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與行政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法的執行即執法。廣義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㈡ 行政執法的工作職務和內容是什麼
行政執法的工作職務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內容是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
㈢ 執法和行政這兩個概念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兩者都是動詞,指行為。前者是指法律實施,後者是指政務實施。後者往往具有前者的內容,就是說行政時往往具有法律的實施,但這裡面的法律僅僅只涉及行政法規,不會涉及民商事與刑事法律等。
㈣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是互補的關系:
1、行政執法是指國家機關為了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內容十分豐富,方式多樣,按照法定分類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確認、行政監察、行政裁決等。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旨在對商品條碼實施規范管理,這就屬於廣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抽象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體對象。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它一般只能發生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如,縣工商局對某企業生產的假冒服裝依法檢查並給予罰款3000元的處罰,這就屬於狹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必須是特定的具體對象或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要求,無論是廣義的行政執法,還是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主體、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特點是:
(1)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間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具有國家強制性。
(2)行政執法是執行法律、法規的活動,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續,是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3)行政執法是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採取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沒有普遍的約束力,不是針對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說,在行政執法中,相對人一般來說是確定的,因此,行政執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直接同相對人之間形成法律關系的行為。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和發布,並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發生行政法律關系。只有行政機關主動、積極地對行政管理法規加以實施,才能使行政法律關系得以形成。
2、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權力和法律為基礎,對社會公共事務和政府自身內部事物所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活動。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與動機在於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政府行政措施都要顧及全局長期,公平,公正與公開,為全體公民提供公共服務,而不是謀求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的特殊利益。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企業行政管理的特點是:
1、權威性。
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在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上級權利與權威基礎上的,上級行政機構沒有相應的權利和權威就不能下達命令、指示或規定等。但是,還要指出的事,現代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還要取決於上級權力是否運用得當和下級的是否服從等諸因素。
2、及時性。
由於企業行政管理使用命令、指示等來調整人、財、物、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鼓起手段和方式直接具體,而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同時又配以對違抗管理的懲罰措施,因而能迅速發揮作用;而通過經濟手段進行管理或通過思想政治工作達到管理目的時,則必須由執行——回饋——調整——執行的操作過程,因而常發生滯後。因此,在企業大量性日常性經營活動處理及人事處理中,或企業遇到突發事件及企業環境不穩定時,行政管理就能發揮重大作用。
3、 縱向性。
因為企業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企業行政組織內部的行政關系進行自上而下的指揮和協調,往往是企業上級行政機構對下級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縱向性的。
㈤ 行政執行與行政執法的涵義與區別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管理社會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機關所有與職權有關的行為都是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行:也稱行政實施,是公共行政學發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是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決策,以實現預測行政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活動總和。
㈥ 行政機關與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行政機關主要是根據政策作出行政性指導,一般不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行政執法權,不直接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專門執法機關依法享有行政強制權與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屬於法定的專門執法機關。
法定執法機關是指其行政管理職能是由立法賦予的行政機關。其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包括由政府組織法賦予的一般行政管理職能和其他具體法律、行 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所賦予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㈦ 公務員中行政執法編制和行政編制有什麼不同
1、本質區別:行政事業單位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的是執法監督和社會一些管理職能,如部門所屬的執法監督,監管機構等。事業人員主要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
2、編制區別:公務員編制是行政編制,是政府機關的正式人員。事業編制按照財政來源又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
3、工作區別:公務員是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行政權力。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通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權力,這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之間比較大的差別所在。
(7)執法與行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務員隊伍界定:我國的幹部身份很復雜。公務員隊伍的確和一些網友所說,其實公務員隊伍是一個相對並不是十分龐大的隊伍。很多人都把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職能企業的工作人員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
在我國真正具備公務員身份也並不是所有黨政機關。黨政機關里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幹部身份里分行政編制,事業編制,而公務員就是黨政機關里具有幹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編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編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務員。
㈧ 依法行政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簡言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
行政權力的使用,包括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環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決策、依法執法和依法受監督三個環節。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但是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㈨ 行政執法是干什麼的
1.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
2.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拓展資料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㈩ 行政執法與綜合執法有何區別
行政執法 這是個常用的模糊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其含義。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具體的執法、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