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執法證
① 監獄財務崗需要考執法證嗎
你好,監獄財務崗是不需要執法證的,謝謝。
② 沒有交通行政執法證的人員能否任交通執法局財務科長
財務科長沒有必要非要執法證的
③ 我是行政單位一科員,工作中涉及到要對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查賬檢查。 我如果沒有行政執法證,還能否進
這是內部事務,當然能進。每個行政單位都有權對下屬單位進行財務版檢查,難道法律要給每家權行政單位授予財務檢查權?法律上的行政檢查權如稅務檢查權等,是對公共事務進行檢查的權力,但稅務局對下屬單位進行財務檢查是內部事務,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內部檢查結果,司法機關是不可能看到的,除非符合移交司法條件,而且還要看你們的老大能不能糾正、能不能壓下、敢不敢壓下。就算移交司法機關,這個檢查結果也只能作為一個線索或證據,司法機關還會進行調查的。
④ 中專學歷的工作人員不具備考取執法證件嗎
可以,如果想學會計,就先從考會計叢業資格證書開始,這是踏入會計行業的門檻,要想從事會計就必須取得這個會計叢業資格證書(就是會計證),當然如果你有關系就另當別論了(呵呵),考會計叢業資格在當地財政局報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兩門課(會計基礎和財經法規),另一部分是取得會計電算化證書或取得珠算等級證書(這一部分為二選一),這兩部分必須同時通過方可取得會計叢業資格證書.然後就可以考會計職稱了(初級),考初級的要求是取得會計叢業資格證書和中專畢業以上就可以報名了,考中級的要求是是取得會計叢業資格證書,大專以上學歷,並且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的會計工作方可報考.以上希望能幫到你,祝你成功!
⑤ 運輸管理所的財務人員具有交通執法身份么
單獨一個財務人員是不可以執法的,有資格證也不可以單獨除非是外勤忙不開聯合內勤出去執勤,
⑥ 財政行政執法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七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9、《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
10、《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11、《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
1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
13、《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14、《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15、《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
16、《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
17、《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九條
18、《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九條
19、《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三條
20、《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
21、《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2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2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⑦ 什麼事財務許可證
就是單位來有若干名領導,源不能人人審批花錢,只由分管領導一人統一調度,審批資金支付的一種財務管理辦法。
審批權是什麼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⑧ 地稅局工作人員有有沒有執法證件
企業財務負責人在面對稅務人員上門核查時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情,一定要做到淡版定。
稅務人員上門核查高權企認定相關的財務資料,是一個正常的辦事流程與環節,財務人員如果能夠鎮定自若,仔細聽清稅務人員的問題,做到有針對性的解釋,解釋的合理到位,稅務人員一般也都能夠接受。最忌諱的是因為慌張,本來可以向稅務解釋清楚的事情,反而越說越亂,引起稅務人員的重視與質疑。
稅務人員主要針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財務相關指標、數據進行核查。
⑨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工作。人事、財務裝備管理等職能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裝備管理。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I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內卡。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執法證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有效期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式樣和技術標准,組織製作、發放專用皮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製作、發放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
第十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確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組織考試、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三)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
(二)近兩年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記錄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其他不應當核發情形的。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申請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領證申請,申請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逐級上報至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限於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防止遺失、被盜或者損壞。
發現遺失、被盜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將證件公告作廢後,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損壞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收回毀損證件後,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不得塗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生變動、確需換發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換發。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所管轄區域內持證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及時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並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退休的;
(二)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調離本機關執法崗位的;
(三)辭職、辭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暫扣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被停止履行執法職責的;
(四)故意損壞、塗改、復制、轉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扣的。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復制、轉借、抵押、贈送、出賣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六)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勞動教養、刑事拘留或者判處刑罰的。
第二十五條暫扣、吊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機關或者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製作、發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核發情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核發備案表》,並將有關管理事項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內有效。有效期滿的,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⑩ 如何報考公務員如何報考行政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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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考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考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3年度招考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5)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系。
3、2013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3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並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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