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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申訴

發布時間: 2021-02-06 20:50:32

A. 環保局的投訴電話

環保局的投訴電話是12369。

12369是環境保護的舉報熱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設立。12369的受理范圍:

1、一般程度的污染問題由轄區環保局受理,遇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可直接向「12369」市指揮中心舉報。

2、屬於環保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如屬於市本級的,則有市本級處理;如果屬於某區的,則轉交給該區環保部門處理。

3、一些並不屬於環保部門管轄范圍的,例如城市垃圾處置,12369並不會派專人到現場,而會轉給有關部門來處理。

(1)環保行政申訴擴展閱讀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上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發現向下級交辦的舉報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督辦:

(一)辦結後處理決定未得到落實的;

(二)問題久拖不決,群眾反復舉報的;

(三)辦理時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B. 關於被環保局檢查,因排放污水被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要怎麼申訴。哪位大俠有範文發來看看!多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最終行政處罰決定前給你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何進行陳回述和申辯答需要明確告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你企業的違法行為以及設計違反的法律條款,你這里什麼也沒有說,要人怎麼幫你?排放污水被罰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比如偷排、閑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體違法行為及條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證據能證明自己行為未違法的話,那麼我只能建議你的陳述中主要還是說明一下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企業是否能夠承受行政處罰金額,說明一下企業對環保部門調查的配合情況、企業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實整改情況等等並懇請環保部門酌情考慮行政處罰金額,因為每個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及狀態都是不同的,給你一份其他企業的你也借鑒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內容的東西都是涉及具體情況的而且也不復雜,你可以看著自己寫。

C. 怎樣向環保局投訴

向環保局投訴的方法:

1,可以把你說的情況書面或者電話向當地區屬環保局投訴,還可以同時向當地區政府,市政府投訴;

2,可以聯系當地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取得同情和支持,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意味著上面對下面的監察行為,如環保部直接到地方監察,省環保廳到下一級地市監察,以及約談、追責的力度會加大。

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並未上收,依然是屬地管理制度。最終,將有助於形成一個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上級部門監察相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監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環境執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

主要職能: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D. 環境污染申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交辦函、轉辦函,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訴訟過程、申訴或者提請抗訴的理由、審查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一)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後,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 提請抗訴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第六章 抗訴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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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規: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E. 如果企業對環保局的處罰決定不服 可以有哪些法定的維權方式

第一可以申請行政調解。第二,可以向環保局的上級機關或者是縣委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F. 怎樣向環保局投訴

1、投訴環保問題的,可以直接到當地環保局投訴。
2、也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環保熱線12369投訴。

G. 接到環保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可以不簽字嗎

可以不簽字的,但是你如果強行的不簽字,環保局是有其它的一系列的方法來進行處理的,最好還是簽了吧,如果他們的處罰書實在是有問題的話,你可以進行申訴。

H. 對環保局的處理結果存在異意,應該向何處申訴

向其上級環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其答復不能令人滿意時,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就可以了。

I. 市環保局對環境污染賠償糾紛做出處理決定,一方當事人不服該決定,能否申請行政復議為什麼

當事人對環保機構就環境污染糾紛作出的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版提起民事訴權訟,而不能對行政調解要求行政復議或者以環保機構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污染事故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人大法工委(復字〔1992〕1號)函解釋,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所作的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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