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執法體制
Ⅰ 外國人在中國有執法權嗎
沒有,只能請求中國有關機關協助
Ⅱ 美國司法體系
美國的法院體系和司法原則
一、雙重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系
在美國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應該向州法院起訴,哪些案件應該向聯邦法院起訴。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有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州憲法和州法律兩個法律體系,但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樣存在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聯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州最高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門,聯邦法院則是聯邦政府的一個部門,這兩套法院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但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上有所分工。絕大多數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但州法院審判案件時,在適用法律方面不僅受州憲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聯邦憲法和法律以及聯邦所簽定條約的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條款與之相抵觸」。
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受聯邦憲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聯邦憲法賦予和由國會立法規定的聯邦司法權力。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眾國司法權適用於以下范圍的案件:①合眾國作為訴訟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體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之間的訴訟案件、一個州與另一個州的公民之間的爭執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同一個州的公民之間關於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權的訴訟;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屬民之間的訴訟;④所有涉及到聯邦憲法、國會通過的法律和根據聯邦權力締結的條約的一切案件,以及關於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憲法讓聯邦法院有權審理上述案件,但並沒有禁止州法院審理這些案件。但是,美國國會可以規定某些案件由聯邦法院獨自行使管轄權,如反對合眾國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為訴訟當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員的案件等。這樣,在任何一個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統,也有聯邦法院系統。對有些案件,兩種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還有些案件,只有聯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實上,聯邦法院審判涉及聯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憲法對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作了區別,如聯邦最高法院只擁有有限的初審管轄權,但最高法院擁有廣泛的上訴管轄權。因此,在美國,一場官司可能從州法院開始,但如果涉及到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就可以從州最高法院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二、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是法治原則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司法機關的基本任務和職責,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裁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各類糾紛和爭執,法官做出裁決,只服從憲法和法律,必須獨立進行審判。司法獨立,首先是指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示,行政機關不得因法官的判決不符合其意願而將法官撤職。但在美國,由於實行所謂「嚴格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還強調法院獨立於立法機關。由於獨立後的13國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則,一段時間里,議會任意侵佔侵佔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權力,議會甚至宣布法院關於財產爭議的裁決無效。因此,制憲會議有意讓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相互獨立,相互平行,國會也不能幹涉和干擾法院的審判活動,法官如果認為國會制定的法律違反憲法,就可以拒絕執行。
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做出某項裁決而受到政府或國會的報復,美國在憲法和法律上採取如下一些措施:
⒈法官如無過失得終身任職。第三條第一款中就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在行為良好期間得繼續任職」,這就意味著聯邦法院的法官實行終身制。現在,美國聯邦法官在年滿70歲且任職滿十年的情況下可以退休。美國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選舉產生並實行任期制,但在任期屆滿之前,除非經過彈劾不得被免職或令其提前退休。無論實行終身制還是任期制,在退休前或任期屆滿之前,法官的職務都是有保障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法官應受彈劾的監督,即法官如犯有「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經彈劾應被免職。不過,也有人主張對法官的彈劾與總統及其他文職官員應有所不同,如違反「行為良好」的原則也應受到彈劾。事實上美國歷史上對法官的彈劾也多一些。
⒉不相容原則和政治中立。不相容原則也適用於法官,即法官不得同時擔任政府職務,不得兼任議員,不得兼任其他盈利性職務。政治中立則要求法官不得以政黨身分從事政治活動。
⒊待遇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憲法第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聯邦法官「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使法官任職期間免遭報復和刁難。因此,法官任職時,他的薪金可以增加,但不能減少。現在,合眾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年薪與副總統相同。年滿70歲並擔任聯邦法官10年以上,或年滿65歲並擔任聯邦法官15年以上,可以領全薪退休。為了確定聯邦公職人員的薪金標准,建立了一個由九名「不擔任公職的人員」組成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員薪金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三人(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和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各任命二人組成。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包括國會議員在內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員的薪金標准進行審查,並向總統提出報告和建議,總統再根據此報告向國會提出建議,建議在提出30天後自動生效,除非參眾兩院在30天期限內以聯合決議否決此建議。
三、遵守先例原則
美國屬於英美法系,其重要特點就是存在判例法。所謂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是產生於法官的判決,即可以從法官判決中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法官判決不僅是根據制定法,也具有宣示法律原則、解釋制定法的作用。因此,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實行「遵守先例」的原則。法官的判決不僅適用於所判決的案件本身,而且成為一種先例。法官們在判決時,都要考慮所有的判例,其中不僅包括遵守上級法院的所有判決,也要遵守他們自己法院先前的判決。因此,一個判決一旦做出,這個判決就對做出判決的法官本人也有了約束力。當然,先例並非絕對不能改變,但應該有「明顯的理由」。但是,在先例面前,法官們也仍然有他們的主動性,因為在同樣的問題上,總會存在可供法官挑選的許多相互沖突的先例。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據社會情況的變化來撤消它不再願意遵循的先前的判例。如1954年,由沃倫擔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中的判決,就推翻了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裁決隔離使用教育設施的作法本身即為不平等。
四、法官的挑選和任命中的政治與法官的「政治中立」原則
由於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兩黨主要是通過影響對法官的任命來影響司法過程。根據法治原則,司法系統應嚴守公正、中立的准則,超越於黨派政治之上,但「實際上在選擇最高法院或聯邦法院法官時,政黨傾向或司法哲學是其中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總統曾經試圖通過任命有本黨背景的法官改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黨派構成,目的就是使之更有利於「新政」的實施。後來,盡管對司法任命的非政治化作了努力,使司法決策更多來自法官個人而非黨派傾向,但是「法官並未完全擺脫政治性考慮,他們仍然和行政、立法機關中的重要政治人物保持著鬆散的聯系,他們必須依靠政黨的立法者為其制定預算」。
在各州,州法院法官的挑選辦法有較大差別,大多數州實行選舉產生的辦法,而選舉又有黨派選舉和超黨派選舉之分。
具體情況如下:在黨派選舉中產生法官的有13個州;實行超黨派選舉的10個州;有4個州由州議會選舉產生;由州長任命的有7個州;另外有16個州實行功績制。
但是,法官不論是選舉產生還是任命產生,也不論他在擔任法官之前有何黨派背景,不論曾經擔任過什麼公職,一旦成為法官,他就不得再參與黨派活動,而應保持「政治中立」。因此,行政首腦(總統和州長)實際上不可能控制由他們任命的法官。例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楊斯頓鋼鐵和鋼管公司訴索耶案」中拒絕了杜魯門總統接管鋼鐵廠的理由,裁決總統的接管違反憲法,而當時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五名是由羅斯福總統任命,四名是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的。又如,尼克松總統在他的任期內有機會任命了四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沃倫·伯格,然而,正是這個包括四名由尼克松本人任命的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合眾國訴尼克松」案中全體一致通過,拒絕了尼克松所提出的理由,裁決尼克松總統應該交出水門事件特別檢察官賈沃斯基所要求的錄音帶。而播放這些錄音帶揭露了尼克松曾參與掩蓋水門事件,導致尼克松面臨必然被彈劾的結局,他因而只好選擇辭職。這一事件說明,「通過法官的任命來控制最高法院是極為困難的」。
美國的聯邦法院
一、1789年司法條例
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和國會隨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這意味著制憲會議共同同意的是要建立一個最高法院作為聯邦司法系統的最高審判庭,但對於聯邦司法系統如何組成,是由各州法院組成還是由聯邦下級法院組成,對於是否需要設立聯邦下級法院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因此把所個問題留給國會去決定。
第一屆國會開始工作不久就通過了1789年司法條例,建立了聯邦法院體系,確定了聯邦法院的組織和各類法院的管轄范圍。當時規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5名大法官共6人組成,建立的下級法院包括13個地區法院,每個州為一個聯邦司法區,每個地區法院設一名法官,三個巡迴法院,每個巡迴法院由兩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一名地區法院法官組成,從而構成了聯邦法院體系。不過,自那以後,美國的司法條例經國會做過多次修訂,增設和撤消各類法院、改變各類法院的管轄權、制定和修改程序規則、為各類法院設置官員和雇員的職位等。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兩次,一是1891年通過的司法條例,為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建立了上訴法院,在此之前各巡迴區的上訴案件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承擔審理的。二是1925年的條例賦予最高法院調閱下級法院案卷的裁處權。
1789年的司法條例及後來的修訂,顯示了美國的國會擁有規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聯邦法院的組織結構、管轄許可權和辦案程序的權力,體現了立法部門對司法部門的制衡。但反過來,最高法院是由憲法直接設立,它的存在不以國會的意願為轉移,並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初審管轄權,正是最高法院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條例的某些條款違憲,確定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1789年司法條例第25條明確把州法院置於聯邦法院的上訴管轄權之下,規定州法院所判決的以下幾種案件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的判決違反了合眾國憲法、法律和條約;州法院的判決所維護的州法律與合眾國憲法、條約、或法律相抵觸;州法院的判決否定了聯邦憲法和法律所肯定的權利和特權。這樣,就把聯邦至上條款所體現的原則貫徹到了司法制度中,使得凡是被認為違反了憲法第六條關於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為全國最高法原則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賦予了聯邦法院復審州法院判決的權力,並使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各州成為憲法最後解釋者,從而「解決了州和聯邦權力的范圍之爭問題」。
二、聯邦法院的體制
現在,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由94個聯邦地區法院、13個聯邦上訴法院和一個最高法院組成。
1、聯邦地區法院
每個州至少有一個地區法院,較大的州可能設立2至4個地區法院。現加利福尼亞州設有四個地區法院,辦公地點分別在舊金山、薩克拉門托、洛杉磯和聖迭戈。紐約州和得克薩斯州也有四個地區法院。美國全國50州共設有89個地區法院,另外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領地各有一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區法官。設在紐約市的紐約州南部地區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都是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終身任職。地區法院是初審管轄法院,也是聯邦司法系統中「工作最重的」的法院。這91個聯邦地區法院只有聯邦的司法管轄權。但聯邦地區法官審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這時,他們也要應用有關州的法律。經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件,大多數可以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有少數幾種可以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
地區法官可以任命書記官、法警、法律書記員、法庭報告發布官、法庭記錄員等協助他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聯邦執法官。聯邦執法官分專職和兼職兩種,全國現共有287名專職執法官和168名兼職執法官。他們也是由地區法官任命,但需要經聯邦司法地區的居民組成的陪審員小組審查。執法官任期八年,其職責是發布逮捕狀、決定被捕者是否應由大陪審團起訴。每個地區法院還有一名聯邦執行官,他由總統任命並受聯邦司法部長的監督,他的主要職責是維持法庭秩序、實施逮捕、執行法院命令,傳喚證人等。
2、聯邦上訴法院
美國全國50州劃分為11個司法巡迴區,此外,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作為一個巡迴區,每個巡迴區設立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共12個上訴法院。每個巡迴區所管轄的范圍大小不同,如第二巡迴區只轄紐約和康涅狄格兩州,第九巡迴區則轄加利福尼亞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個州並加上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
另外還有一個特別的「聯邦巡迴區」,其上訴法院稱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由12名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組成,辦公地點也設在哥倫比亞特區。該上訴法院與其他12個上訴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轄的地理范圍涉及全國,而管轄的案件限於審理由各聯邦地區法院及有關聯邦獨立管理機構轉來的涉及專利、商標、版權、合同、國內稅收的案件,以及索賠法院和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因此,在哥倫比亞特區有兩個上訴法院,一個為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一個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兩者是不同的。
每個聯邦上訴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皆為終身職。上訴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組成法庭,但特別重要和有爭議的案件要求全體法官出席。上訴法院只有上訴管轄權,受理經轄區內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件的上訴,也審查聯邦貿易委員會之類的獨立管理機構的行動。
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地區法院是根據憲法第三條設立的,因此被稱為「憲法性法院」,又稱「憲法第三條法院」,但它們都屬於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另外,還有國會設立的特別憲法性法院,如合眾國國際貿易法院、合眾國索賠法院。
此外,還有一類不是根據憲法的第三條設立而是由國會為某些特別的目的而設立的法院,或者說是由國會為行使憲法第一條所賦予的立法權而設立的法院,被稱為「立法性法院」,或者「憲法第一條法院」。立法性法院的法官一般由國會規定了明確的任期,並被授予非司法的職能,其挑選和任命程序也與憲法性法院的法官不同。如合眾國軍事上訴法院審判案件應用軍事法,由三名文職法官組成,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但任期為15年;破產法院專門審理有關破產的案件,法官由聯邦上訴法院任命,作為聯邦地區法院的附屬機構。
Ⅲ 英美兩國政治體制建立的歷史意義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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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擺脫專制制度、建立起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國家。在近代歷史上,英國之所以能夠長期領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實行的代議制度,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過由自己的同意所選舉出的代表組成議會,來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英國的代議制形式是君主立憲制。
一、君主立憲制的概念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國有著悠久的憲政發展史,其發展過程相對平穩,在政治上表現出延續性的鮮明特點。英國議會的前身,是起源於13世紀的「大會議」,它是按1215年的《大憲章》建立的。《大憲章》的主導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由此產生了法的地位高於主權的概念。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由僧俗大貴族參加的上院和由下級貴族與市民參加的下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雖然這一時期的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但是種種事實表明,英國早就形成了一種限制王權和注重議會政治的民主傳統,並且從貴族民主向資產階級民主演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斗爭的必然結果。隨著新航路的開辟,歐洲的商路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國處於大西洋航運中心線的有利位置,資本主義工商業出現並迅速發展,新興資產階級形成。15世紀末在英國開始的大規模圈地運動,使英國農村出現了很多資本主義農場和牧場,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形成。由於資產階級和從事資本主義經營的新貴族在經濟上日益壯大,他們不再甘心忍受專制君主制對他們的橫征暴斂和種種限制。他們對君主專制統治日益不滿,要求限制王權,擴大自己的政治權利。
再次,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榮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專制統治,建立起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聯合專政。革命後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兒和女婿,即瑪麗和威廉承襲英國王位,共同統治英國。但是,他們是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的,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新的國王是由議會締造的,沒有議會,新國王不會登上王位。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系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國王,而是國王從屬於議會。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現代民主政治創制試驗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過程
「光榮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法案來限制王權,而把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逐步形成了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
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標志著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初步確立。《權利法案》在立法、稅收、軍隊等方面對國王的權利明確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權有所約束;同時,它也把議會的自由、議會的權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來。
1689年英國還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對王位繼承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安排。並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出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對王權進行限制,同時把王位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掌握在議會手裡,從而確立了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的原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
三、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及其與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一)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是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
限制王權,就是通過議會分權的辦法來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權力,使國王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英國議會通過頒布《權利法案》、《叛亂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實現議會對王權的約束。這些法案頒布後,一直自以為只受制於上帝的權威的王權,已經完全受制於議會,其神聖的光環已盪然無存。
議會權力至上,就是指議會成為一個常設性最高立法機構,由它掌握立法、財政、司法、軍事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在君主立憲制下,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從國王手中奪取了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權力。議會的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從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的批准,但這只是一種形式。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與之前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首先,國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國王是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擁有政治、經濟和軍事大權;在君主立憲制下,國王仍然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的象徵,但王權要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國王只是沒有實權的虛位君主。
其次,議會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議會無權直接對國家的行政事務進行干涉,議員只能討論國王所頒布的命令;在君主立憲制下,議會成為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等權力。
四、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意義
(一)國內意義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的民主政體,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同時,各派可通過議會斗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使其政治斗爭保持在一個有序的狀態中,使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經濟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展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國際意義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它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政治體制,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這是英國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
總之,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
一、「分權與制衡」
1.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時,結成的是鬆散的州際聯盟,這種聯盟在戰爭時期可以聯合13塊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來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戰爭結束後,弊端很快顯露出來:經濟上,無權實行統一的保護關稅政策,政治上,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調整原有的統治秩序,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成為當務之急。
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雲集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經過激烈論爭,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終達成妥協,通過了延續至今的美國憲法。習慣上稱美國1787年憲法。
1787年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採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這部憲法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第1條包括10節,規定美國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第 2條包括4節,規定總統的職權和產生辦法。第3條包括3節,規定美國聯邦法院的組成及其職權。第4條包括4節,主要內容是規定各州的權利。第5條主要是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第6條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須遵守。第7條規定憲法經9個州批准後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擁有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以代替過去鬆散的邦聯。雖然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但新憲法使聯邦政府的權力大為加強。
1787年憲法是一部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它規定了美國的基本政治體制:①美國實行聯邦制,中央與各州分權,但中央政府及聯邦政府的權力比邦聯時期大為加強。聯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權單位。②根據「分權與制衡」原則,把國家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門,彼此獨立。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三大權力部門相互牽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流於專權。③確立了總統制的共和制體,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州實行共和國政體」,「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國會和總統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不對國會負責。但1787 年通過的憲法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1789年經過資產階級民主派的努力,國會又制定了對憲法的十條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審制度。
2.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
按照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美國聯邦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部門。
議會時美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每州2人,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可連選連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州權平等」的原則。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選舉產生,每州至少1名,人數固定為435名,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參眾兩院各自還擁有特殊權力。如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咨詢和同意」;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國會立法活動常受院外活動集團的影響。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但規定在職的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院。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4年舉行1次。總統任期4年。連任次數最初並無規定,後1951年生效的第22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之職2屆以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當選總統必須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戰權雖屬國會,但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6個月後自行終止,但總統仍可以重新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司法機關。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後來聯邦法院逐漸擁有解釋一切法律及條約的權力。
3.1787年憲法的原則
《1787年憲法》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付諸實踐。憲法規定,美國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平等獨立的部門組成,各部門有其自己的職權范圍,彼此沒有從屬關系,但又必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由其他兩個部門加以制約,以此防止濫用權力。美國三權分立體現的原則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導致集權。(如聯邦法院如果認為總統和國會違憲,可宣布無效;國會可以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眾議院可以對政府高官提出彈劾等等)
對權力的范圍和運行做出規定是美國憲法的一個核心內容。1787年憲法確立的分權原則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經同建國時期「國父」們的理想相去甚遠了。然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仍就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徵、美國政治所固守的權力模式。事實上,這一設計存在著許多弊端,鄧小平同志曾對美國的三權分立體製做過一針見血的批評:「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
二、第一部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
1.1787年憲法的意義
這一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不僅以民主為形式,以法律為手段,鞏固了資產階級的統治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促進了美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響。
2.聯邦制國家的建立
1787年憲法使美國建立起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聯邦的法律各州不得違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主要權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聯邦制的鬆散,又防止中央權力的過分集中;既有利於國家統一,又有利於各州的自治,有助於地方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1787年憲法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獨立戰爭的成果,使美國由此形成了總統制、聯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總統制和聯邦制受制於共和制。
3.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
總統和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眾議員之選舉人所需之資格。…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額應按合眾國所轄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於各州,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並包括須服役數年之人。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國憲法局限性表現在不承認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選舉權利,打上了種族歧視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憲法當初頒布時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沒提廢除黑人奴隸制度,只是在10年之後的補充條款中規定了人民的某些權利。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黑人選舉權的取得同黑人奴隸的斗爭聯系在一起;性別岐視的取消同女權運動聯系在一起,廢除黑人奴隸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資產階級革命----美國內戰後才得以廢除的。但種族岐視問題至今一直是美國社會的痼疾。
1787年美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行政大權。國會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1787年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體現的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編輯本段]比較美國總統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
項目 美國總統制 英國君主立憲制
國家元首 總統 國王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 選民選舉 世襲
國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制 終身制
國家元首實有權力 有實權 無實權
政府行政首腦 總統 首相
內閣的產生方式 總統任命 議會產生
內閣的特點 美國總統不對議會負責 英國的首相和內閣對議會負責
美國總統受到議會的制約 英國由內閣協調首相和議會的關系
分析和對比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他們的共同點是國體一致,都是資產階級專政。但政體不一樣,君主制是國家元首世襲的一種政治體制,自古就有。但在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世襲的君主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是統而不治的虛君。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共和制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政治體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制分為議會制和總統制兩種。總統制的民主共和制,指總統由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又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行政權集於總統,總統決定對內對外政策,擁有極廣泛的權力,如美國。
英國議會和美國議會的不同
英國議會:
從結構上看:由英王、上議院、下議院三部分組成。
從職權上看:英國上議院有兩種職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英國下議院的職權主要有三種: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
從內部組織上看:上院設議長一人,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設四種組織機構:領導機構、工作機構、議會黨團和服務性的行政機構。下院由組成內閣的本黨議員構成
美國議會:
從結構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
從職權上看:美國國會兩院地位是平等的,兩院平等行使立法權:兩院共有的權力主要有:立法權、財政權、調查權和彈劾權。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權、對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的批准權。眾議院有財政案、彈劾案的提案權,以及當總統候選人沒有任何一位獲得絕大多數票時,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1人為總統的權力。
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美國總統制的特點是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掌握行政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編輯本段]資產階級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資產階級代議制以選舉和議會立法為主要特徵,使歐洲啟蒙運動的民主思想有理論付諸於實踐,從政治體制上對君主專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為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大廈的頂梁支柱;調節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穩定了統治秩序;伴隨著西學東漸的潮流,資產階級代議制擴展到亞洲,產生了廣泛影響;其維護的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在歐美部分國家尚未成熟。
Ⅳ 美國的各種警察有何區別
1、從整體看,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和地方警察,地方經常包括,州和郡(county國內經常翻譯縣,我個人不贊同,因為中國體制縣在市以下,因此這里用郡代替)/市及特殊區域(如學校,監獄等)等,聯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權力則由各州自行決定,除了聯邦警察外,州警、市警和郡警長及私人保安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的從屬上下關系,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所領導。
2、美國警察單聯邦警察就超過80種,市警察、鎮警察、村警察(Police officers)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警察,是美國警察體系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他們承當了絕大多數美國治安的重任,他們的工作范圍包括轄區內的交通,治安,巡邏,偵破等等。
(4)外國執法體制擴展閱讀:
1、聯邦調查局隸屬於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在國內,職權范圍包括調查以下幾種案件:有組織犯罪,公職腐敗,金融犯罪,欺詐政府,行賄受賄,版權侵犯,侵犯公民權利,搶劫銀行,敲詐勒索,綁架,劫機,恐怖活動,間諜,州際犯罪,販賣毒品,以及其他違反聯邦法律的犯罪。
2、美國禁毒署也隸屬於美國司法部,也被翻譯為美國葯品強制管理局,工作許可權包括:調查有關的犯罪行為,監視有關的犯罪活動,對販毒集團的秘密滲透。
3、美國法警署也隸屬於美國司法部,他們的任務是保護聯邦法庭和確保司法體系的正常運作,其工作許可權包括:保護聯邦法官,押運聯邦法院的人犯,保護聯邦法院的證人,查封被告人的資產。除此之外,他們還負責追捕聯邦法院的逃犯。
4、煙酒槍支爆炸物管理局也隸屬於美國司法部,顧名思義,這個機構負責與煙酒走私和槍支爆炸物有關的犯罪(包括縱火案),同時它還有監督槍支和爆炸物生產廠家的權力,在執行任務時,該機構可以和其它執法機構聯合行動,也可以獨立行動。
5、美國海岸警衛隊是一隻兼有警察和軍隊兩種特性的隊伍,和平時期隸屬於國土安全部,戰爭時期移交至美國海軍部,它的使命也很多,基本上有五類:海上救援、維護海事法律的執行、海上導航、國土防衛、保護自然資源。
6、美國海關與邊境通行署也隸屬於國土安全部,其主要任務是防止恐怖分子進入,打擊偷渡,打擊毒品走私,打擊非法移民,防止對美國農業與環境有害的動植物及其它物品進入美國境內。
7、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署也隸屬於國土安全部,911後成立於2003年3月,是國土安全部體系中最大的機構,它是由前移民歸化署的執法機構和前美國海關的執法機構合並而來,以便更好的執行移民歸化署和海關的法律,防止恐怖分子的襲擊。
Ⅳ 城管是什麼東西,外國有城管嗎
一、城管不是復個東西,是制城市的管理者,網路也沒有給出准確答案,引用的外國媒體評價。
1.中國地方執法者,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常常會捲入一些公眾沖突事件。--《泰晤士報》
2.主要的任務就是驅趕街頭無照商販,以及檢查各類許可證。--《印度媒體》
3.一些處理輕微犯罪和無序狀態的雇員。--《衛報》
4.一種警察力量。--《每日電訊報》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Ⅵ 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一、西方國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樣性和共同性
西方國家是一個政治的概念,這里的「西方」不是一個純理意義上的概念,它是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亞洲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各國都呈現了本 國的特點,都是為了適應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議會制度,在不同的國家就有不同的內容。
二、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
「主權在民」最早是一種政治思想,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為反對「君權神授」的專制思想而提出來的。它把國家政治權力的來源從天上搬到人間,以「天賦人權」的權力觀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權力觀。
三、代議民主制
在專制統治被推翻,資產階級民主政權建立之後,關於人民如何行使權力的問題,「主權在民」的原則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啟蒙思想家有的主張直接民主,如法國的盧梭;有的主張間接民主(代議制),如英國的洛克。
但是,近代資產階級憲政實踐表明,民族統一國家出現後,適合於小國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經無法實現。因此,英國資產階級在封建議會基礎上,首創代議制,並認為「議會主權」就是「人民主權」,從而代議民主制被西方國家普遍接受,也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點。
四、分權制衡原則
西方國家把分權與制衡作為對待國家權力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他們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交給不同的機關行使,並且三者之間相互制約。三權分立的制度實際上是分權和制衡原則的結合。
五、政治統治與管理的「法治」原則
法治就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的一種原則,這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運行的一項原則。法治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中提出來的,最初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君主的權力只能是來自法律,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監督;
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後來法治就成了西方國家政治統治和管理的方式,成為其政治制度的特點。
(6)外國執法體制擴展閱讀:
自近代以來,我國在實現現代化的征程中,始終面臨著「西方優勢」的巨大壓力。
伴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西方標准」在西方主導的經濟全球化時代彰顯著西方優勢,即使遭遇了國際金融危機後西方道路「無可奈何」的整體性衰落,「西方崇拜」情結在政治制度建設中仍很有市場。
習近平總書記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別的國家有而我們沒有就簡單認為有欠缺,要搬過來;或者,看到我們有而別的國家沒有就簡單認為是多餘的,要去除掉。
這兩種觀點都是簡單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確的」「照抄照搬他國的政治制度行不通,會水土不服,會畫虎不成反類犬,甚至會把國家前途命運葬送掉」「只有紮根本國土壤、汲取充沛養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這清楚地告訴我們在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和發展中,必須堅定樹立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理論自覺,清醒認識到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三重意蘊」:「照搬」西方不僅無用,而且危險,更不用照搬。
Ⅶ 美國警察局的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美國的警察局(POLICE DEPARTMENT)是地方警察局它不歸美國聯邦政府管,是地方執法部門因此地方警察局的許可權主要是維護地方治安。美國大城市的警察局是設有武裝警察部隊(S.W.A.T)但是主要職責是處置突發暴力事件和抓捕有武裝的嫌犯,並不向美國好萊烏大片中描寫的那樣什麼都管。美國的地方警察局必須協助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重大兇殺案件一般都交由FBI偵辦,毒品由美國毒品葯物管理署(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簡稱DEA)警員偵辦)這個機構屬於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反黑主要由FBI的探員偵辦。
美國地方警察局一般不會專門設置緝毒和掃黑的專門機構,但是如果警察局管界內有販毒和黑社會團伙活動,他們會根據單個案件派專員協助DEA或FBI探員偵辦案件。
警察局由局長辦公室和三個局——地區服務局、調查服務局和管理服務局組成。警察局最主要的職能由地區服務局和調查服務局履行,管理服務局主要負責內部支持。每個局都由一位副局長來領導,三個局都接受局長管理。根據不同的職能,每個局又分為一定的處、科和組。
Ⅷ 中國警察與外國警察為什麼區別那麼大
很大程度上決定與中國所處的社會狀態。發達國家已經完成現代化工業化,而中國雖說經濟總量很高,但不可否認是在現代化進程中,正走向現代化。
所以一方面,中國和發達國家不在一個層次上,老師的意思也就是不能拿博士生的學識水平去評判一個本科生的畢業論文好壞。
第二個就是在現代化進程中肯定是各種矛盾突發,各種問題凸顯。而警察作為國家機器,就必定會作為這些矛盾問題的替罪羊,難免這些問題矛盾要爆發在跟警察相關的地方。
那麼至於為何關懷不夠,警察體制和很多理念是問題十分突出的,包括以前的很多做事辦法發現都是很錯誤的。所以無論從自身體制,還是國家發展階段,都存在種種問題。等問題解決了,中國走向了現代化,也就不會差外國太多了
一個很好的例子,你可以對比一些偏遠地方的警察和北京上海的警察,可以說北京上海的警察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和關懷還是做的很好了。而某些地方那也就呵呵了。所以很大程度上和一個地方的發展水平相關的
Ⅸ 警察在國外沒有執法權,不能去外國抓嫌犯,我國刑法為什麼還規定保護管轄
各國有各國的法律體系,根據國際慣例,本國警察只有在本國國內享有執法權,本國警察是不允許到境外其他國家境內行使自己國內執法權的,即不能去外國抓捕本國嫌疑犯人的。為了打擊跨國犯罪行為,保護自己國民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因此,國與國之間,雙方警方採取合作的態度,雙方商議簽定了共享情報共同打擊跨國犯罪分子引渡條約。因此,我國刑法管轄保護權范圍只能在國內。只能保護本國國民切身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
Ⅹ 為什麼美國這么多執法部門有何不同如何分工
一、美國執法機構的數量,主要由社會經濟原因和聯邦制國家形式決定。
由於社會進步的推動,美國政府從自由放任經濟中的守夜人有限政府,轉變成國家干預經濟中的保姆型全能政府。這一角色的轉變需要龐大的專業行政職能部門來實現。
①現代經濟和社會的飛速發展與高度復雜,使市場失靈和貧富分化加劇。為此政府積極介入實施管制試圖加以補救。
②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促使人權保護觀念不斷增強,政府為此主動提供種類繁多的各種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
③由於政府管理的事項繁多,專業領域龐雜,客觀上需要細致的部門分工才能有效應對。聯邦制下的行政執法體制,使地方(市級)執法部門的數量遠遠低於單一制國家(如中國)。
二、美國中央情報局,簡稱CIA。美國聯邦調查局,簡稱FBI美國國家安全局,簡稱NSA。
CIA主要負責處理軍事政治經濟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它在全球都有特工,他們也有一定的權力去制約美國軍隊,CIA有需要,美軍或者FBI,或者,NSA都要協助,
CIA沒有直屬上級部門,可直接與總統對話。
FBI主要負責刑事犯罪,他在很多國家設有分部,就相當於國際刑警啦,他就是一種特殊的警察,他負責培訓警察,也自己出動去抓捕普通警察抓不到的人,裝備也比警察好得多。
FBI直屬於司法部。
NSA,主要工作是為,CIA、FBI和白宮提供情報。
NSA直屬於國防部。
簡單的說,CIA對外,負責在全世界范圍內尋找可能對美國有威脅的目標;FBI對內,負責在美國境內的一些刑事案件的偵破和情報收集,相當於高級警察;NSA是情報收集部門,是情報的中樞,基本沒有執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