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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批表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52:45

1. 安全許可證申請表在哪裡領取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特製定如下實施細則: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一)凡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並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按規定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弧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三)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一級及一級以上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和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直接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企業均通過注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利等專業資質類別的企業,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門審查後審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機構為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四)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
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建委)。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市建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十)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章有效。由建設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四個副本。
(十二)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建委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後,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市建委申請補辦。
五、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四)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2005年1月13日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發包時,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核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攬施工業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
《規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應及時將違法事實等書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檢查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或根據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書面告知的違法事實等,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外地來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市建委將其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十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路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行政處罰
(二十)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區縣(自治縣、市)建委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二)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
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
(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2. 怎樣填寫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審批表

照表填寫就可以了

3.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中立案審批表的時間是什麼時間

行政處罰立案時要把握:
一、主體明確。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復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許可權,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許可權,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許可權。
二、事實清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葯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葯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葯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范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獲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違反程序就是違法。應著重作好以下六點: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種類。《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對各種程序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應選擇執行處罰程序的種類並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情節以及單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照程序適用條款實施行政處罰。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超過對公民處以50元或對法人、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超過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種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七條沒有進行簡易處罰程序的條件。除警告外執行行政處罰均應採用一般程序。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大部分應使用一般處罰程序。
2、要符合行政處罰有關調查、聽證的規定。主要包括調查人員兩人以上,認真做好書證、物證等取證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得進行執法調查、聽證,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驟。從報批、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步驟不能少,不能顛倒,必須做到規范化。例如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向當事人亮證執法,表明身份(必須在詢問筆錄中記述清楚,要有當事人的簽字);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要明確到法規的條款;進行現場取證,做好行政處罰的准備工作,這是實施簡易程序的重要步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製作《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等,這是行政處罰的事實結果;當場執行行政處罰要符合當場收罰款的條件,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行政罰款收據,這是農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內部要求。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後,必須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並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嚴格按照一般處罰程序執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調查、談話、取證、採取措施等方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詢問筆錄要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勘驗檢查時要請在場的人見證;對證據的保存要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抽樣取證要有當事人在場;對違法事實確鑿的違法行為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查後,方可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或者依據法定條件組織聽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要對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注意的是在一般處罰程序中,要依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要使用法定的聽證程序,缺少這個環節,行政執法無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論適用哪一種處罰程序均應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統一使用山東省農業行政執法文書,並編號、備案,這樣文書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要求。行政處罰程序中對各階段的時間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認真掌握好。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的時間與立案的時間超過7日,處罰就違反了處罰程序。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應當在7日內送達被處罰人。這個時間是當事人簽字的日期;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超過3日視為放棄這個權力。農業法律法規中,對時間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時間以內。行政處罰程序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程序合法」,這對各級農業行政主管機關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四、適法無誤。農業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合法有效、確實具體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條:
1、法律法規的選擇必須合法有效。為了適應國際慣例,國家對部分農業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或新規定,必須執行最新法規,及時禁用被廢止的法規條款。
2、法律法規的適用必須確切具體、全面充分。對同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時需要使用多項條款,對個別的違法行為可能還應使用其他法律法規規范的相應條款,包括同一層次的法律規范或不同層次的法規規范,可能還要包括法律法規的總則規定和分則規定。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實施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它適用於所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范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凡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均應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使用法規的規范條款,必須防止技術性錯誤。既在行政執法文書的起草、抄寫、列印和校對環節,必須認真審查,尤其是在時間、證據、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決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內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檢疫條例》第七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項「罰款按照以下標准執行:對於非法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這個條款列出的「非法經營活動中」和「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術上要認真加以區分,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實施行政處罰。在處罰的條件和數額上要符合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超過或低於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處罰條件和數額也是違法。
五、公正合理。農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公正合理」,實施行政處罰的核心是防止處罰顯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罰」和「處罰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上規定包括了以下含義:一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兩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其中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實再給予處罰;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范,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個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處罰,其他行政機關就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從輕處罰」是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選擇處罰幅度較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外進行處罰,程序上界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當然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有些法定只能從輕處罰的就不能給予減輕處罰,更不能免除處罰,必須體現行政處罰的強制性。
2、防止濫用職權,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防止濫用職權的措施之一,是將由幾個分別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單位(組織)的處罰權統一由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減少行政處罰權分散造成的扯皮現象,避免不必要的輪番檢查、重復處罰的問題。農業行政執法是在明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目的、法律授權目的的基礎上秉公執法,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行政裁量權,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廣泛的社會效益,實現依法規范。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國家幾十個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近幾年,農業行政處罰權得到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道路。加入WTO以後,使用農業行政處罰權不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慣例,這對農業行政處罰「平等、規范、嚴謹」提出更高要求。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要緊緊圍繞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這個中心,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研究探討,切實發揮農業行政執法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4. 道路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批表

建築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
項目名稱: 報監號:
審 查 項 目
資料部分 1、施工單位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現場部分 1、施工圍擋及封閉情況
2、監理單位資質及總監理工程師資質證復印件 2、安全標志牌設置
3、安全生產機構的建立及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訂文件 3、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設置
4、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證及配備 4、大門、橫斷溝、沉沙井及沖洗設施設置
5、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及專項方案的編制及審批 5、主要通道及材料加工場地設置
6、施工揚塵控制方案及應急預案的制定 6、施工臨時用電配置
7、安全教育及安全監察制度的制定 7、電子視頻監控設施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憑證及使用計劃 8、農民工維權告示牌(渝建發[2011]82號)
9、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相關資料的交接證明 9、涉及高切坡、深開挖、高填方項目治理等其化情況
施工單位自查情況: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自查情況: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自查情況: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監督機構審查結論: 監督科室(或小組)負責人: 監督員: 年 月 日

5. 安全工程師資格審核表

拿報名表、身份證、畢業證、單位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到現場審核,考試通知中應該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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