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標準的規定
1. 國家賠償的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2. 行政賠償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版身權情形之權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行政賠償范圍的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一般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一個意義是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的范圍,即國家對哪些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另一個意義是賠償損害的范圍,即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西方國家一般在第二個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而我們國家賠償法使用的是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的概念,因為,這里採用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行政賠償范圍是行政賠償的首要環節,其意義表現在:
1.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受害人行政賠償請求權的范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范圍即意味著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的界限。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享有相應的請求權。
2.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范圍。法律規定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范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范圍的一個方面的意義在於為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的界限。對於法律規定國家承擔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或推諉。
3.行政賠償范圍限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案件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范圍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賠償案件就越多。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行政機關進行司法監督的機關就越多。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行政機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的程度。
4. 簡述行政補償的基本條件和標准
(八)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和費用
1、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
行政賠償的計算是指國家對行政侵權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1) 侵犯人身權的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
權和生命權的,國家予以金錢賠償。行政違法侵害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不適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而是對其予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2) 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准
侵犯財產權的形式有多種,如違法罰款、沒收財產、吊
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方式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支付賠償金等。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是指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按照《國家賠償金》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返還。返還的財產中既有金錢也有財物。②應當返還的財產有損害的,予以恢復原狀。③不能返還財產或財產損害不能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標准。《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等在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包括各種稅費、水電費、倉儲保管費、職工的基本工資等)。至於停產停業期間損失的可得利益,國家目前尚不予賠償。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行政賠償的費用
行政賠償費用是指國家用於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指出的費用。
我國行政賠償費用採用的是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由本級政府對各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的方式。《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5. 行政賠償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國
你好 ,行政賠償標准2018年的: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准
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上年度」: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日平均工資:年均工資除以法定工作日數;年均工資由國家統計局公布。
2、生命健康損害的標准
一般傷害: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5倍。
殘疾: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包括因殘疾而減少的收入、殘疾後的生活困難補助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死亡: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3、財產損害的標准
(1)違法佔有或獲取財產的
返還財產;
造成財產損壞,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度給付相應賠償金;
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賠償金;
財產拍賣的,給付所得價款。
(2)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
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即用於維持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倉儲費、基本工資。
(3)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
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6. 行政賠償的構成條件
歸責原則雖然是判斷責任構成的「最後界點」,但是,單憑歸責原則,還是無法合理、全面地判斷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這就需要有較之於歸責原則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
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所謂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准。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於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我國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定。
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7. 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准
【行政賠償的方式】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損害而支付賠償金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計算標准。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准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標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計算標准,分造成身體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造成死亡三種情形。
【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標准】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標准】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造成死亡的賠償標准】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方式或標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方式或標准處理: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產、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8. 財產權損害行政賠償的標准有什麼
財產權損害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如下: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