專業
「刑事執法」不是具體的專業,是刑事訴訟中各執法活動的總稱。
❸ 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1、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性法規以及合法的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無權規定刑事處罰。
2、處罰實施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因此只能由法院實施。
3、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即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過細的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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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表現:
通常採取:
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❹ 刑事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一樣嗎
刑事執法權是行政執法權的一種。在我國,刑事執法權由公安局、安全局和檢察院(檢察院嚴格來講只是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公安局只有行政權而無司法權這是無庸質疑的,當然有不經判決而直接決定勞教的權力,但這只是不規范之處)行使。
刑事司法權是司法機關的專有職權.
❺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第幾條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全部刑法規范,指導和制約刑法適用活動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義的准則。其主要特徵有三個:
第一,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范的原則;
第二,刑法基本原則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
第三,刑法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質和基本精神。刑法第3條至第5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
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規定。對於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概括起來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我國刑法第3條確立了該項原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與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自由擅斷。
(2)實定化,即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和犯罪產生的具體法律後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法律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稜兩可。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的一般原則。
所有法律的適用都應體現這一原則的精神。基於刑法的適用直接關繫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剝奪甚至關繫到個人的生殺予奪,憲法的這一原則能否在刑法適用的領域內得到徹底貫徹,就更為引人注目。鑒於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比較嚴重,新刑法典第4條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樣情節的犯罪人,在定罪處罰時應當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應當依法受到保護,而且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對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罰適用。
❻ 刑事執法工作有哪些
刑事執法是指全部刑罰執行的管理活動包括監禁性執行和非監禁性執行.監禁性執行包括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❼ 刑事訴訟法中警察執法是指刑警嗎
這個不一定,警察包括刑事警察,經濟偵查警察,交通警察等等,刑事訴訟法中的警察執法可能包括任何一種警察執法,不僅僅是刑警!
❽ 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執法權有什麼不一樣
行政執法解決國家行政機關管理事務,刑事執法解決犯罪問題。
兼有二者職能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總署等
❾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具體銜接哪些方面
1、行政處罰法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行政處罰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已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首先,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只有刑法予以規定,行政處罰法只是規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無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其次,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走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偵查機關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屬於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偵查機關,即使讓行政機關繼續承辦案件,因為其不具有偵查權,很難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再次,刑事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具備行政機關沒有的權力,即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這樣對於案件偵破和辦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基於上述理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時候,發現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交給司法機關。
但是在行政處罰法中只是針對移送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如何去移送,卻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但是,不管怎樣,也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
2、刑事訴訟法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該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對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都應當接受。然後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來確定如何處理。所以,根據本條規定,司法機關在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犯罪線索,應當無條件的接受。這也就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在法律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該條也沒有專門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做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接受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的時候,那些資料需要接受,那些資料是不應該作為立案的證據,本條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3、行政規章和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見,進一步了明確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操作思路和辦法
2001年國務院頒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第6條規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先後出台了多項文件對其進行規范:如200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4年《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2006年《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2011年《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等。
上述規定,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證據的搜集主體為公檢法三機關、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搜集到的證據移送給司法機關之後,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來用,在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前曾經存在著爭論,但是由於上述規定的存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了操作,但是由於追究單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責任,所以在沒有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下,在實踐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辯護人的質疑,這也往往成為了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時一個重要的辯點,雖然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在採信行政機關執法中搜集的證據,但是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❿ 刑事司法機關與刑事執法機關一樣嗎
兩者當然不一樣。
1、狹義的刑事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
廣義的刑事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
公安機關屬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 因此公安機關具有雙重性。
2、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
故刑事執法機關也應隸屬於政府的派出機構。應該只有公安機關是。
因為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它和行政執法等其他機關雖然都屬於行政機關的范疇。
以上是本人的一種理解,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