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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機場的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06 08:53:04

『壹』 什麼叫通用機場

通用航空機場是指專門為民航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起降的機場。

通用航空機場是專門承擔除個人飛行、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以外的其他飛行任務,比如公務出差、空中旅遊、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測繪、農林噴灑等特殊飛行任務。中國一個縣百萬人口,相當國外一個省的人口,中國將打造通航機場縣縣通,連接2800個縣。

民用機場分為通用機場和公共運輸機場。通用機場就是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而使用的機場,也就是專門為民航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起降的機場。包括可供飛機和直升機起飛、降落、滑行、停放的場地和有關的地面保障設施。

通用航空又稱「專業類航空」,主要承載1000米以下的專業飛行。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飛行器大都是小型飛機、輕型飛機、直升機等,所以通用機場的跑道導航設施往往比較簡陋,通用機場的凈空環境往往也比較差,一般不具備大型民航飛機起降的條件。

(1)通用機場的審批擴展閱讀

模式

1、國有外包類建設運營模式

外包模式在我國運輸機場開展通航業務的經營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對於定期運輸航班數量有限而通航業務量相對較大的機場,例如舟山普陀山機場。該機場所有權歸屬舟山市,通航業務則由舟山機場集團下屬的舟山島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由於優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空域環境,舟山機場已成為華東乃至全國最繁忙的通用航空機場和綜合保障基地之一。

2、完全私有化建設運營模式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事業的爆發增長,通航企業運營中受到來自機場的制約愈加明顯。由於通航飛機「低、慢、小」的特點以及對時刻、機位資源的擠占,繁忙機場一般不接受通用航空器的飛行申請,而偏低的通航保障收費標准進一步降低了機場的積極性。為解決運營基地方面的限制,部分私營通航企業選擇自己建設通航機場。

這類通航機場建設的出發點是出於保障自有通航運營,如江蘇若爾通航、精工通航等企業紛紛規劃建設通航機場以支持自己的運營業務,憑此形成競爭優勢。由於目前沒有建設補貼,私營企業獨立承擔較高的機場審批和建設成本,也決定了機場對外高收費。同時,由於其業務主要定位於自建自用,業務量有限,這類通航機場經營情況大多比較慘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通用航空機場

『貳』 如果建設一個飛機場需要到哪裡審批、立項,都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首先不知道您是民營公司想干,還是國企的工作人員,但上這兒來討教這種問題讓人感覺不知道該說什麼好。至於建機場涉及的手續我想至少有以下幾項:
一、最重要的:當地政府有規劃,並且是提上日程的規劃。
二、涉及的部門:
1、發改委:項目立項審批(拿到授權);
2、國土:土地審批;
3、環保:環境水土資源評價;
4、工商:注冊登記;
5、住建:項目登記;
6、民航:項目登記。
等等。

『叄』 全國有多少家通用機場報批了

規劃說到2020年達到500個,看現在的勢頭只怕是要超了。估計會有三分之一的機場會像某些開發區一樣荒蕪。大機場都有拋荒的。

『肆』 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企業設立

第七條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經營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其中從事公務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 5000萬元;經營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經營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由民航總局確定;
(四)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民用航空器與機組的比率應達到1∶1.5(含)以上;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符合標准、取得執照或證書的維修、作業技術、簽派、通信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條件和能夠保證飛行安全、與所申報經營項目作業質量相適應的其它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但應當徵得其他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時,申請人應當首先了解國家通用航空發展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申請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經調查研究和論證後,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必要性;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空勤人員、機務人員及飛行簽派、通信導航、經營管理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保證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資歷表及其是否具備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資歷表和組織領導能力評價;
(六)兩家以上投資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後,報民航總局。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按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於90天內對申請人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批復。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批件,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維修人員執照和通用航空企業標志;
(三)申辦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執照及飛行簽派人員執照;
(四)申辦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六)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和擬委託的飛行簽派代理意向書;
(七)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適合企業實際的手冊:
1.企業運營手冊;
2.企業質量手冊;
3.飛行簽派手冊;
4.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
5.快速檢查單;
6.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以及維修規劃;
7.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
8.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10.安全保衛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第十五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向民航總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情況和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及經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以及批準的維修規劃;
(六)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空勤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技術狀況登記表及飛行人員當年的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十二)企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飛行手冊、快速檢查單、飛行簽派手冊、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七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資料、證照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後,對具備頒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經營許可證。
通用航空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執管公務飛機,從事被執管單位或個人自用公務飛行業務,需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十條通用航空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和作業質量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損害,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伍』 建通用機場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權在那一級

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分級審批的原則進行。
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是看項目的性質或項目的規模,而是要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

具體請參照環保部第五號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愛護我們的家園,珍惜我們的環境。
2016.08.28

『陸』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是法規嗎

之前,空域管轄權歸空軍管
任何載人航空器要起飛,都要提前向空軍提出申請,得到審批後才能按照規定時間飛行,如果因為各種因素錯過了,那麼就要再次申請,這樣就很麻煩
打個比方,某地的森林出現了蟲災,需要馬上利用航空器進行殺蟲處理
但如果還是按照原先的流程,耗時很長,很可能等批下來了,樹林的葉子就被吃光了
所以這次為了鼓勵通用航空的發展,將部分空軍管轄的審批權下放地方

『柒』 通用機場建設從流程來說一般需要哪些步驟需要多長時間

通用機場建設流程要依據通用機場的規模與等級來確定。一般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流內程:啟動階段、選址容階段、立項階段、設計階段、建設階段、運行准備階段、驗收階段。如果聘請專業的團隊代報的話,整個過程短則需要1-2年時間。如果不通過熟悉流程的專業公司自行報批,這個時間周期會更長。

『捌』 祁陽縣通用機場項目審批沒有,什麼時候開工

祁陽縣通用機場項目審批
估計是遙遙無期了,只是有這個傳聞而已啦,你就耐心等待吧,這些事情跟我們百姓沒多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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