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集成化
1. 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知識產權協議
2.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都有哪些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你提的問題是不是完整點?是對企業要求?還是對驗收工程的要求?
3. 中國己經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
4. 請問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考試在法律法規方面要注意些什麼
你好,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首先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然後就是專利法、招投標法等等反正挺多的,我也記不清了,你可以到希賽軟考學院去看看,那裡有系統詳細的歸納。
5. 我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的法規文件有哪些
一、我國法律
《憲法》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還有《刑法》、《民訴》、《刑訴》、《行政訴訟法》的中有關規定。
二、行政規章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條例等。
三、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四、我國還參加了一些國際條約:
《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巴黎公約》、《伯樂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
6.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這樣講,實際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非常多。包括我國制定的商標法,實際上也是屬於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制定的一部法規,具體涉及到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例當中,需要參照不同的法規進行。下面我們可以大概的來了解一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民法總則首次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客體
今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2782票贊成的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客體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比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的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新增內容。
「現代技術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簡單易行、成本低廉。這種『專有的』立法表述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義重大,彰顯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強決心。」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黨組成員丁榮余表示,由於網路的快速發展,使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所在地均難以確定。大量的網路行為都是跨地域、跨國界的,而互聯網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管轄權未有定論,這都導致知識產權監管、舉證、制裁難度很大。
有關專家表示,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規定,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了依據。
以民法總則作為領導性的法規。民法總則第123條當中就規定我國的民事主體都享有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可以申請的知識產權的專利包括商業秘密,作品發明,植物新品種等,就比如說專利權如果被侵犯的話,實際上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權侵犯的時候,除了要遵循民法總則以外,我國制定的也有關於專利權的相關法規的。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法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7. 2014.哪些法律法規在1月1日實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規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社會各方面和公民個人參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工作作了規定。在生產過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指出,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法律還要求監管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便於社會公眾查詢了解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狀況。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規定明確,大型游樂設施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並對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質量負責。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對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負責。鼓勵推行大型游樂設施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在大型游樂設施使用方面,規定明確,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監督檢驗完成後1年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首次定期檢驗申請;在大型游樂設施定期檢驗周期屆滿1個月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同時,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安全檢查並如實記錄。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規定指出,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對每台(套)大型游樂設施還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對每台(套)大型游樂設施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取消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設定的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如: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許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審批等。
在這里,還要特別提醒旅客朋友們不要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吸煙所產生的煙霧會直接危及列車正常運行,並造成安全隱患,條例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將於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同時廢止。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術標准,是司法機關准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規定明確,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實物商品,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以及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根據規定,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 / 國務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2010年《規定》)。新《規定》於2014年1月1日實施後,2010年《規定》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與2010年《規定》相比,《規定》的15個條文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將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上網要求由「可以」改為「應當」;二是將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審批」改為「不上網審批」;三是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四是要求上網文書原則上不得修改、更換和撤回;五是明確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文書上網的統一平台,應當提供便捷的系統,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上網裁判文書。
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 商務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據該《公告》,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公告》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戰略投資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資者申請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無需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賬戶、資金匯兌等手續。
工商總局關於暫停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個體工商戶驗照將改為年報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暫停驗照工作。按照原來的規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個體戶都應到工商部門驗照,未按時驗照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將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既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採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具體實際,具體內容包括: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台後,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通知 / 財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 國家稅務總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管理辦法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 / 財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 財政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准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國務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 國務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13年修訂)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門決算管理制度 / 財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 國務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通知 /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8.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下述為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9. 系統集成費按什麼標准計取有什麼依據例如概預算或者是通信企業發布的文件。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如網路租賃、BIM、系統專運行維護等)。
依據工屬程保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對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財產、車輛保險費。
依據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發包(招標)、承包(投標)、價款結算應符合現行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9)法規集成化擴展閱讀:
新建或新增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在交付生產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質量標准和技術要求,對整個生產線或裝置進行負荷聯合試運轉所發生的費用凈支出。包括試運轉所需材料、聯合試運轉人員工資、施工單位參加試運轉人工費、專家指導費,以及必要的工業爐烘爐費。
日工資單價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市場調查、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參考實物工程量人工單價綜合分析確定。
10. 計算機中的構造集成化的含義是什麼有什麼優點呢
一、產業結構優化的要求
在我國國民經濟供求關系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矛盾是結構性矛盾,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大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是必然的選擇。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步伐,盡快提高其在三個產業中的比重,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關鍵。 房地產業及物業管理屬第三產業。我國房地產業的增加值還很低,1997年占第三產業的比重僅為0.1%,佔GDP的比重僅為2%,其中物業管理增加值的比重更低,這就為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它的快速發展將為社會創造迅速增加的產值。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建造了大量物業,本世紀初房地產業的更加迅速的發展,又將為物業管理的迅速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物質基礎。
物業管理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它的快速發展可以吸納大量的社會過剩勞動力,大大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優化產業結構。
二、信息和網路經濟時代的要求
人類進入了信息和網路經濟時代,信息和網路技術滲透進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網際網路連結著千千萬萬的公司和家庭,以至於遠程辦公和電子商務成為可能和現實,網路迅速傳遞著信息,把個人--家庭--公司--社會--世界虛擬化為一體。物業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各種現代高科技成果和管理手段,為個人、家庭和公司提供廣泛的信息和網路服務,有效地提高客戶的生活質量和工作環境,既滿足了客戶的要求,又可為自身的生存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而信息和網路技術又為物業管理服務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手段和前提條件。
三、居住需求層次提升的要求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住宅作為生存需求的層次已日益得以滿足,人們越來越追求其安全、地位、精神和自我實現的滿足。這樣,諸如電子防盜報警保安系統、信息網路及安全防範系統、網路醫療保健系統、電子商務及家政服務系統、健康娛樂服務系統、進修及再教育服務系統、電子與計算機保養維護等等設施和服務,將進入家庭、進入社區。物業管理的內涵和范圍將大大拓寬,物業管理的前景將更為廣闊。
四、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人們處理好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的關系,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要求在滿足當代人福利的同時,不以損害後代人的福利為代價。發展房地產業的目的在於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居住需求,但不以損害自然生態環境及景觀和濫用後代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土地及環境資源為代價。物業管理可使房地產物業得到及時保養維護,延長其使用壽命,節約土地,保持環境綠化美化,使空氣清新,景觀美麗,有利於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房地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新千年上半葉將是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黃金時期,房地產業的支柱產業地位將得以體現,其增加值將大大提高。房地產業包括房地產的生產、流通和服務,物業管理是房地產服務的重要環節,其好壞直接關繫到房地產業的發展快慢。物業管理消除了房地產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後顧之憂,必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開發和銷售,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六、住房消費和投資的內在要求
購買住房可消費也可投資。無論是作為消費還是作為投資的住房,都要求提供最基本的衛生、綠化、保安、公共設施維護、物業維修保養、營造濃厚的居住區良好文化氛圍等優質經常性服務。這些服務收費要低廉,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同時還要求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特定委託性服務,如家政服務、物業託管、房屋維修裝飾、家電維修等。這些服務按市場價格收費。良好的物業管理可為住戶提供方便舒適的生活和投資環境,使人在心裡上得到滿足,並使物業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得以提升。物業管理企業將在提供優良的服務和經營中得到發展,並樹立起良好的品牌和形象。
我國的物業管理從深圳成立第一家物業管理企業--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開始,經歷了20年的歷程,已發展為一個獨立的履蓋全社會的行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為國民經濟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作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共發展的時間總體說還不長,物業管理市場也還不夠成熟,因而存在著諸如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商在管理交接過程中的糾紛、住戶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收費不合理、業主委員會作用不到位及法律地位不明確、舊住宅小區和原公房住宅的物業管理不到位、物業維修基金不到位或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指導有待完善、政府主管部門管理職能有待完善等問題。因此,物業管理要成為21世紀中國的熱門行業,就必須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企業也必須努力提高自已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大力加速物業管理的發展。
一、政府對物業管理應起指導監督作用
物業管理是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一是要管,二是要放。所謂主是指要從宏觀上進行指導和引導,制定符合實際的物業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對企業行為加以規范,創造物業管理發展的寬松的市場環境,並通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行來協會定期進行評優和質量認證活動,有利於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提高服務和經營質量,創建名牌形象,讓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
二、在物業管理中市場應起主導作用
所謂放是指物業管理要按市場規律進行運作,讓市場主體和市場杠桿充分發揮作用,從微觀上搞活。在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責權利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它們在物業管理中作為買方的主體作用。充分行使其權利和義務。通過招標自主地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決定服務價格,體現其主人翁地位。作為賣方主體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通過優質的服務和多種經營,最大限度滿足住戶需要,並以此得到回報。經常性服務在政府指導價上下限幅度內浮動,特定委託性服務和多種經營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通過招投標和優質服務,實現物業管理企業的優勝劣汰。
三、法律對物業管理應起保證作用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不斷完善物業管理法規和法律,是規范物業管理使之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要根據目前在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在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及其規律,制定並完善諸如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有關房屋質量、配套設施、產權、前期資金投入、物業管理前期么托合同期限]更換物業管理企業後各種資源的交接、各地有區別的經常性服務谷格的上下限、優質優價、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責權利、物業管理的宏觀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職能、行業協支職能等方面的法規和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