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信息公開制度
『壹』 行政法上保證行政公開 公正的制度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以《行政處罰法》為例:信息公開,行政處罰程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要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規定表明,公正的原則體現在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以事實為根據,處罰結果做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罰相當」。做到這一點,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才是公正的。
2、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聽證制度。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中體現公正原則的一個重要制度。建立聽證制度,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規定了聽證程序,給予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處於相對弱小地位的當事人進行申辯和提出意見的機會與場合,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使受行政決定影響的一方為自己行為辯護的權利。聽證制度的確立,使我國的行政處罰程序具有了極大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行政處罰程序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當事人了解行政處罰全過程,了解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法律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公開。
1、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組織能夠知道。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實施行政處罰要公開,以便人民群眾進行監督。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主要就是體現在表明身份、出示依據、說明理由、告知權利等程序中。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貳』 政務信息公開制度與依法行政之間有什麼關系
在我國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大力發展民主法治事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建立與完善行政公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公民參政議政權的實現,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41條規定了公民享有批評、建議、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對公民參政議政權等民主權利的確認,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公民對政府活動的了解、知情就至關重要,而行政公開就為公民提供了這一制度渠道,有利於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動。同時,行政公開制度為公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到政府決策、行政管理活動中去,實現參政議政提供了重要的機制,有利於加強與完善社會主義民主。
2.有利於控制行政權的擴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任何權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擴張性,這種擴張性容易導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尤其當行政機關活動的依據、程序、過程等不予公開的情形下,就更無法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就缺乏依法辦事的動力和壓力,容易濫用權力和侵權。行政公開制度對行政活動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行政權的運行構成強有力的約束。同時,這種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實現了對公民具體權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側重於將憲法、法律,包括行政實體法中所規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項人身、財產權等轉化為含有具體應用內容、可以即時實際操作的權利,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具有實體性與程序性合一性質的權利是行政相對人在受治理於行政管理之際取得主動、予以抗爭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為行政相對人合法行使權利提供明確、具體、可行的行為導向。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設定的步驟、方式指示去做,其行為自然會被國家和社會認可,並給予支持和保護。其三,行政程序法從整體上貫穿著「程序上的正當過程」這一精神原則。這一原則在確保行政權力的正當行使、防止政府武斷專橫、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3.建設廉潔政府、預防行政腐敗的需要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沒有公開就沒有監督。政務不公開、行政不透明就給營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機,腐化墮落、貪贓枉法的不正之風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實行行政公開,使行政相對人參與到行政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去,一方面可以減少由於一方控制權力而產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權的整個運行過程都暴露在公眾之下,公民通過事前詢問、事中參與、事後監督等多種手段來規制行政權力,使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失去生存的空間,從而具有防止行政腐敗、建設開放政府的功效。可見,實行行政公開,對於開展群眾監督、遏制腐敗現象、改進機關作風、密切政府與群眾的關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都具有重大意義。
4.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義務的需要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在享有成員國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一個重要原則,它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讓其他成員方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各成員方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方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透明度原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各成員方經濟政策與經濟管理行為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員方政府的不公開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視性待遇和由此給國際自由貿易帶來的障礙,監督成員方政府執行WTO的規則和原則體系。它對各成員方政府行政行為公開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行政公開成為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性義務。能否實施行政公開,不僅關繫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市場經濟的發展,還關繫到我國政府的國際形象、國際信譽和國際科技文化交流和經濟貿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國際水準的行政公開制度,才能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做出的承諾。
綜上可見,實行行政公開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
『叄』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應當加強事前公開要結合哪些方面開展工作
1、建立科學合理的制度。
科學的道、合理的、有效的制度是協調道與人關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管理道的最有效手段。因此,企業制度不在於數量,而在於科學性和規范性,在於能夠更好地被觀察和執行。標准如下:制度的建立是否有明確的標准,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制度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是否符合上級的要求。
2、建立規范的程序體系。
由於它是一種必須標准化的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凌駕或超越國家法律法規。為了規范制度的制定程序,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直接面向企業的一般員工。這些制度關繫到他們的切身利益和經濟利益,所以制度的發布應該更加規范和透明。應遵循以下程序:
(1)企業基層管理人員、職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共同制定製度草案;
(2)基層管理部門的初步審查和修改;
(3)由專業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修改意見;
(4)根據兩級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
(5)基層管理者應將修改後的制度報專業管理部門批准;
(6)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審核,簽署審批意見後發布實施。
只有按照標准程序制定標准體系,才能規范管理工作,才能保護企業員工的切身利益,才能避免上述所有問題的出現和發生。,
3、對系統內容進行量化。
管理是一門通過他人完成任務的藝術。管理者的水平不在於高素質的員工能否把事情做好,而更重要的是素質一般的員工能否把工作做好。在執行同一命令時,每個員工都能根據經理的意識,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
這里的「質量、數量和時間」是一個定量管理的概念。當我們制定系統的時候,系統的內容應該被量化,這樣員工就知道該做什麼,在哪裡做,什麼時候做,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這些內容應該在系統中明確量化,讓企業的每一個員工都知道如何工作,工作的標準是什麼。這樣可以提高系統的執行力。
因此,對於企業的所有員工來說,必須有一個完整、科學的制度來約束每個人。只要你是企業的員工,你就必須接受它,你必須按照現有的制度去執行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制度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沒有一個制度會忽視人。系統的執行標准相同,也是提高系統執行力的保證。
畢竟,系統的實施和評估應該由實施系統的人來完成。因此,制度的執行主體應均衡,確保制度實施的公平正義。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4、要有嚴格的考核制度。
如何提高一個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也要有嚴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一經發布,就對企業組織內的每個人都有約束力,每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包括領導。
只有領導以身作則,一旦出現違規,同樣予以處罰,堅決不尋求特殊對待,才能形成良好的企業氛圍,制度建設才能真正落實有效,企業管理才能真正提高。
5、及時修改系統。
企業的制度建設需要不斷的修改和完善,否則「污水短木板」將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瓶頸。系統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企業發展和生產環境的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各項系統。系統的修改要注意時間。
(3)執法信息公開制度擴展閱讀:
系統需求
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進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發揮其作用。為了保證信息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行,必須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統,作為信息工作的規則和指南,使信息管理規范化。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原始的信息收集系統
所有與組織活動有關的信息應准確無誤地收集,不得遺漏。為此,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安排專門的人員或設立專門的機構從事原始信息收集工作。在組織信息管理中,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因不負責任造成信息滯後和失真,或出於某種目的捏造、提供虛假信息的,給予必要的處罰。
2、定義信息渠道
在信息管理中,明確上下級之間的垂直信息渠道,明確同級之間的水平信息渠道。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對外提供信息的責任和義務,並在組織內部進行合理分工,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和收集。
3、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信息利用率,通常指可用的原始信息所佔的百分比。百分比越高,信息越有效。相反,它不僅浪費人力和物質資源,而且妨礙有用的信息的適當流通。因此,有必要加強信息處理機構的建設,提高信息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完善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專項培訓,使信息工作者具備識別信息的能力。
同時,要注意運用科學的定量分析方法,從大量的數據中找出規律,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信息的作用。
4、建立敏感信息反饋系統
信息反饋是指及時發現計劃和決策執行中的偏差,對組織進行有效的控制和調整。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比較緩慢,就會在重大錯誤後才發現,給工作帶來損失。
因此,組織必須把跟蹤檢查、監督和反饋放在管理的重要位置,嚴格規定監督和反饋制度,定期對各種數據和信息進行深入分析,通過多種渠道建立快速敏感的信息反饋制度。
招聘和約會
後部門職位有特定的目標和明確的職能分工,下一步取決於員工的能力來執行,所以有必要評估相關能力的員工,並將它們分配給相應的位置根據評估結果,這也是man-post匹配的問題。
這需要良好的招聘,招聘環節主要是看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所需的企業職位要求:基本工作能力、所需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可以培養潛力,和它的價值觀、道德價值觀和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企業文化,價值觀的身份?
如果一個員工對企業的發展,沒有責任感和主動性,沒有慾望和動機去做一個好工作,無論他怎麼受過高等教育和有經驗的,他不會在企業有良好的執行能力。這是目前中小企業忽視或難以做到的。
在企業內部人員配置方面,還應使用一套工具來評估和合理配置企業的專業能力和素質,特別是以往的工作業績和績效,以保證人員與崗位的匹配。
流程和系統
崗位人員明白自己的職責,同時也要對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過程有充分的了解,從而使執行正確、及時、有效,從而避免少走彎路,提高執行效率。此外,還應該有制度上的激勵和制約過程和結果
文化形態
領導者要推進和帶頭塑造強勢執行力的企業文化,讓強勢執行力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日常行為習慣。這樣,強勢的管理者行為就會成為員工的習慣性行為,而弱勢的管理者行為就會受到不同的對待。
值得一提的是,領導者應該成為執行力強的模範,否則一旦領導者破壞了這種文化和習慣,上述的就會落空。例如,上班遲到、中午飲酒、工作場所禁止吸煙等,充分展示了這一示範的作用。
『肆』 政務信息公開制度與政府依法行政之間有什麼關系
個人見解,政務信息公開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之一。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回日常行答政行為的合法,從人員培養,執法過程,集體決策,監督等等多方面來體現。政府信息公開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一種形式,所以它可以說是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種體現方式。我們這里還特別邀請了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員來監督政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
『伍』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回應當包括下列答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陸』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有哪些
【資產評估師考訊】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有哪些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及其他證券市場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其作用在於保證投資者獲得真實、充分的證券市場信息,在公平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有利於監督發行人,促使其改善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並有利於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減少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證券法》第63條至第72條對持續信息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概況;(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www.examw.com
5.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述所稱重大事件:(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6.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7.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10.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柒』 如何推進中國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
(一)提高立法位階,逐步拓展信息公開主體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兩類主體,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獲取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也負有信息公開的義務。
按照立法許可權,行政法規不能給人大、法院、檢察院設立公開信息的義務,實踐中,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在進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於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這表明信息公開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大趨勢,然條例作為一個法規不能對這些方面的公開加以限制,而且在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時無法自動解決。著眼國家民主化進程的長遠目標,經過逐步積累經驗,在條件具備時,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實時制定國家機關信息公開法,不僅國家行政機關,基層行政機關應受到該法調整,黨委、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其信息公開行為也應受到該法的調整。
(二)細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信息公開的例外范圍
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要是針對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以及依照公民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做了列舉性規定。並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此處以「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項審查標准,存在著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開的范圍無限擴大的危險。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並處於不斷變化當中。僅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確定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極其有限性。
因此,建議借鑒國外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中的例外規則,即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理念,並將其作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原則性規范。根據該原則,細化《條例》第八條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項列出,規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屬於被公眾所知的信息范圍。對例外情形的詳盡論述,有助於《條例》的實際操作,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改變以往只以公開的信息是否對自己有利為考量標准來任意擴大免除公開的范圍。
(三)理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與保密原則的關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進行審查,是否可以公開,應當經相關部門確定。而我國現行保密法和檔案法規定的原則是「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特例」。
因此針對《保密法》、《公務員法》等法律對國家秘密的規定存在分類標准模糊,范圍過於寬泛等問題,建議明確界定國家秘密的范圍,對保密事項進行科學分類,以具體而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范。同時,對工作秘密的范圍也以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定。對不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確規定其范圍:例如,與公眾無關的機關內部人事規則或事務;行政機關決策過程中,機關之間或者機關內部在研、建議、討論或者審議,一旦公開會影響決策過程或造成公眾混亂的信息: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後會影響犯罪偵查、公訴、審判與執行刑罰,或者影響被告人公平受審判權利的信息;在特定情況下為執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與協調
根據前述的分析,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法》的頒布實施,《保密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需盡快修改完善。對《保密法》的修改,除對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圍作出明確、科學的界定以外,還應重點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從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出發,明確樹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指導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體,規范定密程序。把國家秘密的定密主體界定為各級保密部門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責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權。另外,可以考慮在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保密委員會,由保密委員會依法裁決哪些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的范疇。再次,建立強制解密制度,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單位在確定密級的同時,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強制性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強制解密。審查後認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對有長於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屆時解密。另外,針對只定密不解密的情況,法律應明確規定解密的許可權和程序。允許對定密解密有異議的個人和組織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同時,對不按時解密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責任。
(五)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建立切實可行的救濟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的救濟,是指當申請人認為其知情權或第三人認為其隱私權或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所體現的是沒有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思想,使申請人與第三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利。
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中,要確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即「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正當利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對行政過程中某些因素的不便形成合理信賴,並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行政主體不得變動上述因素或在變動上述因素後必須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目前,在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中,迫切需要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支持。由於信息發布的主體是政府,一般情況下公眾會自然地對其產生信任感,但是一旦出現政府公布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對公眾的信賴利益必定造成極大的傷害,也會破壞社會的穩定性。只有採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當公民因政府公開的信息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則允許政府隨意變更或收回撤銷該文件,而應當對受到傷害且無過錯的行政相對人給與相應的補償。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運用與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更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遏制信息發布中的隨意性,實現公眾對政府信息形成的穩定期,形成建立公信政府的良好氛圍。
我們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切實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來落實,要拓寬群眾參與渠道。擴展保障人民群眾監督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健全在言論、新聞、出版、監督等方面的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規,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形成有力的社會性監督機制。在制度設計上,要盡快啟動全面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能夠為盡可能多的民眾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監督與權利救濟機制。我們應結合我國行政實踐,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展開,最終實現陽光政府的宏偉目標。
(六)以電子政務為重點強化網路信息服務制度
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可以將政府所有擁的信息資源實現高度共享,實現公共信息資源的價值利用;減少公眾的信息查詢申請和相應的成本負擔:為政府和公眾的溝通開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網站被定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網後,防止人為的干預,從而保證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於行政審批的程序都是可觀的,有利於行政監督,降低了不確定性。此外,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政府信息,可以減少公眾信息申請的費用,極大地降低了獲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傳統渠道公開信息外,政府還要充分利用信息網路的優勢,全方位、多途徑的實現政府信息的公開。除此之外,我們應繼續建置網路工程設施,為政府上網提供基礎環境;建立統一的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便於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便於提高行政公文的處理效率;建立便民網點服務站,為公眾提供更便捷的服務,特別是為了盡量減少信息服務的不平衡,保障公眾隨時隨地可以獲取到政府信息。
『捌』 信息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的區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專包括下列屬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玖』 政務信息的公開制度與政府依法行政之間有什麼關系
在我國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大力發展民主法治事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建立與完善行政公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公民參政議政權的實現,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41條規定了公民享有批評、建議、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對公民參政議政權等民主權利的確認,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公民對政府活動的了解、知情就至關重要,而行政公開就為公民提供了這一制度渠道,有利於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動。同時,行政公開制度為公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到政府決策、行政管理活動中去,實現參政議政提供了重要的機制,有利於加強與完善社會主義民主。
2.有利於控制行政權的擴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任何權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擴張性,這種擴張性容易導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尤其當行政機關活動的依據、程序、過程等不予公開的情形下,就更無法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就缺乏依法辦事的動力和壓力,容易濫用權力和侵權。行政公開制度對行政活動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行政權的運行構成強有力的約束。同時,這種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實現了對公民具體權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側重於將憲法、法律,包括行政實體法中所規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項人身、財產權等轉化為含有具體應用內容、可以即時實際操作的權利,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具有實體性與程序性合一性質的權利是行政相對人在受治理於行政管理之際取得主動、予以抗爭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為行政相對人合法行使權利提供明確、具體、可行的行為導向。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設定的步驟、方式指示去做,其行為自然會被國家和社會認可,並給予支持和保護。其三,行政程序法從整體上貫穿著「程序上的正當過程」這一精神原則。這一原則在確保行政權力的正當行使、防止政府武斷專橫、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3.建設廉潔政府、預防行政腐敗的需要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沒有公開就沒有監督。政務不公開、行政不透明就給營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機,腐化墮落、貪贓枉法的不正之風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實行行政公開,使行政相對人參與到行政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去,一方面可以減少由於一方控制權力而產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權的整個運行過程都暴露在公眾之下,公民通過事前詢問、事中參與、事後監督等多種手段來規制行政權力,使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失去生存的空間,從而具有防止行政腐敗、建設開放政府的功效。可見,實行行政公開,對於開展群眾監督、遏制腐敗現象、改進機關作風、密切政府與群眾的關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都具有重大意義。
4.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義務的需要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在享有成員國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一個重要原則,它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讓其他成員方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各成員方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方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透明度原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各成員方經濟政策與經濟管理行為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員方政府的不公開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視性待遇和由此給國際自由貿易帶來的障礙,監督成員方政府執行WTO的規則和原則體系。它對各成員方政府行政行為公開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行政公開成為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性義務。能否實施行政公開,不僅關繫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市場經濟的發展,還關繫到我國政府的國際形象、國際信譽和國際科技文化交流和經濟貿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國際水準的行政公開制度,才能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做出的承諾。
綜上可見,實行行政公開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
『拾』 信息公開制度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