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律法規
㈠ 求旅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1982年國家旅遊局曾著手起草旅遊法。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旅遊法列入立法規劃,1991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出旅遊法草案。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
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遊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遊資源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遊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遊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遊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旅遊法明確規定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旅遊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了旅遊業的正常有序的發展,維護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㈡ 旅遊專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基礎知識
旅遊行業管理方抄面的法律法規主襲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范》、《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㈢ 旅遊政策法律法規的作用
旅遊政策法律法規的作用如下: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補充:《旅遊法》可促進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遊越來越成為國計民生的一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遊日益成為我國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組成部分。我國已是全球最大的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和第一出境旅遊購買力國家,也將成為國際上第一旅遊目的地國。旅遊法的出台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
㈣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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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㈤ 旅遊法律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概況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二)我國現行旅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經過十幾年的建設,我國旅遊法律法規的建設已初具規模,為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應該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1.至今尚沒有統一的旅遊基本法
目前我國雖已經頒布了許多旅遊法律法規,覆蓋面也比較廣,但法律效力卻不高。從理論上說,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應該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旅遊基本法作為我國旅遊事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應該規定旅遊業的發展宗旨和政策原則,以確保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從各國旅遊立法的實踐來看,大多制定有旅遊基本法,比如美國的《全國旅遊政策法》,日本的《旅遊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遊法》等,都是具有旅遊「憲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旅遊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遊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國已經有許多賓館飯店,但卻缺乏一部具有足夠權威的法律或法規來規范這些飯店的建造和經營。又如,隨著旅遊消費者的不斷增加,我國也需要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僅靠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夠的。另外,現有的法律法規強調縱向法律關系,即政府主管機構與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其特點就是強調政府對旅遊企業的控制。但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務領域內的大部分法律關系卻是橫向法律關系,即旅遊者和旅遊企業之間或各個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些橫向的法律法規不足,必然導致相當一部分旅遊爭議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使某些合法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3.部分法律規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規帶有明顯的暫時性和應急性的特點
現有的旅遊法規中,有些地方的規定相互矛盾,使有關當事人無所適從。例如,在旅遊飯店級別確定標准方面有兩個規則,分別由中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商務部制定,兩個規則在內容上有差異,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技術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已經過時。其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我國尚未轉入市場經濟軌道。現在,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法律和法規也需要相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新的形勢。
4.很多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部分法規缺乏透明度
應該說,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已經為某些領域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遊交通運輸和旅遊資源保護方面等都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但目前這些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是粗線條的。
缺透明度是中國部分法規,尤其是地方性法規的又一問題。在實行改革開放後,中國仍然存在一些所謂「內部規定」。這些規定未對公眾公開,由有關主管機構執行。這些所謂的「內部規定」不僅不利於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同時也違反了WTO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國旅遊產業發展的需要
旅遊業是一個跨部門多、牽涉面廣、受制約因素多的產業。我國旅遊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當大的規模,其社會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因此,單靠發展初期的國家宏觀管理和優惠政策的推動已遠遠不夠,近年來,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等違反旅遊合同的行為等屢見不鮮,這些都與旅遊立法滯後導致的旅遊市場的混亂和旅遊服務的不規范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全面規范和整頓旅遊市場,消解市場開放給旅遊業帶來的負面沖擊,才能促進我國旅遊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2.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我國已於2001年成為了WTO的正式成員方,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是專門調整服務貿易的國際法規范。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及我國加入WTO談判中做出的承諾,我國旅遊業將逐步對外開放,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遊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而我國現行的旅遊法規中主要是調整旅遊管理方面的法規,無論從透明度、國民待遇,還是從市場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離,因此,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是勢在必行。
3.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需要
旅遊資源是一個國家賴以發展旅遊事業的重要基礎。因此,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是旅遊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實踐中,由於我國旅遊資源管理體系不健全,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旅遊地資源遭到了極大的破壞。這不僅直接影響旅遊地的旅遊質量、影響旅遊地的聲譽,而且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遊資源開發中,有些經營者無視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和旅遊價值,造成景觀污染和文物古跡的破壞。因此,在加強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和文物資源的法律保護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4.和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目前我國有些旅遊服務業的法律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並且和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背道而馳。比如,根據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的,並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卻有國家旅遊局的行政法規《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這樣,收取小費在我國則屬於違法行為。此類規定,在我國不在少數,它嚴重影響了我國旅遊服務業的國際化進程。因此,要想使我國旅遊服務業真正和國際接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必須考慮國際慣例的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為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積累了經驗
如前所述,我國旅遊業立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旅遊行業立法成果顯著,除國務院發布的十幾個行政法規、規章外,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先後出台了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還對很多問題沒有觸及,有的規定還處於嘗試階段,但它們為我國全面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旅遊發達國家的旅遊立法給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參考
旅遊立法是以旅遊為基礎,而各國旅遊事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所以,我國可以利用其他國家旅遊立法中的某些經驗,可以吸收外國旅遊法的長處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旅遊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如美國除了制定有《全國旅遊政策法》外,還制定了各種關於旅遊的單行法規、法案,從多方面保證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日本為了發展旅遊業,除制定有《旅遊基本法》外,還有《旅遊組織法》、《導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國不僅有《旅遊法》,還專門設有旅遊警察。加拿大、法國、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國,都有比較完備的旅遊法規。我國在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時,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
3.旅遊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為我國旅遊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支持
國家旅遊局早在1982年就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領導和工作小組,並於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在此後的十餘次的修改過程中,這些專家和學者又付出了艱苦的勞動,致使這部法律的框架、體例、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遊界、法學界的不少專家、學者一直致力於旅遊立法的研究和探討,並且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們的科研成果也為我國旅遊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基礎。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構想
(一)盡快出台旅遊基本法
旅遊基本法是指規定一個國家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則和旅遊活動各主體根本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樣,旅遊基本法也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並頒布實施。所以,我國的旅遊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旅遊基本法,才能為旅遊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並藉此解決長期困擾旅遊界的問題。
從國外旅遊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我國旅遊基本法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發展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和原則。各國發展旅遊事業總是基於一定目的,有一個宗旨,而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下來。(2)政府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許可權。大多數國家的旅遊基本法都規定了政府主管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許可權。各國旅遊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實際上是確定了旅遊活動領域中縱向法律關系的規范。從法律上保證了政府旅遊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能夠有效地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各類旅遊企業接受政府旅遊主管機構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使全國旅遊部門協調行動,以求旅遊發展根本宗旨的實現。(3)規定各類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旅遊企業的管理。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事實上是確定旅遊企業兩方面的權利義務。一是與政府旅遊主管部門之間的,其主要內容是遵守政府有關法律、法令、政策進行合法經營。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二是與旅遊者之間或其他有關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類企業根據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與各有關方面締結各種業務合同、並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規定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旅遊法律關系重要當事人。因此,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旅遊基本法理應包括的內容。(5)規定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有關原則。旅遊資源涉及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諸多方面,與此相關的旅遊資源法,也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法律法規群。所以,旅遊基本法可以從發展旅遊事業的角度出發,較為全面、系統地規定各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總原則,規定保護范圍,規定旅遊管理單位和旅遊者在旅遊資源方面的根本性權利、義務和責任。(6)規定對外旅遊關系。旅遊是一項跨越國界的綜合性的社會活動。一個國家要發展旅遊事業,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對外旅遊關系。這里包括與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旅遊組織的協調與合作。所以,一個國家的旅遊基本法,應包括該國對外旅遊關系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動准則。
(二)修改過時的、與WTO規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大部分旅遊法規是在1980年後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的旅遊業實際情況、旅遊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它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後於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於對旅遊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根據我國入世談判中作出的承諾,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中與WTO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則落實到法律條文中,是完善我國旅遊立法不可忽視的問題。
(三)制定旅遊特別法
我國目前在旅遊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遊安全、旅遊投訴等領域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數是「條例」、「暫行規定」、「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不用說《旅遊保險法》、《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遊合同法》了。其他如採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遊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遊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律對旅遊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准則、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做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遊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旅遊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所必需的。
㈥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6)旅遊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㈦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7)旅遊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㈧ "全國共頒布了多少部有關旅遊的法律法規
最新出的就是 旅遊法了。這是旅遊大法。
旅遊發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旅遊管理條例
《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規程》、《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以及《關於開展省級生態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的通知》
大概能找到就這些了。生態旅遊方面的規定還相對比較少。不過旅遊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斷的發展中了。
㈨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㈩ 旅遊法律法規題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
1「旅行社並未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
2「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游覽景點,降低住宿賓館的檔次,增加購物次數等,」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
二導游
1「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游覽景點,降低住宿賓館的檔次,增加購物次數等,」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
2「導游孫某則為另一家旅行社的持有導游證的人員,在此次導游中獲得收入1200元。」
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法律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