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新法規
❶ 我國關於大眾傳媒的法律有哪些
不知你講的「大眾傳媒」具體含義是什麼,也不知你要哪方面的管理規定,給你一堆先看看:
【著作權(版權)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復制管理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1996)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
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
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和標准(1992)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出版管理類】
出版管理條例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
【印刷管理類】
印刷業管理條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記者管理】
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
新聞記者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廣告管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
【市場管理類】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行業標准化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標准出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改《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播電視電影管理類】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電視劇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
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
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
音像製品內容審查辦法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審批管理辦法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範管理辦法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安全管理辦法
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台管理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
電影管理條例
電影審查規定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
電影片進出境洗印、後期製作審批管理辦法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辦法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執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實施檢查監督暫行辦法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辦法
❷ 跪求有關新聞必須真實報道的法律法規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1〕14號)
《規定》共分為五條,分別從新聞記者采訪的基本規范、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規定。《規定》要求,記者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采訪;必須堅持實地采訪,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並在認真核實後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准確。針對目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路信息編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等問題,《規定》要求,「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路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採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
《規定》還明確要求,新聞機構須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
❸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網路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網路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網路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❹ 中國媒體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要有《版復權法》、《中華人民制共和國著作權法》、《世界版權公約》《 民法通則》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