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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6 00:39:35

Ⅰ 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分類

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分為國家標准和規范、行業協會標准和規范、企業標准和規范三類。

一、國家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我國的礦產勘查一直實行國家標准和規范。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21世紀初以前,我國礦產勘查的運行,從機制和體制上,主體上都保留了從原蘇聯學來的模式。即由國家財政承擔礦產勘查的費用和風險,礦產勘查和礦產開發在體制上分離,在經濟效益上不相關。用國家下達計劃的方式控制全國的礦產勘查活動,在礦產勘查開發上,國家像一家獨資的大型礦業公司,政府作為礦產勘查的唯一「投資者」,理所應當由政府來制定礦產勘查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在這樣的模式下,就產生了一個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這個技術規范體系,從地質填圖、原始編錄、資料整理、報告編寫到按礦種劃分的地質勘查規范,以及物化探、遙感、測量、鑽探、坑探、采樣、加工、化驗無所不包。這個技術規范體系是地勘單位和設計部門的共同語言,也是計劃部門立項、建設礦山的依據。勘查技術人員只需對這個規范體系負責,各級管理部門也只需用這個規范體系來驗收勘查成果。嚴格按照勘查規范作業,是地質勘查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基本素養,但也對勘查地質人員的創造性有所抑制。在國家作為礦產勘查唯一出資人的時代里,這種情況無可厚非。有意或無意違背礦產勘查國家標准和規范作業的,輕者返工,報告通不過,重者視為違法。在過去,有的地質人員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由於執行礦產勘查任務的地勘單位和地質勘查技術人員,無需做礦床的經濟評價,只需按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實施,加上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剛性大,執行者無權修改,就可能造成有的礦床勘查程度過高或過低,這也是造成儲量平衡表上呆礦數量大的原因之一。

我國礦產勘查規范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基礎性地質技術標准

例如,火成岩、沉積岩、變質岩的岩石分類和命名方案,1:50 000區域地質圖圖例,這些都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准。又如固體礦產勘查原始地質資料編錄,包括各類地質記錄表格的格式,固體礦產勘查報告格式(封面、附圖、圖簽的樣式尺寸都有統一規定)。這些是原地質礦產部的部頒標准。

2.礦產勘查技術標准

例如,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准。分礦種的,如鐵錳鉻礦地質勘查規范、銅鉛鋅銀鎳鉬礦地質勘查規范、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等。礦產地質勘查規范對勘查各階段的目的任務、勘查地質研究程度、勘查控製程度、勘查工作質量要求、礦產勘查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礦產資源/儲量計算都有明細要求。對勘查類型的劃分、勘查工程間距、樣品加工縮分系數、不同類型礦石的分析項目都作了細致的規定。有些規定和市場經濟的思路不同,如劃分礦床的大中小型,根據規范,以礦石量或金屬量的重量或體積的數量為標准。找到和探明大中小型礦床的數量,也是衡量地勘單位成績的最主要依據。開發一個低品位、采選條件差的50萬噸儲量「大型銅礦」的經濟效益,可能不如開發一個高品位、易采選的3萬噸儲量的「小型銅礦」。但找到大型礦床的功勞大、找到一個小型礦床的功勞小是肯定的。現行的規范標准,不討論礦床的礦石或金屬的成本競爭地位,預計帶來多大的利潤,並且不作為勘查業績的考核指標。

3.勘查技術方法規

這類規范的特點,一是數量大,分類細。例如物探中使用的地面高精度磁測、時間域激發極化法、電阻率測深法、直流充電法等,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如礦物氣液包裹體測溫、孢粉分析、熱電性能測試等使用的方法,都有全國統一的部頒技術規范。像孢粉分析的采樣,對采樣方法、采樣間距、樣品重量、送樣包裝等,都以部頒文件做了明細的規定。二是技術標准由政府文件頒發,相對固化,難以跟上技術的進步和市場的變化。例如現在廣泛應用的岩心鑽探規程,缺失空氣反循環鑽探,妨礙了這種重要的低成本、快速勘查方法在全國的推廣。又如取心鑽探規定,礦層、礦化帶的岩礦心的採取率一般不得低於75%,這不能為國際上商業性礦產勘查和開發的投資者所接受。

當前,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資源補償費項目、財政補貼項目及中央和地方勘查基金項目,仍按國家頒布的標准和規范實施。除外資勘查企業外,國內大量的礦產勘查投資者,也使用現行的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原因之一是我國實行勘查資質制度,投資者一般沒有資質,請國有地勘單位施工,習慣上就只能按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實施。投資者初入礦產勘查行業,沒有企業標准,在這個問題上,國內的礦產勘查投資者,尚沒有話語權。尚未形成有權威的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業內認可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目前在中國,商業性礦產勘查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仍是政府頒布的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因為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和標准已為業內熟悉,本書不再介紹這些規范和標准。

在市場經濟國家,實質上不存在由政府機構頒發的礦產勘查技術的國家標准或規范。為什麼有的赴國外的地質考察報告又介紹了諸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政府機構的技術標准呢?這里存在一個認識的誤區。如原澳大利亞礦產資源局頒布的資源量/儲量分類系統,其目的是為地質調查所和政府研究機構評價國家資源家底和資源潛力用的,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背景數據。這一技術標准並不用於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政府機構的地質調查所,有地質填圖的技術標准,礦產勘查公司並不一定採用這樣的技術標准。對勘查的技術方法,政府和行業協會都不制定技術標准和規范。而我們有些認識誤區,是把用於政府公益性目的的技術標准和用於商業性目的的技術標准混為一談了。

二、行業協會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在市場經濟國家,礦產勘查是商業性行為,不存在由國家統一編制發布的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為了保障礦產勘查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規范礦業權轉讓的礦產勘查市場秩序,建立交易的共同語言,降低交易成本,由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礦產勘查的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有權威的行業協會制定的標准和規范,為證券交易所、證監委、投資公司、銀行所接受。例如:澳大利亞采礦冶金協會頒布的儲量/地質報告標准(VALMIN)。

加拿大礦業冶金協會(CIM)頒布的主要的技術標准有:

——礦產勘查實施指南。對獨立勘查地質學家、地質概念、質量控制、勘查方法、資料收集、地質記錄、資料確認、鑽探、采樣、樣品制備、分析測試、資料解釋、地質報告等均做了詳細規定。

——礦權評估標准和指南(CIMVal)。

——礦產資源量/儲量計算標准。對煤、鉀鹽、金剛石、鈾、工業礦物有特別規定。

加拿大找礦開發者協會(PDA)頒布有E3勘查階段環保標准。

三、企業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對於大型礦業公司和非上市的私公司,礦產勘查的風險由公司承擔,公司自行確定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程。有的公司一直從事斑岩型銅礦的勘查與開采,具有豐富的技術經驗積累。在勘查開發斑岩型銅礦時,會選擇較稀勘探網度,選礦試驗也有所簡化。如有一家礦業公司,在勘查開發生產密西西比河谷型鉛鋅礦(MVT)上,擁有先進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他們在對密西西比河谷型鉛鋅礦勘查和可行性研究上,就會採用相對簡單的企業技術標准。有的礦業公司要求降低采礦的風險,在預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則以較密的勘探網度,計算儲量。為了降低勘查成本,項目主任地質師可以決定測制礦區地質圖的內容。不同公司的技術資源不同,風險控制理念不同,管理習慣和方法不同,企業文化不同,所採用的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也不同。

Ⅱ 試論怎樣做好物探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和匯交工作

巫 珊 劉 宇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地質勘探開發研究院科技信息檔案室)

摘 要 本文從物探檔案資料制度的健全、日常管理、物探涉密地質資料清理、基礎設施的投入、人才的培養以及匯交工作等方面,闡述了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重要性。

關鍵詞 物探檔案資料 管理 匯交

物探檔案資料是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的寶貴財富和資產,是油氣勘探開發工作不可缺少的信息資源。隨著勘探開發工作的不斷開展,為了保持這部分物探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更好地為勘探、開發生產和科研工作服務,西南油氣田分公司(2000)24 號文明確規定,從 2000 年開始及以後部署完成的地震勘探野外原始磁帶、成果磁帶及其相關資料,交分公司研究院檔案室歸檔管理。物探檔案資料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地震原始資料,一部分為地震成果資料。地震原始資料按載體又分為原始紙質資料、原始磁帶、轉儲光碟三類;成果資料分為紙質剖面圖及其電子文檔(磁帶、光碟)、紙質成果報告及電子文檔。油氣勘探開發過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所有原始資料和成果資料是股份公司的重要資產,也是今後油氣田勘探開發工作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因此,做好地震物探檔案資料的歸檔、整編、借閱和匯交工作意義重大。

1 嚴格按照檔案法規依法治檔,建立健全物探檔案資料管理體制

我院物探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直接指引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油股份公司相關規定,狠抓檔案規范化、現代化管理的同時,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各項檔案管理法規,使檔案人員自覺學法、懂法、執法,愛崗敬業,員工檔案意識不斷提高,使檔案管理在法制軌道上有序地運行。院領導高度重視檔案工作,由一名副院長負責分管檔案工作,並納入院領導議事日程和日常管理之中;列入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中和院屬各單位的年度業績考核指標與檔案利用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中,為檔案事業的發展創造了必要條件。近年來,我院緊密圍繞院質量管理體系和「內控」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檔案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管理體制。修訂完善了院《檔案管理實施細則》、《檔案資料接收歸檔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檔案資料借閱利用管理制度》等制度,並納入院 ISO9001 質量體系文件下發執行。我們工作的重點,是將各項管理制度具體落實到物探檔案資料管理工作的每個環節中去,「按寫的去做、按做的去寫」,為我院檔案管理工作不斷得以提升奠定堅實的基礎。

2 從細節入手,規范物探檔案資料日常管理各個環節

2.1 對接收的物探檔案資料進行檢查與核實

對接收的物探檔案資料,從形成源頭入手,注重細節,抓好落實。如歸檔的各類資料應齊全完整,各種載體質量優良(禁用熱敏紙),採用膠裝或線裝方式。文字報告幅面為 A4 型(210mm×297mm),附表及附圖幅面可增大到 A3 型(297mm×420mm),單張附圖按 A4 幅面尺寸折疊,並將附圖的責任表疊在最上面。原始磁帶、成果磁帶必須使用新的 3490 以上檔次的優質盒式帶。成果磁帶和轉儲光碟的記錄格式為 SEG-Y 格式,地震野外採集的資料記錄的原始磁帶記錄格式為地震儀器使用的記錄格式。電子文件題名、內容應與紙質資料完全一致,一張光碟只能存放同一份成果報告的電子文檔,介質要採用通用的 5 英寸 CDR 光碟。光碟表面要清潔、無劃痕、光碟內容無病毒。光碟表面用油性筆標注題名,光碟外包裝使用 1cm 厚的方形硬塑料包裝盒。儲存格式採用 Word、Excel 格式和通用看圖軟體 Jpeg 的格式,專用軟體應有說明並將說明刻入光碟內。對輔助數據與磁帶(盤)介質所記錄的主數據的匹配情況進行檢查。對電磁介質(磁帶、軟盤、光碟)在計算機上載入檢查其存儲內容,各項數據是否齊全,外封面應標識完整(工區名稱、施工單位、數據名稱、施工時間、測線號等)。查對無誤方可在物探檔案資料移交清單上簽字、蓋章,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資料限期整改。保證接收的各類物探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2.2 嚴格執行物探檔案資料的借閱利用管理辦法

(1)分公司各單位在前期工程項目、落實井位和科研工作中需使用地震磁帶光碟資料,可進行拷貝復制,但不允許將原始資料帶走。各單位在拷貝復制磁帶光碟資料前,應填寫地震磁帶光碟資料拷貝申請單,交勘探開發處審批,批准後方可拷貝復制。

(2)研究院內部由於落實井位和科研工作中需使用地震磁帶光碟資料,由研究院有關領導審批,審批後方可拷貝復制。

(3)分公司與外單位合作的項目需拷貝復制地震磁帶光碟資料時,必須經分管勘探工作的分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拷貝復制;合作項目完成後,應將復制資料全部交回,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4)定期對物探檔案資料借閱情況進行清賬,開列借閱到期清單,主動進行催還或辦理續藉手續。對一些借期較長的檔案,管理人員要及時主動上門、電話催回,確保借出檔案的安全使用和按期歸還。

(5)借閱資料應與借閱登記及借閱申請單內容相符,當面點清物探檔案資料的名稱、數量,並由借閱者按登記內容如數歸還。

2.3 物探檔案資料的存放、保管和維護

(1)將紙質物探檔案資料、電子文檔(軟盤、光碟、磁帶)根據不同要求專門分類管理。

(2)嚴格控制庫房溫濕度,溫度保持在18~24℃,濕度保持在30%~50%,堅持做好庫房溫濕度記錄。

(3)電子文檔庫必須防潮、通風、防塵、防纖維和各種污染,避開電磁場和核輻射源。

(4)對入庫的物探檔案資料,半年抽查一次。嚴格採取「八防」措施,使庫房保管條件符合「八防」要求,滿足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保證。

2.4 運用計算機,加強對物探檔案資料的管理

充分學習和運用中油檔案管理 E6 系統,掌握生產環境的使用和離線客戶端系統功能,全面實現物探檔案信息的存儲、統計、分類檢索等方面的微機處理。對案卷目錄、封面、背脊、卷內目錄等也實現了微機列印。在大大提高物探檔案資料管理規范化程度和檔案工作效率的同時,也提高了檔案人員對微機的應用能力和操作技能。加強對電子文件歸檔工作的安全監督和指導,保證電子文件在運轉過程中不被人為地修改、破壞,有效防範病毒與誤操作,確保歸檔電子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我院布置了一系列有關勘探開發數據建設的工作,由院資料庫 A1A2 組提出具體的工作方案,院科技科下達指令性任務給院相關科室完成,資料掃描電子化由資料庫 A1A2 組專人收集整理而成 PDF 格式文檔。現階段各室正在按照本院統一要求,逐步完善電子化文檔,形成統一格式,逐步上網發布,以充實、完善我院門戶網站的建設。已掃描電子文檔均可在區域網中查詢。

3 切實抓好物探涉密地質資料清理工作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國家保密局、中油股份公司與分公司辦發 [2007]19 號文《關於開展涉密地質資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們全面部署、精心組織安排,按照上級安排的任務,結合本院實際制定相應的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體檔案管理員工在做好大量檔案管理工作的同時,認真學習領會好成果地質資料清理工作的相關文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清理工作范圍、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共同努力做到「全面清理無遺漏;數據准確無虛假;密級標定符合規定無差錯;對破損的成果地質資料進行清理登記」。保證按時完成我院三大類檔案資料全面清理工作任務。在清理過程中,結合我院管理利用的成果地質資料最多、工作量很大、任務繁重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了《開展涉密地質檔案資料清理工作的計劃安排》。成立了以主管科研生產的副院長為組長的 13 人組成的專門領導、組織機構,全面負責成果地質資料清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與管理,同時明確主管檔案的室領導具體組織實施之前,對全體檔案管理人員與協助參與清理工作的人員,又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學習培訓。

通過全體參與人員近五個月的連續加班工作,對館藏的物探檔案資料進行了全面的、認真負責的清理、錄入、登記,已按實施方案和上級要求保證了全面清理工作質量。為確保清理、錄入、上報定密檔案資料准確性,院保密委員會組織各專業技術專家進行了專門的密級審查會,確定了上報各類定密檔案資料。並依照西南司(2007)8 號文件《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密級劃分范圍對 149項涉密項目內容進行定密。

4 抓好物探資料安全保密工作,處理好保密與利用之間的關系

4.1 消除隱患,抓好物探檔案資料安全保密工作

物探檔案資料的安全是檔案管理工作的頭等大事,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科技信息檔案室是我院安全保密重點要害部門,在辦公室和庫房調整後,按各組管轄的區域重新制定了「安全區域分工負責表」,將每一間庫房、辦公室及設備的安全責任分解,進一步落實到每一位員工,對檔案的安全工作層層落實責任。保持庫房整潔,做好防光、防塵、防潮、防盜、防火、防蟲、防有害氣體、防霉的「八防」工作。庫區按規定配備了滅火器、溫度計、濕度計、除濕機、空調機等保護設備;並對設備定期維護,使其隨時保持良好工作狀態。對紙質、磁帶、光碟等各類物探檔案資料按管理要求每天進行兩次溫、濕度記錄,出現異常情況註明並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解決。每天下班前切斷庫房、辦公室內一切電源,關好門窗,隨時自檢自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同時提出可行性整改措施。維護保養消防系統,做好節假日安全防範工作。

4.2 處理好物探檔案資料保密與利用之間的關系

正確理解保密與利用之間的關系非常重要。我們檔案工作者既要樹立牢固的保密觀念,也要樹立熱心服務的思想。對檔案工作來說,保密的問題十分重要,任何時候都不可鬆懈或麻痹。對於損毀檔案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領導,以便及時查處,挽回損失。我院科研生產任務繁重,為方便科研人員借閱檔案資料,負責借閱管理工作的同志動腦筋想辦法,在窗口借閱的同時開展了電話查詢服務,為科研人員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保證了課題的順利進行。在積極開展物探檔案資料借閱利用的同時,堅持原則耐心講解有關借閱規定,完善借閱審批手續,嚴把保密關,確保了無失密泄密現象的發生。做好了到期物探檔案資料的催還工作。對部分逾期未還檔案資料,借閱崗的同志反復查對借閱登記卡、計算機記錄與庫存檔案資料情況,開列借閱到期催還清單;在進行電話催還的同時,將書面通知到室部、隊組、個人,對一些確因課題特殊需要不能按期歸還的檔案資料,由所在隊組長開出情況說明,按規定辦理續藉手續,以方便借閱利用,物探檔案資料的催還率達 98%。確保借出物探檔案資料的安全使用。加強商業秘密、國家機密檔案資料日常管理,需查、借閱商業秘密、國家機密檔案資料的,填寫《重要檔案資料借閱、復制、拷貝申請表》,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劃定查閱范圍後,按規定辦理借閱、復制、拷貝檔案資料的手續。加強對電子文件歸檔工作的安全監督和指導,保證電子文件在運轉過程中不被人為地修改、破壞,有效防範病毒與誤操作,確保歸檔電子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

5 加大基礎設施設備的投入,強化在崗人員的培養

5.1 改善物探檔案資料管理基礎設施,加大設備投入

近年來,隨著油田油氣勘探開發檔案的快速增長,油田公司始終把改善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設施、設備作為加強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重要工作來抓。對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崗位人員和辦公室、庫房、設備利用等進行了全面調整。物探組成立於 2002 年,現有員工 3 人,全部為中級檔案管理人員,隨著「南遷」工作的順利實施,辦公、庫房和服務條件日趨完善,現共有三間物探檔案資料庫房;配備了先進的密集架(櫃)、底圖櫃、光碟櫃磁帶櫃、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等物探檔案資料保護、整理設備。為科研生產與借閱利用人員改善了工作環境,大大提高了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使物探檔案資料管理更為規范合理,使物探檔案資料管理和保管條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滿足了物探檔案資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保證。

5.2 物探檔案資料管理需強化在崗人員的培養

院領導相當重視物探檔案管理人員業務技能的提高和知識水平的更新,盡可能地為員工創造學習發展的機會,採取在崗培訓、崗位練兵相結合的方式,先後安排了 10 多名檔案人員參加各類業務培訓,為建設一支作風好、業務精、愛崗敬業、自覺奉獻的檔案管理隊伍打下堅實基礎。通過學習交流,增大了信息,擴大了視野,並與各二級單位同行進行了良好交流。大家深深地體會到了加強業務素質鍛煉和知識更新的重要性,利用所學的知識,立足本崗,勤動腦筋,開闊思維,發現問題,迎難而上,為科技信息和檔案管理出謀劃策。達到「注重實效、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培訓目的。

6 努力做好物探檔案資料的匯交工作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49 號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第 16 號令)、《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 [2008]8 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 [2010]32 號)規定,2009 年起匯交成果地質資料應同時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紙質、電子各2份;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目錄清單2份。近年來,地質資料匯交人匯交意識不斷增強,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服務取得明顯成效。但仍存在匯交不及時、應當匯交的沒有匯交、部分匯交資料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做好地質資料的接收、保管、利用和匯交工作,是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重要任務。按照規定,匯交人應同時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符合相關專業規范和標准,其中電子文檔應匯交與紙質地質資料一致的電子文件和完整的資料庫,並附帶相關應用軟體及說明。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現有礦權 102 個,我室主要負責了其中 43 個礦權物原資料的目錄清單匯交,嚴格按照《油氣地質資料匯交細目》、《油氣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製作匯交細則》的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匯交工作。

綜上所述,只要領導重視,檔案人員積極努力,檔案借閱利用者配合,物探檔案資料的科學管理、充分利用前景是十分光明的。

Ⅲ 勘探爆破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就是東方物探勘探石油放炮(好像叫地震勘探吧),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要根據物探井深、下葯量以及影響對象的性質來確定,經驗公式是GB6722中的,一般地震隊施工都會在經驗公式的計算值上的基礎上,結合以往施工經驗進行數倍放大,沒問題的

Ⅳ 什麼是勘查技術與工程(物探)

勘來查技術與工程專業培自養適應二十一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知識結構合理的、基礎牢、專業面寬、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亦成為具備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和創造思維能力、具有較好的科學素養及初步的教學、研究能力,能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技術和行政部門從事勘查技術與工程領域的工程勘察、資源勘查等方面的科研、教學、技術開發和管理工作的綜合性人才。
需要掌握地震勘探、電法勘探、磁法勘探、重力勘探等地球物理勘查技術、地球化學勘查與遙感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工程與環境物探的常用方法和技術、掌握礦產資源與能源勘查等研究與開發的基本技能;具有常用地球物理勘探、勘查地球化學和遙感方法施工及資料解釋推斷的基本能力,具有從事物探工程勘察設計與施工、管理的基本能力, 具有對資源勘查與工程勘察新技術研究和開發的初步能力;了解地質學、資源勘查工程、力學、數學等相近專業的一般原理和知識;了解國家科技、產業政策、知識產權等有關政策和法規。熟悉國家有關礦產資源、工程勘察、建築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規。

Ⅳ 物探專業可以報考一級建造師嗎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在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對照表中沒有物探專業。
(2)因此個人認為物探專業不能報考一級建造師。

Ⅵ 誰知道大慶油田鑽探物探二公司的工傷條例,,,,請給我發來。謝謝

《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維權基本大法(2010-02-12 10:02:36)標簽:雜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75 號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保險條例》 國家的特別法 全國統一

Ⅶ 如何確認歸誰所有有誰來管——解答地質調查形成的 探礦權管理三大難題

編者按 《全國地質勘查規劃》提出實現新的找礦突破,到年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程度顯著提高,完成陸域國土25%面積的1:5萬區域地質調查。當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及其伴生問題已經成為礦政管理的熱點、難點,對其進行科學管理是加強、改善礦產資源宏觀調控的基礎性工作,事關地質找礦新突破的實現與《全國地質勘查規劃》對地質調查工作要求的落實。

受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委託,由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承擔的《地質調查形成的礦業權問題研究》課題首次較系統地研究了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前不久順利通過專家評審。由此,編者約請課題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彥英就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標准不一、權屬不清、責任不明」管理的三大難題行文解答,為礦政管理工作者提供參考、借鑒。

盡管國內外地質調查工作任務有所不同,工作程度也可能存在差異,但都有可能形成探礦權。我國地質調查實踐證明,過去7年的工作已經形成了許多探礦權。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就是指依法取得的、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依據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開展地質調查所發現的有價值的找礦信息,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一、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的機理:發現新的礦點,獲取新的找礦信息

要點:隨著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不斷投入,在測區范圍內,新發現的有價值的找礦信息和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找礦靶區,對礦產資源的存在與否、可能產生的預期投資收益的可信度作出越來越客觀的評價,使探礦權得以形成或升值。

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中國地質調查局部署組織實施的地質調查項目主要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兩大類。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且有不同的技術要求,其探礦權的形成也不一樣。

基礎地質調查中探礦權的形成——1:5萬區調除常規基礎地質填圖外,增加了區域礦產調查任務,這是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機理。

基礎地質調查中1:5萬區調的地質數據,是制定資源勘查計劃、查明新發現礦產資源基地和挖掘已有礦產資源基地潛力的重要基礎資料。一般來說,基礎地質調查不大容易直接形成探礦權,而1:5萬區調形成探礦權的幾率相對較高一些,除常規基礎地質填圖外,增加了區域礦產調查任務,這既是中國特色,也是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機理。

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中探礦權的形成及升值——為找礦服務的目的性更明確、更突出,發現新的礦點、礦化點的可能性更大,形成新的探礦權的概率更高。

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項目實施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探礦權形成或升值的過程。在已有1:5萬區調圖的區域進行遠景調查是利用已有圖件開展其他工作,而在尚未進行1:5萬區調的區域進行,則要按照1:5萬比例尺開展地質填圖,同時對未進行物探、化探的工作區域還要進行1:5萬~1:1萬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由於其工作內容、程序、手段和1:5萬區調相似,而工作靶區更集中,為找礦服務的目的性更明確、更突出,發現新的礦點、礦化點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開展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往往會發現、獲取更多的找礦信息,對成礦、控礦規律分析認識會更客觀,因而形成新的探礦權的概率會更高。

二、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現狀:逐步規范,但面臨三大難題

要點: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權屬不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資源(權力),而從事地質調查的國有地勘單位則利用技術資源(手段)相互博弈。這是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難於管理的直接原因。

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是隨著國家的《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不斷完善而逐步規范的,當前主要面臨以下三方面問題:

1.底數不準,標准不一。如何判定地質調查是否形成了探礦權?

我們對地質調查的涵義及其形成探礦權的標准並未事先進行科學界定,基層對此也理解不一。對於是不是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既不能以區域范圍,也不能以單位性質去判定。而是通過是否在地質調查范圍內,是否使用地質調查經費開展相應工作而發現可進一步工作的礦(化)點、致礦物化探異常,有望形成礦產預查地,是否已經具備探礦權依法審批登記的條件等來判定。

當前要防止地質調查主管部門過於牽強附會、而地勘單位卻有意隱瞞不報的兩種傾向。對於已有的探礦權是不是由地質調查形成作出客觀的判定,關鍵是要「認真」和「一以貫之」,實現記錄在案,有據可查。至於地質調查新開項目(圖幅),則應在立項時對項目范圍內已有礦點、礦化點先作初步界定和真實記載;對於地質調查是否新發現了有價值的、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點、礦化點或找礦靶區,則應在項目成果審查時逐一界定。

2.經費來源渠道多,權屬不清,主體復雜。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到底歸誰所有?《物權法》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而依法保護的前提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通行原則明晰產權。現實是部分地質調查項目尤其是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項目經費來源渠道多,這就使其形成或升值的探礦權產權主體復雜了。

此外,由於現行地質調查預算標准同市場價格存在差異(缺項),而且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可以按照貢獻參與勘查項目收益分配,這也使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的權屬問題更加復雜。現實情況是,有些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不允許直接從事地質調查的國有地勘單位申報登記探礦權,全部由地方政府實際掌控,利用空白地的行政特許權或地質調查所取得的地質找礦信息,進行招拍掛收取價款;而直接從事地質調查的國有地勘單位則利用實際掌握地質找礦信息和目前國家尚未出台有關管理辦法的契機,搶先或變相實際佔有、處置了地質調查中形成的探礦權。

3.無主,無章,無序,責任不明。地質勘查形成的探礦權該由誰來管理?

隨著地勘工作運行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條件下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如何管理,該由哪個部門管理,這是一個新而敏感的問題。

長期以來,國家投資所有者主體虛位,而地質調查主管部門習慣於只注重地質找礦成果及地質資料、實物量的純業務管理。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資產管理目前實際上仍處於無主(直接管理責任主體)、無章(管理規章)、無序(程序、秩序)狀態。

三、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對策:明確權屬,統籌協調多方利益

要點:收益分配首先要堅持「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其次要允許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項目收益分配並對直接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再次,對不同性質的承擔單位要區別對待:全額預算事業單位不參與項目收益分配,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參與項目收益分配。

對地質調查已經形成的探礦權以及今後還有可能形成探礦權的處置,必須作出規范性規定,否則不僅會造成所有者權益的流失,還可能影響我國礦業權市場的正常運轉。

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歸投資者所有:權益歸屬國家並實行有償取得。

1.在公益性地質調查中,由於地質勘查資金的投入,才產出了具有使用價值、可以給未來使用者帶來收益的探礦權。它是活勞動和物化勞動創造的,既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礦產資源所有者原有產權的權益,這個價值定性很重要。

風險和收益完全屬於出資者。出資者按照地質調查規定的預算標准,已將地質調查經費支付給技術勞務的承擔者;只要技術勞務承擔者按照合同規定,完成了相應的工作任務,就可以按預算標准結算價款,至此雙方的經濟關系也就兩清了。這在經濟學上稱之為第一次分配,也稱初次分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其權益歸屬國家並實行有償取得,不僅符合「誰投資誰收益」的基本經濟原則,也是國家現行法規所明確規定的。

2.承認知識、技術在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中的突出作用:按事先約定的比例獎勵技術勞務的承擔者。

在地質調查形成探礦權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調動地質技術人員尤其是技術骨乾的主動性、積極性。為此,在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下,必須運用利益機制正確解決與技術勞務承擔者之間的關系。

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通過協商把技術勞務的作用評估入股,共同投資找礦,風險和收益共擔;二是對地質找礦的收益,按事先約定的比例獎勵給技術勞務的承擔者。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用第二種辦法較為可行,因為它的投資是國家公共財政投入,追求的是公益性成果,不宜事先許諾技術股權。

3.解決現行地質調查的預算標准同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問題:對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地勘單位,允許缺項部分參與收益分配。

現行的地質調查預算標准較之市場通用的工程價款缺少3項,即職工福利費、設備折舊費和合法利潤。這樣的預算標准對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地勘單位來說不合適,因為他們的設備折舊、職工福利等要依靠經營收入解決。鑒於此,可以把缺少的這3項視為參與了地質調查的投入,進而在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收益中分給他們相應的部分。

4.明確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主體:礦政管理由具有法定許可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統一管理,經營管理則由政府授權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既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形成的專業技術含量很高的中間性成果,又是具有較大的風險性不確定性、准資產性的用益物權。因此,建議由代表國家的政府授權委託地質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管理比較合適。但這種管理有可能影響地質調查公益性目標的追求,對此要有理性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規定。也可以考慮由代表國家的政府授權中央地勘基金管理部門管理,這樣在體制上機制上比較順,但要搞好相應的基礎工作。

5.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的確認及其轉讓:規范確認標准和確認程序,積極組織探礦權轉讓。

如何在眾多的公益性地質成果中確認具有排他性的探礦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調查已經形成探礦權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前探礦權進入市場的現狀,組織研究並提出《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的確認標准》,使其規范化並明晰確認程序。

同時,根據國家有關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要積極組織轉讓,可以委託原來承擔地質調查項目的地勘單位具體操作,由所在的大區地調中心管理監督,在地質調查項目所在省(區、市)的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原則上實行競標,達成交易之後依法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6.合理分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收益:統籌協調各方利益,形成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

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轉讓所獲得價款的分配,建議對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承擔的地質項目形成的探礦權轉讓價款收益,80%歸國家,20%獎勵承擔單位有貢獻的人員。對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承擔的地調項目,其探礦權的轉讓和價款收益分別按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置:

地質調查中新發現的探礦權轉讓後其價款收益的60%歸國家,40%歸承擔單位,後者用於獎勵找礦有貢獻人員的比例不得少於總收益的50%;同時,同等條件下承擔單位有優先取得權。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中升值的探礦權,如果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時已經擁有探礦權,必須事先明確該探礦權一旦升值之後,其收益應當按什麼比例進行分配;在同等條件下,承擔單位同樣有優先權。

對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收益國家所得部分可以考慮兩種使用方向:作為地質調查經費補充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使用。

此外,地質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管理還要有專門機構負責,有必要制定統一規范的管理辦法,而且要正確處理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工作和形成探礦權的關系,既要著眼於面上的地質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也不要放過已發現的找礦線索的初步評價。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08年4月18日)

Ⅷ 泥石流勘查的基本規定

1.工程地質測繪

1)遙感解譯:從衛片和航片解譯泥石流區域性宏觀分布、地貌和地質條件;有條件時可用不同時相的影像圖解譯、對比泥石流發展狀態,編制遙感圖像解譯圖,航片比例尺宜為1∶8000~1∶34000。

2)填圖要求:所劃分的填圖單元在圖上標注的尺寸最小為2mm。對於小於2mm的重要單元,可採用擴大比例尺或符號的方法表示。在1∶500或1∶2000的地形圖上可能修建攔擋工程和排導工程地段,其地質界線的地質點誤差不應超過3mm,其他地段不應超過5mm。

3)地質地貌測繪:對全流域及溝口以下可能受泥石流影響的地段,調繪與泥石流形成和活動有關的地質地貌要素,編制相應的地貌圖與地質圖,填繪縱剖面圖與橫剖面圖。流域平面填圖比例尺宜為1∶10000或1∶50000,分區平面填圖比例尺宜為1∶500~1∶5000;縱剖面圖比例尺橫向宜為1∶500~1∶2000,豎向宜為1∶100~1∶500;橫剖面圖比例尺橫向宜為1∶200或1∶500。測繪方法以沿溝追索、實測和填繪剖面為主。

2.水文調查

1)暴雨洪水調查:泥石流小流域一般無實測洪水資料,可根據較長的實測暴雨資料推求某一頻率的設計洪峰流量。對缺乏實測暴雨資料的流域,可採用理論公式和該地區的經驗公式計算不同頻率的洪峰流量。有關計算公式見水文計算手冊。

2)潰決洪水調查:包括水庫潰決洪水、冰湖潰決洪水和堵河(溝)潰決洪水。潰決洪水流量據潰決前水頭、決口寬度、壩體長度、潰決類型(全潰決或局部潰決,一潰到底或不到底)採用理論公式計算或據經驗公式估算,並結合實際進行校核。有關計算公式見潰壩水力學。

3.泥石流體勘查

1)泥痕測繪:選擇代表性溝道,量測溝谷彎曲處泥石流爬高泥痕、狹窄處最高泥痕及較穩定溝道處泥痕。據泥痕高度及溝道斷面計算過流斷面面積,據上、下斷面泥痕點計算泥位縱坡,作為計算泥石流流速、流量的基礎數據。

2)泥石流流體試驗:

·漿體重度測定:泥石流流體重度可根據泥石流樣品採用稱重法測定。泥石流體樣品一般難以採到,可了解目擊者回憶,根據泥痕和堆積物特徵進行配製,採用體積比法測定。

·粒度分析:對泥石流體樣品中大於2mm的粗顆粒進行篩分,粒徑小於2mm的細顆粒用比重計法或吸管法測定顆粒成分。對泥石流體中固體物質的顆粒成分,從堆積體中取樣測定。取樣數量應結合粒徑來確定。

·黏度和靜切力測定:必要時進行黏度和靜切力測定,用泥石流漿體或人工配製的泥漿樣品模擬泥石流漿體,其黏度可採用標准漏斗1006型黏度計或同軸圓心旋轉式黏度計測定;其靜切力可採用1007型靜切力計量測。

3)泥石流動力學參數計算:

·流速:據調查所得泥石流流體水力半徑、縱坡、溝床糙率及重度等參數計算;也可按泥石流的性質和所在地域,選擇合適的地區性經驗公式計算。

·流量:泥石流流量可採用形態調查法(據泥痕勘測所得的過流斷面面積乘以流速)或雨洪法(按暴雨洪水流量乘以泥石流修正系數)確定。暴雨小徑流的地區性經驗公式較多,暴雨洪水流量應採用適用的經驗公式計算。

·沖擊力:泥石流沖擊力是泥石流防治工程設計的重要參數,分為流體整體沖壓力和個別石塊的沖擊力兩種。具體計算方法參照本節「六、泥石流特徵值的確定」部分內容,除此之外還可採用其他公式加以印證。

·彎道超高與沖高:參照泥石流特徵值的確定。

4)堆積物試驗:通過調查、實驗,按《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確定泥石流堆積物的固體顆粒比重、土體重度、顆粒級配、天然含水量、界限含水量、天然孔隙比、壓縮系數、抗剪強度和抗壓強度等參數,供治理工程比選和設計使用。

5)泥石流的形成區、流通區和堆積區測繪:①工程治理區實測剖面至少應按一縱三橫控制;②重點區應有1~3個探槽或探坑(井)控制;③各區測繪內容參見表56所列諸影響因素。

4.勘探試驗

(1)勘探

勘探工程主要布置在泥石流堆積區和採取防治工程的地段。勘探工程以鑽探為主,輔以物探和坑探等輕型山地工程。受交通、環境條件的限制,在泥石流形成區一般不採用鑽探工程;當存在可能成為固體物源的滑坡或潛在不穩定斜坡必須鑽探時,勘探線及鑽孔布置參照「滑坡勘查」有關規定執行。

(2)鑽探

泥石流防治工程場址主勘探線鑽孔,宜在工程地質測繪和地球物理成果的指導下布設,孔距應能控制溝槽起伏和基岩構造線,間距一般30~50m。30m寬的溝谷應有1個鑽孔控制,30~50m寬的溝谷應有2個鑽孔控制,寬50m以上的溝谷應以30~50m間距布孔。當鬆散堆積層深厚不必揭穿其厚度時,孔深應是設計建築物最大高度的0.5~1.5倍;基岩埋藏淺時,孔深應進入基岩弱風化層5~10m。

鑽孔的布置應盡可能採用一孔多用,互相結合,使得鑽探工程在勘查中發揮最好的效益。

孔徑的選擇,在鬆散岩層中,考慮其泥石流物質組成的特點,孔徑一般要求在Φ145mm以上;在基岩鑽進中,鑽孔孔徑可適當縮小,但終孔孔徑不得小於Φ91mm。

鑽孔的記錄和編錄:①鑽進中的班報表記錄應真實、及時,按鑽進回次逐段填寫,嚴禁事後追記;②鑽探現場編錄可採用肉眼鑒定、手觸方法,對岩土描述除按規范外,可採用標准化、定量化的方法(孟塞爾色標、砂土粒樣、點荷載儀、袖珍貫入儀),應計算岩心採取率和岩石質量RQD值;③鑽探成果要有鑽孔柱狀圖、岩心編錄及野外現場試驗記錄。

(3)物探

物探工作除作為鑽探工程的補充和驗證外,在施工條件差、難以布置或不必布置鑽探工程的泥石流形成區,可布置1~2條物探剖面,對鬆散堆積層的岩性、厚度、分層、基岩面深度及起伏進行推斷。物探的比例尺應大於地質測繪的比例尺,一般採用1∶25000,1∶10000,1∶50000,1∶2000或1∶100。井中測定可採用更大的比例尺。適宜使用的方法:淺層地震、電阻率法、地質雷達及聲波探測。

物探勘測的范圍:①在泥石流形成區,其測線一般不超過測區單面坡的坡長,深度在20~30m范圍之內;②在泥石流堆積區,測線應能控制住泥石流的分布,深度上也能控制堆積的厚度;③在工程勘測中,物探測線順勘探線布置,其范圍應能達到其所需物探數據;④在孔中垂直測定范圍能控制兩孔之間和孔深范圍。成果報告應按各種物探方法的要求進行編制,最終統一到一種解譯。

(4)坑槽探

結合鑽探和物探工程,在重點地段布置一定數量的探坑或探槽,揭露泥石流在形成區、流通區、堆積區不同部位的物質沉積規律和粒度級配變化,了解鬆散層岩性、結構、厚度和基岩岩性、結構、風化程度及節理裂隙發育狀況;現場採集具有代表性的原狀岩土樣。

探槽的規格:長度以需要為准,深度不超過3m,底寬不小於0.6m,其兩壁的坡度按土質和探槽的深淺合理放坡:①深1m的淺槽中,兩壁坡度為90°;②深1~3m的槽中,密實土層為70°~80°,鬆散土層為60°~70°,在潮濕、鬆土層中不應大於55°。

掘進中的技術要求:①人工掘進,禁止使用掘空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②禁止採用爆破法;③槽壁應保持平整,松石及時清除,嚴禁在懸石下作業,槽口兩邊0.5m以內不得有堆放的土石和工具;④槽內有兩人以上工作時,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離;⑤在鬆散易坍塌的地層中掘進,兩壁應及時支護;⑥凡影響人畜安全的探槽,在取得地質成果後,必須及時回填。

探坑、探井的技術要求:①在泥石流的形成區、流通區及堆積區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探坑(試坑),其開口的規格,圓形直徑一般為Φ500mm,方形為50cm×50cm,深度要求在剝去表層之後不小於0.5m;②泥石流勘查中,探井的規格尺寸:探井深一般不超過10m,開口為圓形的直徑為0.8~1.0m,深5m~10m,斷面尺寸長×寬為1.2m×0.8m或1.2m×1.0m,考慮到泥石流物質組成顆粒大小差異大,其開口可適當放大,也可採用梯級開挖;③探井掘進技術參數參看《地質勘查坑探規程》。

探槽、探井地質成果:①在開挖掘進時分別對不同單元體岩、土層的岩性、結構、顆粒級配等進行描述、編錄,圖文應盡量規格化;②探槽要有槽底、兩壁的展示圖,探井要有展示圖,能直觀地反映岩、土體的結構及展布,比例尺:1∶25,1∶50或1∶100;③為防治工程提供設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5)試驗

對壩高超過10m以上實體攔擋工程宜進行抽水或注水試驗,獲取相關水文地質參數;在孔(坑)內採取岩樣、土樣和水樣,進行分析測試,獲取岩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質參數;水樣一般只做簡分析,擬建的防治工程應增加侵蝕性CO2測定內容。

採集的岩石要能滿足表5-11制樣的要求,測試數據能夠反映岩石的實際性狀。

表5-11 室內測試岩樣規格表

土樣的樣品數量及測試要求:①泥石流勘查中,泥石流堆積物的顆粒分級及容重是重要參數,根據泥石流堆積物常含有大顆粒的特點,現場測試采樣一般要求500kg左右;②在壩址土體中,每層穩定土層中試樣組數一般不少於6組,擾動土樣的數量可適當減少;③原狀土樣的大小,鑽孔取樣尺寸為直徑10cm,高20cm,在坑槽中采樣,每組樣品尺寸為15cm×15cm×15cm;④泥石流堆積物的顆粒分析,應將≥2cm以上的顆粒在野外篩分,<2cm顆粒送實驗室進行顆分。詳見表512。

表5-12 室內測試土樣規格

水試樣的室內要求:泥石流災害勘查中,對水樣一般只要求作常規項目的分析:在防治工程中,由於大部分工程的基礎置於地下水位之下,要求增加CO2的測定。一般簡分析樣品數量500~1000mL;全分析樣品數量200~300mL;侵蝕性CO2樣品數量250~300mL,加2~3g大理石粉。

5.對各類防治工程提供以下主要設計參數

1)各類攔擋壩:對各類攔擋壩提供主要設計參數是覆蓋層和基岩的重度、預載力布置值、抗剪強度,基面摩擦系數,泥石流性質與類型、發生頻次,泥石流體的重度和物質組成,泥石流體的速度、流量和設計暴雨洪水頻率,泥石流回淤坡度和固體物質顆粒成分,溝床清水沖刷線。

2)其他工程:樁林著重於樁錨固段基岩的深度、風化程度、力學性質,排導槽、渡槽著重於泥石流運動的最小坡度、沖擊力、彎道超高和沖高;導流堤、護岸堤和墩著重於基岩的埋藏深度和性質、泥石流沖擊力和彎道超高、牆背摩擦角;停淤場著重於淤積總量、淤積總高度和分期淤積高度。

6.施工條件調查

結合可能採取的泥石流防治工程技術,調繪施工場地、工地臨時建築和施工道路的地形地貌,並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測圖范圍和精度視現場情況而定。

了解泥石流防治工程周圍所需天然建築材料的分布狀況,對沙石料質量和儲量進行評價。如天然骨料缺少或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須對就近料場的人工料源進行初查。

了解泥石流防治工程周圍的水源狀況並采樣分析,對防治工程生活用水的水質水量進行評價,提出供水方案建議。

7.監測

泥石流監測內容,分為泥石流形成條件(固體物質來源、氣象水文條件等)監測、運動特徵(流動動態要素、動力要素、輸移沖淤等)監測和流體特徵(物質組成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監測。

1)勘查階段:只要求進行簡便的常規監測。

2)降雨觀測:必要時,根據流域大小,在流域內設置1~3個控制性自記式雨量觀測點,定時巡視觀測。觀測點的設置要避免風力影響和高大樹木的遮掩。

3)泥位、流速觀測:有條件時,可進行泥位和流速觀測。

·泥位觀測,觀測站應盡可能設在兩岸穩定、順直的泥石流流通河床段。觀測斷面可設置2個或2個以上。用簡便的斷面索法觀測泥位的漲落過程,精度要求到0.1m。條件許可時,泥位也可採用有線或無線感測器及探頭遙測(如超聲水位計、泥位檢知網、泥位檢知線等)。

·泥石流流速觀測必須和泥位觀測同時進行,數值記錄要和泥位相對應。一般採用水面浮標測速法。

4)預警預報:出現泥石流臨災徵兆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預警預報。泥石流警報,首先要確定預警預報參數臨界值,如泥位觀測報警的泥位臨界值、地聲報警的地聲臨界值、暴雨報警的雨強臨界值。

·斷面泥位觀測法:當監測斷面泥位達到警戒值時,立即發出預警信號;當監測斷面泥位達到避難泥位時,則發出警報信號。

·感測法:將泥石流感測器、地震感測器、地聲感測器、超聲泥位計、泥位高度檢知線等安裝在溝谷適當地點(超聲探頭必須安裝在流域中、下游的主河床內),這樣可以保證泥石流流量處在一個較穩定的范圍內,減少泥石流規模報警的誤差。當泥石流發生時,感測器接受信息,進行預警或報警。

5)監測資料整理分析:除對泥石流監測原始記錄進行整理編目外,還應將監測數據進行重新編號,形成泥石流監測的正式項目。如條件具備,應建立成果資料庫,把全部編目資料存入計算機,以供有關人員查閱。

Ⅸ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物探安全距是多少

沒有具體規來定,煤礦安全規程里只提到自應採用物探和鑽探等手段進行勘探,並沒有明確安全距。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 第十條「井巷揭煤前,應採用物探和鑽探等手段綜合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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