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立案時間規定
1. 對行政處罰有沒有立案時間規定
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部門有些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有的地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2. 行政處罰立案時限是否有法律規定
《行政強來製法》自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3. 請問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拓展資料:
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4.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做出決定的時限
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1)有的違法行為較其他行為輕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處罰,為體現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在確定追究時效方面不宜整齊劃一,而應當通過單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較短的追究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理。」這樣,凡是治安管理處罰領域的時效問題,就要適用六個月的時效期間,而不是二年。(2)有的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比較嚴重,單行法律採用較長的追究時效,以更好地震懾違法行為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在3年以後發現的,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時效從何時起計算,涉及追究時間的長短。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兩種計算方法:(1)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於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准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危害後果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行為,以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危害後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行為,則應當從該危害後果發生之日起計算。(2)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觸犯同一個法條的情況。如在相隔不太長的時間里多次販賣盜版激光視盤,或者多次製造假酒等情況,就屬於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對於有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盡管可以按獨立存在的具體行為的個數將其分解為若干相應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它們在性質上完全相同,處理中並不對各個獨立行為分別適用行政處罰,而是以一行為依法從重論處。公安部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規定,對連續行為的處罰,不適用「分別裁決,合並執行」的方法。所謂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後,該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如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以及在城鎮違反規定使用高量過大的音響器材,不聽勸阻,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為,在其結束以前,都是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經過的時間可能較長,但實質上只是一個行為,因此只能適用一次行政處罰。鑒於有連續狀態違法行為和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都存在一定的延續時間,為了使這兩類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追究時效均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 行政處罰的期限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5)行政處罰立案時間規定擴展閱讀: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復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6. 行政處罰立案期限應在多少時間內立案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專,在七日以內屬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7.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8. 行政處罰的時間是
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據我所知,好回像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案答件在查處違法行為5日內要求立案,同時一個案件的處理期限,應該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通過上述推斷應該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交通部門從立案要多長時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具體部門的法規不熟悉,就不妄加推測了;可參考上個問題答案。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什麼時候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個月後。
9.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結案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目前,國家有關法律沒有對結案作出明確的規定,有的是部門作出了規定。但一般情況是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有訴訟的,是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