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堤審批
㈠ 開沙場需要什麼手續
申請采砂的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采沙(礦)經營許可證;環保審批。
業主在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時,還要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為其劃定礦區開采范圍,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方可作業。
用水洗的是河道采砂,歸水利部本門關,適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應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以便審查: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采砂申請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負責人身份證號和安全培訓資格證號,技術負責人情況。
4、符合要求的采砂機具、采砂船和運輸設備的有關證書;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運輸方案;
6、河道采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料場堆放涉及土地、農道的,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
7、砂石堆放地點合理性證明文件、棄料處理方式、采砂結束後現場清理和平整方案。
8、申請人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以便核查。
(1)破堤審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准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㈡ 清淤需要什麼手續
河道清淤一般指治理河道,屬於水利工程。通過機械設備,將沉積河底的淤泥吹攪成混濁的水狀,隨河水流走,從而起到疏通的作用。
河道屬於水利部門管理,應該到當地水利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也對河道管理作出了規范。
㈢ 在河道采砂有哪些法律規定
1、《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准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破堤審批擴展閱讀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環保等要求的采砂作業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的證書齊全有效;
(五)無非法采砂失信行為和不良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
(二)營業執照;
(三)采砂船舶(機具)證書、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砂石堆放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
(五)船舶油污、生活廢棄物的處理方案;
(六)河道清理、修復方案;
(七)規范開採的承諾書;
(八)其他有關資料。
㈣ 開沙場需要些什麼證件!
1.工商營業執照;
2.采沙(礦)經營許可證;
3.環保審批。
用水洗的是河道采砂,歸水利部本門關,適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准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㈤ 河堤的地方一般歸哪個部門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包括我國領域內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和河道內的航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5)破堤審批擴展閱讀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資源的載體
河道、湖泊和水庫是水資源的載體。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徑流、湖泊和水庫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澇能力
降水時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圍的徑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國地處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風帶,大部分地區汛期的降水量佔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在確保國民經濟、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國水資源綜合調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水資源的綜合調控包括內容非常廣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調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載體,具有蓄水滯水功能,在天氣乾旱不降水時,河流匯集源頭和兩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穩定的徑流量,不僅是農業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調節城市環境和供水的補充水源。
4、具有水力發電功能
我國河流蘊藏的水能資源豐富,根據最近全國水力資源復查成果表明,僅大陸水力資源理論蘊藏量為6.94億干瓦,年發電量為6.08萬億干瓦・小時,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為5.42億干瓦,技術可開發年發電量為2.47萬億干瓦・小時,經濟可開發裝機容量為4.02億干瓦,經濟可開發年發電量為1.75萬億干瓦・小時。
㈥ 長春市佔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批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佔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立項審批部門批復的立項文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涉及其他部門或第三方水事權益時,應提供相關協議或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7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3.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以正式文件呈報請示文,加蓋單位公章。) 4.一般情況需提供:佔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告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0份;復印件0 份;該報告書包括 1、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2、佔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准與措施; 3、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㈦ 江堤施工需要哪些申報材料,需要跟哪些部門進行申請
建設工程一般程抄序,項目立項建議書(甲方),審批(當地或上級政府),項目審批或建設文件(紅頭),然後在當地建設局辦理開工手續(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然後開工,主要對口部門是當地建設局,開工前大部分工作都是由業主負責的,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另外根據甲方的要求其他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大致是這樣的
㈧ 防洪堤的管理規定是怎樣的呢
《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為提高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種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處理和堤頂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種涵、閘、橋等穿堤、跨堤建築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續建、擴建和加固建設的1、2級堤防工程和3、4級重點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堤防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規劃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利部、流域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承包制、建設監理制;工程質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六條堤防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在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確保工程安全。
第七條建設各方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准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章 建設管理機構的組建於職責編輯
第八條要按照報批的整體建設項目明確建設項目責任主體,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需要應設立具體實施工程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所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保證按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在初步設計審查前應明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的組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職能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劃、合同、財務、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全員人數的50%,其中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職稱人數的5%,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職稱人數的40%。
(三)項目法人應由懂業務、善管理、踏實肯干、團結協作的人員組成,成員中要有足夠的專職人員常住施工現場指揮工程建設。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五)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設,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並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的組成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財、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並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全員人數的40%,其中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總數的30%;1、2級堤防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適當增加。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四)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能夠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並已取得了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1、2級堤防工程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建原則:
(一)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流域內干堤和省際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機構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建。
(二)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制訂年度資金計劃和施工計劃,用好、管好國家投資,嚴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建設,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開工令後,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征地、拆遷和移民事宜,負責工程建設外部關系的協調,為工程建設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所規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准和要求組織工程建設,實行目標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四)負責組織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標工作,負責審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
(五)負責與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關權責和義務。
(六)負責在工程開工前與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級質量監督機構研究確定對該項目進行政府質量監督的程序和辦法,並簽署有關協議。
(七)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八)提交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
(九)負責編制上報工程建設情況、計劃、財務、統計等報表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有計劃的開展業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並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標准,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離職前要接受審計,人事部門將其業績記入檔案,作為今後考核幹部的依據。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不管在職或已離任都必須對其在任期間管理的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情況負責。
第三章 設計審批編輯
第十九條堤防工程設計審批許可權:
(一)由中央參與投資的堤防工程:
1.1、2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簡稱水規總院,下同)負責審查,由部審核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2.3、4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報部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流域機構審批。
(二)地方投資的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規劃組織審查,報送流域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按基建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三)凡由部直屬委(院)承擔的堤防工程設計,由水規總院負責審查,報部審批。原水建管(1998)479號文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
第四章 資質管理編輯
第二十條承擔堤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具備的資質條件要符合本章中有關資質標准規定,嚴禁無證和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第二十一條堤防工程等級按照《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98)劃分,各種穿堤、跨堤建築物等級按照有關建築物標准劃分。
第二十二條水利設計單位承擔設計的資質標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准補充規定》(水建管[1998]541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水利施工單位承擔施工的資質標准按《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水建管[1998]541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水利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的資質條件: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承擔各級堤防工程的監理。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2級(含2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4級(含4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第五章 招標投標管理編輯
第二十五條 1、2級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堤防工程應實行公開招標,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公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應在全國水利系統報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工程在當地報刊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根據規模大小,邀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不得少於3家,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應當允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第二十六條在招標投標中,要嚴格限制採用邀請議標。採用邀請議標的,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所在流域機構批准,流域機構所屬工程需報經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七條實行邀請議標的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邀請不得少於3家符合工程建設要求資質的施工單位公開議標。議標選定的施工單位要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按第二十六條管理許可權)。流域機構和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對議標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報名的投標單位資質條件、財務狀況、堤防施工經驗以及投入項目的實際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審查,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報經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方可允許參加投標。上級水利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在一周內給予書面批復。
第二十九條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2/3。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方法,對投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能力、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並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家中標單位和1--2家候補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進行審查,如無正當理由反對,應選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單位,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中標單位的審批許可權:
(一)中央投資的1、2級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水利部委託流域機構負責批准。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三)流域機構所屬施工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准。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咨詢、監理單位編制標底,標底編制應按照堤防工程的有關定額、市場材料價格、費用標准嚴格控制,不得隨意壓低工程項目標價。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中標單位的批准文件後,應按照《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格式和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條各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要積極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嚴格執法監察,對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動實施跟蹤管理,依法加大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和分包規定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三十六條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招標單位的權責、招標程序、投標單位的條件和投標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1998]51號)執行。
第六章建設監理管理編輯
第三十七條堤防工程建設必須實行對施工階段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的全面監理。要積極推行設計階段監理。
第三十八條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不得不經過招標使施工和監理單位在同一個直接主管部門下自成一體封閉運行。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須將評標後選擇的監理單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1、2級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水利部委託流域機構負責批准。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級和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三)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准。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的批准文件後,應當按照有關合同示範文本的格式和內容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監理單位必要的現場辦公、生活、交通、通訊以及工地檢測試驗室等條件的提供方式,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和超越資質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批准將監理任務分包。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上崗前培訓。
第四十三條監理單位要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並具備監理資格,能勝任實際工作的足夠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受監理工程實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力量及對堤防工程的檢測試驗力量,提高質量控制的科學性和規范化水平;監理人員不得一人同時從事2個(含2個)以上建設項目的監理。
工程現場監理必須到位,在施工現場實施「旁站式」監理。1、2級堤防工程保證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1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3、4級重點堤防工程保證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2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穿堤、跨堤建築物和堤防基礎處理工程要配備滿足建設需要的監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要強化施工工序過程式控制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壓減監理費用,監理取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費用由工程項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 建設程序管理編輯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單位報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水建[1998]275號)的規定執行。
(一)水利部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國家或部屬重點堤防工程或國際河流的1級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
(二)流域機構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或國際河流的2級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並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轄區內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並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項目法人單位在工程項目已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條件時,可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能正式開工。
第四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應嚴格按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對工程的重要指標、施工方案,如有關防洪標准,建築物級別、規模,基礎處理、防滲、防沖方案等,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變更;嚴禁搞計劃外和概(預)算外的工程建設。
第八章 施工管理編輯
第五十條勘測設計單位要精心設計,確保設計質量,按時提供各類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一般應派有施工現場設計代表。
第五十一條施工嚴格禁止轉包和層層分包。中標的施工單位進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建管[1998]481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派出與所承擔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技術、施工人員以及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范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
第五十三條堤防工程建設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以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價。
第五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做到專款專用,降低造價,充分發揮工程投資效益。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查處。
第五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准確地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及投資到位、完成情況等信息,並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十六條堤防工程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工程驗收要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驗收規定。堤防工程必須進行竣工審計。
第五十七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列為國家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三)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主持驗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代表擔任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按事權劃分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各級堤防工程驗收都必須具備完備的竣工驗收資料,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十八條建設各方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規定》(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檔案資料的整理、匯總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質量管理編輯
第五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
第六十條堤防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全面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承擔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向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六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都要加強質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檢查體系。應有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質量的政府監督。質量監督總站、分站、中心站和有關項目站應互相配合與協作。
第六十三條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的要求實施質量監督,並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落實項目法人責任。
(一)2級以上(含2級)堤防工程,一般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或設立質量監督員,按照本條二至五款規定組織實施落實。
(二)列為國家或部屬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由其委託的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三)國際河流和省界邊際河流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四)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和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聯合組織實施。
(五)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用於工程建設。
第六十五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圍內至少應配備一名施工質量檢查人員。主要檢查土料質量、攤鋪厚度和碾壓密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准。
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規程、規范和標准進行施工;現場監理或施工質量檢查人員有權責令有違章操作及質量隱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處理後方可復工。
第六十七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按初檢、復檢、終檢程序進行。單元工程初檢由承擔施工的行政鄉(鎮)負責,復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初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復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項目法人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
第六十八條對基礎處理、防滲處理等重要的隱蔽工程以及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險工險段的工程質量,質量監督機構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第六十九條堤防工程完工後按本規定五十六條、五十七條進行驗收。堤防工程建設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單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須返工或修補直至驗收合格。否則,監理單位不予計量和簽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驗收,施工單位不得離場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設備與材料供應單位對工程或設備、材料質量發生爭議時,由監理單位負責裁決,並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工程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合格的評價意見和評定報告,否則不得進行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則編輯
第七十二條各級水行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紀檢和監察部門嚴格監察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監察,嚴格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十三條堤防工程建設過程中因違反有關規定、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等,造成投資失控、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