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敗訴案件追責程序
A. 什麼是行政案件敗訴責任追究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 主要是 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和群眾法律意識的提回高,各級行政機關答涉訴案件不斷增多,且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逐步擴大,行政訴訟案件敗訴也逐年增加。市出台《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旨在不斷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應訴水平。
B. 如果行政敗訴可以到檢察院起訴嗎
行政案件敗訴不可以到檢察院起訴,如果一審敗訴可到法院上訴。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訴,應當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和與對方當事人的人數相等的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應在十日內提出答辯,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盡快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後,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案條件,應立案審理。上訴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於上訴、二是便於原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的內容是否需要補正。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必須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要看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對於事實清楚的,可以書面審理。對上訴案件,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按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1991年7月11日試行的>第76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如因行政機關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C. 一審,二審敗訴翻案需要什麼程序
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1:一內審,二審敗訴翻案需要再審,是為容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2:當事人申請再審,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3:再審的啟動方式有如下三種:1、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人民檢察院以抗訴的方式啟動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3、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D. 行政機關因民事訴訟敗訴是否可以向行政機關工作的當事人追償
民事案件不服可以上訴
民事案件都是平等的主體
工作人員都是職務行為,無過錯的話,為啥要工作人員承擔
E. 行政訴訟能不能要求敗訴方負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中如果有如下情形,當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F. 行政訴訟敗訴後對辦案民警怎樣處罰,能到檢察院舉報他嗎
可以舉報。
舉報是履行監督的權利,但是要實事求是,最好有相關證據。至於行政訴訟敗訴後,那麼辦案民警會承擔執法過錯而產生的責任,至於如何處分,是由紀委作出的。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6)行政敗訴案件追責程序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G.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敗訴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承擔或接受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不上訴,並拒絕執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被處罰人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答復》,內容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準予執行,並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1號《關於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如何處理的答復》,內容是:「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可以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並應明確強制執行的內容。」
(7)行政敗訴案件追責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案件包括兩類:
一是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或裁定的執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於此類強制執行並非因行政審判而發生,因而被稱為行政非訴執行或非訴行政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判決的執行
H. 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敗訴後,想調解,是否調解後,沒有敗訴追責
調解能化解矛盾,至於是否追責,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是否有過錯。採納謝謝
I. 行政訴訟敗訴怎麼辦
行政訴訟敗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專一級人民法屬院提起上訴。
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