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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儀

發布時間: 2021-02-05 07:26:03

Ⅰ 稅收優惠為支持供給側改革哪些便利

一、主動對接,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一)創新驅動,科技引領爭「率先」。
1.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對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 (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4.支持發展中國「智造」。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動漫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增值稅適用零稅率。對試點城市范圍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符合條件的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跨境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二)提質增效,優化結構謀「進位」。
6.引導過剩產能轉移。鋼鐵企業利用預壓余熱發電,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對水泥、水泥熟料產品由增值稅即征即退100%調整為即征即退70%。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建材產品和建築砂石骨料由免徵增值稅調整為即征即退50%。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電池、塗料免徵消費稅。
7.全面實施「營改增」。按照國家部署,全面實施「營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並按規定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降低所有行業稅負。
8.支持基礎設施和要素市場建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農膜、飼料、有機肥,以及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等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9.支持生態循環產業發展。納稅人銷售自產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對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勵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規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符合條件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1.引導環保消費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三)助力轉型,優化重組促「升級」。
12.支持企業改制上市。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納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13.支持企業資產重組。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四)扶持就業,協調發展強「奠基」。
14.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徵收增值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5.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積極作為,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服務優質高效。
(一)全面簡政放權
17.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許可類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杜絕擅自設立審批或者在目錄外實施審批;積極推行稅務行政許可一窗式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大稅務行政許可公開力度,全面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
18.推行稅收執法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稅收執法權責清單,釐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力責任義務邊界;編制並公布稅收執法流程圖,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19.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持續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探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合一」,切實簡便納稅人登記程序。
(二)營造法治環境
20.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嚴格執行《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為突破口,逐步規范稅務行政審批、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各類稅務行政執法裁量權,減少執法隨意性。
21.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暢通復議渠道,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復議案
件;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優化納稅服務
22.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實施二維碼一次性告知,委託郵政代開發票代征稅款、推行錯峰預約、導稅服務等措施提高辦稅效率;通過完善發票網上申領、發票掌上開具、推行電子發票、發票驗舊信息自動上傳等措施便利發票領用。
23.開展專業化的納稅咨詢。建成12366納稅服務熱線(武漢)中心,實現與地稅部門相互轉接咨詢電話,完善IVR語音提示功能,收集納稅人反映的熱點問題,及時通過IVR向納稅人播報。
24.免收稅務證照工本費。對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實行免收費政策;對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領用、列印、復印有關涉稅資料,一律實行零收費。
25.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完善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服務和管理措施;拓展「銀稅互動」范圍,促進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到「納稅信用貸」應用中來,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覆蓋,幫助誠信納稅人降低融資成本。
26.實施「走出去」企業專業化服務。
圍繞「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戰略,通過編制國別稅收信息指南、執行稅收協定、加強涉稅爭議稅收服務等,推進我省企業「走出去」,發揮湖北基礎設施建設優勢,加大國際產能合作力度。
27.開展大企業個性化服務。堅持以項目為抓手、以集約管理為方向,以專業化團隊運作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國稅局為主導、武漢市局為核心,各市州局協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稅收解決方案。
(四)深化稅收征管
28.加強國地稅合作。落實國地稅合作規范,通過開展國地稅合作示範點建設,推行國地稅涉稅事項省內通辦,建立國稅、地稅「一窗式」辦稅服務等模式,在納稅服務、徵收管理、稅務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實現「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標。
29.推廣「實施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廣應用涉稅事項網上辦理系統和移動辦稅平台,推行涉稅事項「線上」省內通辦,實現網上受理申請、網上申報繳稅、網上發票辦理、網上涉稅查詢和網上納稅咨詢,做到繳稅信息可查詢、發票信息可查驗、申辦事項可跟蹤。
30.簡化辦稅程序。對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優先辦理出口退稅等守信激勵措施,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對個體定期定額戶實施以繳代報。
三、扎實推進,確保服務供給側改革工作舉措穩步有序。
(一)統一思想,增強工作的主動性。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為解決供給側、結構性、體制性矛盾而做出的決策部署。各級國稅機關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上來,主動將地方政府確定的改革任務和國稅工作有效對接,把各項政策舉措融入到全省國稅系統的「六大攻堅戰」中,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廣泛宣傳,增強工作的積極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收宣傳月等專題活動,通過門戶網站、辦稅大廳、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稅收政策和服務舉措;要通過國稅專報等形式,向地方黨政領導報告國稅部門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過學習培訓、工作部署等途徑向廣大國稅幹部宣傳講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要內容,以及國稅部門服務改革的任務和舉措,在機關上下、系統內外營造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增強服務改革的積極性。
(三)問計問需,增強工作的針對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任務,積極同有關政府部門對接,聽取有關部門在提高供給質效、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的稅收政策訴求;要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在改革轉型中的困難,收集企業在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積極為破解改革難題建言獻策,有針對性的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四)優化舉措,增強工作的全局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方法,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要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好國地稅合作規范、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全面優化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稅收征管、稅務檢查等各環節的服務舉措,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規范化、高質效的稅收服務。
(五)認真落實,增強工作的有效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密切跟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認真評估政策執行效應、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並積極向相關部門反饋,為稅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建議;要將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情況和綜合績效管理相結合,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舉措的責任分解、督辦檢查和工作考評,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部門、到崗到人,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Ⅱ 如何推進法治地稅建設 調研文章

一是提高認識,為法治地稅建設奠定思想基礎。將法治地稅建設作為一項工作重點,與「活力地稅」建設一同謀劃,大力推行「法治、活力」雙輪驅動,一方面,在隊伍建設上抓活力、抓動力,另一方面,在業務工作上抓規范、抓安全,努力為地稅事業科學健康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二是系統謀劃,搭建法治地稅建設基本框架。確定「固化一個理念、打造兩個平台、建設三個體系、推進四個規范」的工作思路,為法治地稅建設提供路徑。一個理念即固化「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理念,使幹部職工更加明確地認識稅收執法權力的依據和界限,認清應當嚴格履行的法定義務,禁止「不作為、亂作為」,為法治地稅建設奠定基礎。兩個平台即通過建設法治地稅示範基地,為法治地稅建設提供思想教育的載體,通過開發執法提示提醒軟體,為法治地稅建設提供信息化保障。三個體系即建設執法標准、執法規范和執法監督體系,進一步明確工作依據、履職保障和監督渠道。四個規范即把握法治地稅基本要義和工作重點,著力推進執法規范、征管規范、服務規范和行政管理規范,以此來推動地稅工作全面走向法治化軌道。
三是突出工作重點,全面推進法治地稅建設。將「依法治稅」作為提高全市地稅系統整體治理能力,加快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障,真正把法治觀念貫穿於全市地稅系統各項工作之中。推進稅收執法規范,以清權、確權、曬權為重點,繼續清理稅收執法依據,編制並公開稅收執法權力運行流程圖和相關清單,以公開的制度保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稅務稽查等執法工作在法制框架下運行,同時,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全面為基層中心所配備執法記錄儀、在各縣市區局建立執法約談室等形式,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促進文明規范執法。推進稅收征管規范,全面落實《全國稅收征管規范》要求,以深化征管改革為動力,不斷完善征管新模式,推動征管業務流程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使徵收管理嚴格按規定流程、按標准要求開展,逐步實現依法徵收、依法管理的根本目的。推進稅收服務規范,以明晰征納雙方權責為突破口,充分還權還責於納稅人,准確把握稅務部門職能邊界,真正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根據納稅人需求設計推動納稅服務措施,增強征納雙方的信任感與和諧度,同時,將納稅人權利救濟作為工作重點,通過支持第三方建立納稅人維權平台、建立涉稅爭議第三方調解機制等工作,有效化解征納矛盾,推動納稅服務工作進一步規范。推進行政管理規范,圍繞規范系統內部人、財、物管理,進一步細化完善行政、人事、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規制度約束下有序開展,同時,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構建「科學決策、有效執行、科學評價」的行政運轉體系,確保地稅工作高效有序推進。
四是依託信息技術,為法治地稅建設提供科技支撐。在原有執法「糾偏」提醒軟體基礎上,開發應用更為完善的稅收執法提示和風險監控軟體。該軟體將全省《稅收執法規范》與「金三」系統有機融合,通過對稅收執法事項、執法風險全方位的提醒與防控,著力推動執法流程規范化、風險集成化、預警前置化、防控實時化、整改常態化。具體通過對稅收執法事項實行提示,切實規范執法操作;通過實行風險預警,切實防控執法過錯;通過對執法風險自動進行分級分類推送,切實抓好問題整改,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目前,該軟體在全市地稅系統即將正式運行。
五是強化保障,為法治地稅建設提供有力支持。強化組織保障,在市局層面成立法治地稅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法治地稅建設總牽頭、總組織,通過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適時召開黨組會和局長辦公會、組織觀摩調研等形式,不斷總結經驗、破解難題,切實抓好工作開展。強化隊伍保障,將法治建設有機融入素質提升、系統黨建、軟實力和黨風廉政建設,通過加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著力增強幹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法治思維,通過黨建領航,引導幹部職工講服從、講紀律、守規矩,通過法治文化建設以及樹立規范執法典型人物,增強法治感染力和影響力,通過加強廉政教育、實行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以及加強廉政內控機制建設,引導幹部職工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全力打造與法治地稅建設相適應的地稅幹部隊伍。強化實施保障,將法治地稅建設分三步走,即2015年為基礎年,完成法治地稅建設各項基礎性工作,2016年為鞏固年,努力實現執法、管理、服務、行政全面融合,2017年為提升年,努力實現法治地稅建設全面深化,實現「建設崇法守法、執法規范、公開公正、文明高效」的法治地稅工作目標。通過整體謀劃、分步施行,確保法治地稅建設每年都有目標、有任務,有提升、有變化。

Ⅲ 納稅人注銷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嗎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注銷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只要完成所有的稅收清算、繳銷稅控器具和發票,走完所有程序,即可在納稅服務大廳辦理注銷手續。

Ⅳ 稅務部門是否有權使用執法記錄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的攜帶型設備。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試行)》(財行 〔2011〕240號),為交通警察配備符合行業標准《單警執法視音頻記錄儀》(GA/T947-2011)、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法記錄儀。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聲像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儀的執法監督和固定證據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交警支隊、大隊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相關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交警支隊應當制定執法記錄儀聲像資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警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作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由交警支隊、大隊相關人員統一提供,並復制留存。
第十六條 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未經批准,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且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查閱。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法制員應當對交通警察每天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群眾投訴的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八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和交通警察執法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公務員考核掛鉤。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應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發布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Ⅳ 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解決了什麼問題

引入復執法記錄儀,實現稽查制辦案執法記錄現場化。能強化了稽查取證工作,實現了透明化執法,解決了稽查入戶執法等現場執法環節無法實現記錄,卻又極易發生分歧乃至沖突的矛盾,確保記錄客觀公正的反映執法現場,實現了稽查辦案現場全過程記錄。

請參考

Ⅵ 關於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

第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的納稅人一般都是開普通發票,只有兩種情況可以開出專票。
1,去稅務局代開,這個時候你的免徵就沒有了。
2,某些行業,比如說住宿服務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服務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等屬於自開專票試點行業,可以自行開具專票,超過免徵點才可以開。
第二,簡單地說,就是看對方能不能抵扣,向一般納稅人銷售,對方不能抵扣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比如對方申請了簡易徵收,已經不能抵扣進項了,那你直接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給人家,如果你開了專票,那對方先要認證,再轉出,總之是不能抵扣,又比如你這個業務是免稅的,那麼也只能開普通發票,因為沒有交銷項稅,那麼你的下家就不能用於抵扣,向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銷售,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樣的道理,你要是問人家要什麼發票報銷,就看看你的單位是什麼性質的,能抵扣的,盡量要專票,不能抵扣的,要普票。
第三,怎麼開專票和普票?1,專票開三聯,普票開兩聯,專票要抵扣,所以要多一個抵扣聯。2,專票的內容要求更詳細,需要記載雙方納稅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況下,普票也能夠抵扣進項,比如農村產品收購發票,通行費發票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Ⅶ 如何發揮好稅收職能作用以支持保障供給側改革

一、主動對接,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一)創新驅動,科技引領爭「率先」。

1、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對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 (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4.支持發展中國「智造」。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動漫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增值稅適用零稅率。對試點城市范圍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符合條件的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跨境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二)提質增效,優化結構謀「進位」。

6.引導過剩產能轉移。鋼鐵企業利用預壓余熱發電,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對水泥、水泥熟料產品由增值稅即征即退100%調整為即征即退70%。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建材產品和建築砂石骨料由免徵增值稅調整為即征即退50%。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電池、塗料免徵消費稅。

7.全面實施「營改增」。按照國家部署,全面實施「營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並按規定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降低所有行業稅負。

8.支持基礎設施和要素市場建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農膜、飼料、有機肥,以及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等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9.支持生態循環產業發展。納稅人銷售自產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對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勵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規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符合條件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1.引導環保消費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三)助力轉型,優化重組促「升級」。

12.支持企業改制上市。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納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13.支持企業資產重組。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四)扶持就業,協調發展強「奠基」。

14.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徵收增值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5.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積極作為,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服務優質高效。

(一)全面簡政放權

17.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許可類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杜絕擅自設立審批或者在目錄外實施審批;積極推行稅務行政許可一窗式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大稅務行政許可公開力度,全面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

18.推行稅收執法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稅收執法權責清單,釐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力責任義務邊界;編制並公布稅收執法流程圖,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19.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持續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探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合一」,切實簡便納稅人登記程序。

(二)營造法治環境

20.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嚴格執行《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為突破口,逐步規范稅務行政審批、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各類稅務行政執法裁量權,減少執法隨意性。

21.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暢通復議渠道,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復議案件;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優化納稅服務

22.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實施二維碼一次性告知,委託郵政代開發票代征稅款、推行錯峰預約、導稅服務等措施提高辦稅效率;通過完善發票網上申領、發票掌上開具、推行電子發票、發票驗舊信息自動上傳等措施便利發票領用。

23.開展專業化的納稅咨詢。建成12366納稅服務熱線(武漢)中心,實現與地稅部門相互轉接咨詢電話,完善IVR語音提示功能,收集納稅人反映的熱點問題,及時通過IVR向納稅人播報。

24.免收稅務證照工本費。對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實行免收費政策;對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領用、列印、復印有關涉稅資料,一律實行零收費。

25.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完善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服務和管理措施;拓展「銀稅互動」范圍,促進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到「納稅信用貸」應用中來,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覆蓋,幫助誠信納稅人降低融資成本。

26.實施「走出去」企業專業化服務。

圍繞「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戰略,通過編制國別稅收信息指南、執行稅收協定、加強涉稅爭議稅收服務等,推進我省企業「走出去」,發揮湖北基礎設施建設優勢,加大國際產能合作力度。

27.開展大企業個性化服務。堅持以項目為抓手、以集約管理為方向,以專業化團隊運作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國稅局為主導、武漢市局為核心,各市州局協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稅收解決方案。

(四)深化稅收征管

28.加強國地稅合作。落實國地稅合作規范,通過開展國地稅合作示範點建設,推行國地稅涉稅事項省內通辦,建立國稅、地稅「一窗式」辦稅服務等模式,在納稅服務、徵收管理、稅務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實現「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標。

29.推廣「實施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廣應用涉稅事項網上辦理系統和移動辦稅平台,推行涉稅事項「線上」省內通辦,實現網上受理申請、網上申報繳稅、網上發票辦理、網上涉稅查詢和網上納稅咨詢,做到繳稅信息可查詢、發票信息可查驗、申辦事項可跟蹤。

30.簡化辦稅程序。對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優先辦理出口退稅等守信激勵措施,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對個體定期定額戶實施以繳代報。

三、扎實推進,確保服務供給側改革工作舉措穩步有序。

(一)統一思想,增強工作的主動性。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為解決供給側、結構性、體制性矛盾而做出的決策部署。各級國稅機關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上來,主動將地方政府確定的改革任務和國稅工作有效對接,把各項政策舉措融入到全省國稅系統的「六大攻堅戰」中,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廣泛宣傳,增強工作的積極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收宣傳月等專題活動,通過門戶網站、辦稅大廳、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稅收政策和服務舉措;要通過國稅專報等形式,向地方黨政領導報告國稅部門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過學習培訓、工作部署等途徑向廣大國稅幹部宣傳講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要內容,以及國稅部門服務改革的任務和舉措,在機關上下、系統內外營造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增強服務改革的積極性。

(三)問計問需,增強工作的針對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任務,積極同有關政府部門對接,聽取有關部門在提高供給質效、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的稅收政策訴求;要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在改革轉型中的困難,收集企業在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積極為破解改革難題建言獻策,有針對性的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四)優化舉措,增強工作的全局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方法,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要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好國地稅合作規范、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全面優化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稅收征管、稅務檢查等各環節的服務舉措,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規范化、高質效的稅收服務。

(五)認真落實,增強工作的有效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密切跟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認真評估政策執行效應、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並積極向相關部門反饋,為稅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建議;要將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情況和綜合績效管理相結合,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舉措的責任分解、督辦檢查和工作考評,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部門、到崗到人,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Ⅷ 稅務人員什麼情況使用執法記錄儀

稽查取證,查封扣押,調取賬簿及其他與納稅人有爭議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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