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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警示期

發布時間: 2021-02-05 06:50:35

『壹』 求問緩刑期間受到行政警告是否收監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專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屬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收監,指關進監獄。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指關進監獄。

『貳』 警示訓誡的三項制度是什麼

黨員幹部警示提醒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執行縣委、縣政府政策決定不認真苗頭,群眾意見較多的;
二、有違背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問題反映,群眾有意見的;
三、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影響干群關系,群眾有反映的;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民主測評中滿意率較低的;
五、不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言行舉止與黨員、幹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眾中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不夠到位的;
七、管轄范圍內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八、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不高,推諉扯皮,群眾有意見的;
九、違反行業、部門或單位的規章制度,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行業、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群眾反映較大的;
十一、領導幹部因崗位、職務變動或過生日、遷新居、子女升學及婚喪嫁娶,未執行報告制度或有大操大辦苗頭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黨員幹部誡勉督導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督導: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決定、命令貫徹執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風和不廉潔行為的;
三、在改革創新和幹事創業中,由於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四、在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經驗,方式方法不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幹部群眾反映較多的;
五、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夠強,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單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群眾有意見的;
六、在行政權力運作和公共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輕微的;
七、不當的行政行為和組織行為,造成單位輕微違規違紀的;
八、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有輕微違規行為,尚不構成違紀的;
九、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群眾有意見的;
十、其他需要誡勉督導的。


黨員幹部訓誡糾錯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訓誡糾錯:
一、違反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造成一定事實後果,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經初核或者了解,錯誤行為較輕,尚不構成違紀的;
三、有黨政紀條規中列舉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夠紀律處分或情節較輕,可不給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

『叄』 執法人員在執法期間的行為屬於哪種

執法人員在執法期間的行為當然是公務執法行為。

『肆』 妨礙公務執法要拘留多久

妨礙公務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是刑事拘留,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長4天,如果屬於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30日。

『伍』 行政執法時,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5)執法警示期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於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陸』 公安機關處置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前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處的現象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單位受利益的驅動,對一些賣淫嫖娼、賭博案件抓獲後,怕「麻煩」,主要一是怕上級法制部門抽卷檢查和監督,對這兩類案件不裁決,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保證金「;二是對這兩類案件做出較大罰款並處拘留,受「人情網」制約,對兩類案件往往是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的所謂「保證金」後對已裁決的拘留不執行,導致部分受處罰人和群眾投訴告狀。
(二)亂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尋釁滋事、雇凶商人、僱人討債等案件,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往往抵不住「說情網」的干擾或受單位辦案經費不足的困惑,對上述案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採取這些強制措施後又不及時按照法核意見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或呈報勞動教養,群眾對此類案件反映強烈,受害者也是意見紛紛。
(三)保而不偵、保而不審現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層單位還存在人、財兩保現象。一些基層單位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辦理之後,就認為此案辦理完畢,高枕無憂了,辦案人員將案卷放在抽屜里睡大覺,收取一定數額保證金後就萬事大吉,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去繼續偵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響了整體打擊效能,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隨意剝奪嫌疑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些辦案民警沒有樹立程序意識,對應當告知嫌疑人或當事人的一些權利義務未及時進行告知。表現尤為突出的是鑒定結論的告知和對案件處理有知情權等諸多問題,結果導致案件當事人或嫌疑人家屬到處上訪告狀,或由於程序不合法導致案件被撤銷或變更,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動。
(五)調查取證不仔細,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一些基層單位民警在案件調查時不及時、不仔細,案件證據未及時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引起受害者到處上訪告狀,牽涉公安機關大量人力、物力。
(六)違反辦案程序現象突出。一些辦案民警由於工作不認真,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細節問題,如詢問為1人詢問、裁決在前,告知擬處罰事實、證據在後,裁決書未在法律期限內送達被處罰人或受害人,還有一些基層單位有讓非執法主體參與辦案之嫌,從抽查考評案卷上明顯看出記錄人的字跡和辦案民警簽名字跡明顯不是同一人,這些程序上的小細節、小問題有可能導致案件被上級部門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引起受害人不滿,到處上訪告狀。
(七)處罰執行不到位。一些基層單位由於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擾,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罰款未執行到位,更有一些單位將已裁決拘留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拘留,收取罰款和一定數額擔保金,主要表現在賣淫嫖娼、賭博兩類案件上,群眾對此意見紛紛,紛紛向法制、紀檢、督察部門投訴。
(八)法制部門監督指導不力。由於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法律監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層法制部門法律監督職能大打折扣,沒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尤其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執行情況,有案不決等案件沒有監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層單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評整改落實不到位,常見執法問題屢查屢犯,影響了執法質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機關打擊效能。

解決對策和建議
(一)必須加大法律指導監督力度。法制、紀檢、督察部門要互相配合,定期與不定期對接處警、立案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進行督導,對那些有案不決、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決不執行、群眾投訴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要敢於碰硬、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同時,法制部門要定期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進行定期清理審核,對符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呈報勞動教養案件,要及時下發《執法建議書》進行跟蹤個案督導,對《執法建議書》和抽卷考評中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執行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匯報,對執行落實不到位單位和辦案民警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責任追究,並進行通報。
(二)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各級基層公安機關要利用以會代訓、參加庭審、法律知識考試、定期參加上級公安機關培訓,到法制部門跟蹤學習實踐的方式加大對辦案民警執法培訓力度,提升基層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法律業務水平,從而達到提升辦案水平、提升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訓要有實戰性、要結合本地執法實際,與公安部《執法細則》結合起來,要讓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處警、立案、調查取證、處理、送達、出庭應訴等工作,做到既重實體又重程序,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經得起各級部門檢查。
(三)加大卷宗考評力度,確保卷宗質量。法制部門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每月對各執法單位執法卷宗進行抽查考評,要按照統一下發的考評記分辦法,客觀公正對每一執法卷宗進行評判,從中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和共性問題,每月執法卷宗考評進行通報突出共性問題和個案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對個案存在突出問題,及時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存在問題通知書》,責令執法單位限期整改,對連續成績不理想的單位及時予以通報,督促其落實執法責任制,提升辦案質量。 四、加大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監管、指揮中心、宣傳、信訪、網監、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當月單位存在和群眾反映投訴執法問題,由法制部門形成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報告,對存在執法問題要及時下發《糾正執法問題通知書》和《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書》,督促執法單位進行整改。同時,每月對綜合研判分析出來的執法問題及時下發執法警示,提醒各執法單位嚴加註意規范。

『柒』 基層公安民警在處置案件存在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當前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處的現象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單位受利益的驅動,對一些賣淫嫖娼、賭博案件抓獲後,怕「麻煩」,主要一是怕上級法制部門抽卷檢查和監督,對這兩類案件不裁決,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保證金「;二是對這兩類案件做出較大罰款並處拘留,受「人情網」制約,對兩類案件往往是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的所謂「保證金」後對已裁決的拘留不執行,導致部分受處罰人和群眾投訴告狀。
(二)亂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尋釁滋事、雇凶商人、僱人討債等案件,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往往抵不住「說情網」的干擾或受單位辦案經費不足的困惑,對上述案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採取這些強制措施後又不及時按照法核意見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或呈報勞動教養,群眾對此類案件反映強烈,受害者也是意見紛紛。
(三)保而不偵、保而不審現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層單位還存在人、財兩保現象。一些基層單位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辦理之後,就認為此案辦理完畢,高枕無憂了,辦案人員將案卷放在抽屜里睡大覺,收取一定數額保證金後就萬事大吉,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去繼續偵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響了整體打擊效能,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隨意剝奪嫌疑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些辦案民警沒有樹立程序意識,對應當告知嫌疑人或當事人的一些權利義務未及時進行告知。表現尤為突出的是鑒定結論的告知和對案件處理有知情權等諸多問題,結果導致案件當事人或嫌疑人家屬到處上訪告狀,或由於程序不合法導致案件被撤銷或變更,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動。
(五)調查取證不仔細,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一些基層單位民警在案件調查時不及時、不仔細,案件證據未及時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引起受害者到處上訪告狀,牽涉公安機關大量人力、物力。
(六)違反辦案程序現象突出。一些辦案民警由於工作不認真,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細節問題,如詢問為1人詢問、裁決在前,告知擬處罰事實、證據在後,裁決書未在法律期限內送達被處罰人或受害人,還有一些基層單位有讓非執法主體參與辦案之嫌,從抽查考評案卷上明顯看出記錄人的字跡和辦案民警簽名字跡明顯不是同一人,這些程序上的小細節、小問題有可能導致案件被上級部門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引起受害人不滿,到處上訪告狀。
(七)處罰執行不到位。一些基層單位由於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擾,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罰款未執行到位,更有一些單位將已裁決拘留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拘留,收取罰款和一定數額擔保金,主要表現在賣淫嫖娼、賭博兩類案件上,群眾對此意見紛紛,紛紛向法制、紀檢、督察部門投訴。
(八)法制部門監督指導不力。由於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法律監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層法制部門法律監督職能大打折扣,沒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尤其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執行情況,有案不決等案件沒有監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層單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評整改落實不到位,常見執法問題屢查屢犯,影響了執法質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機關打擊效能。

解決對策和建議
(一)必須加大法律指導監督力度。法制、紀檢、督察部門要互相配合,定期與不定期對接處警、立案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進行督導,對那些有案不決、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決不執行、群眾投訴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要敢於碰硬、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同時,法制部門要定期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進行定期清理審核,對符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呈報勞動教養案件,要及時下發《執法建議書》進行跟蹤個案督導,對《執法建議書》和抽卷考評中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執行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匯報,對執行落實不到位單位和辦案民警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責任追究,並進行通報。
(二)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各級基層公安機關要利用以會代訓、參加庭審、法律知識考試、定期參加上級公安機關培訓,到法制部門跟蹤學習實踐的方式加大對辦案民警執法培訓力度,提升基層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法律業務水平,從而達到提升辦案水平、提升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訓要有實戰性、要結合本地執法實際,與公安部《執法細則》結合起來,要讓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處警、立案、調查取證、處理、送達、出庭應訴等工作,做到既重實體又重程序,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經得起各級部門檢查。
(三)加大卷宗考評力度,確保卷宗質量。法制部門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每月對各執法單位執法卷宗進行抽查考評,要按照統一下發的考評記分辦法,客觀公正對每一執法卷宗進行評判,從中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和共性問題,每月執法卷宗考評進行通報突出共性問題和個案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對個案存在突出問題,及時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存在問題通知書》,責令執法單位限期整改,對連續成績不理想的單位及時予以通報,督促其落實執法責任制,提升辦案質量。 四、加大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監管、指揮中心、宣傳、信訪、網監、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當月單位存在和群眾反映投訴執法問題,由法制部門形成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報告,對存在執法問題要及時下發《糾正執法問題通知書》和《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書》,督促執法單位進行整改。同時,每月對綜合研判分析出來的執法問題及時下發執法警示,提醒各執法單位嚴加註意規范。

『捌』 廣州開四停四的執法過渡期是什麼意思

廣州限行開四停四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起,一個月過渡期。
「過渡期」的意思是:7月份對違反的車輛,只提醒教育,不執行扣分和罰款措施。

『玖』 深圳進入強制垃圾分類時代,若沒有嚴格執行會有什麼處罰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從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標志著深圳正式進入強制垃圾分類時代。從以前的“倡議分類”進入“強制分類”,並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處以最高200元罰款,而對於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的相關單位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款。

《條例》中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四類。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副局長楊雷表示:

深圳垃圾分類的短板在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集貿市場果蔬垃圾,對這類垃圾前端分類的量還不夠,後端的處理設施也還要繼續處理和補充,這是接下來的工作重點。

此次《條例》對家庭廚余垃圾的投放規定:

家庭廚余垃圾應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庭廚余垃圾應當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後密閉存放,並在12小時內清運。

『拾』 受害人對違規違法的行政執法舉報有時效期嗎

受害人對違規違法的行政執法是可以舉報的。這個舉報是沒有有效期的。你可以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去舉報。只要這個情況是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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