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和政策
❶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❷ 政策和法規有什麼區別哪些屬於政策哪些屬於法規如何區分政策和法規
法規則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僅次於法律。
❸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一、政策與法律的聯系:政策與法律都屬於國家的上層建築,都具有強制性、權威性,但是政策與法律又有所不同。政策經過法定的程序,由法定部門予以制定並發布,才上升為法律。
二、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概念不同
(1)政策是階級、政黨或社會集團為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利益,以權威的形式規定的,在一定時期指導、規范人們活動的行為規則。
(2)法律是由國家制度認可的並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相比較而言,政策具有階段性、靈活性和及時性,法律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成熟性。政策他們是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的。他們的主要區別如下:
2、制定主體不同
政策的制定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3、建立的程序不同
法律具有穩定性,修改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具有靈活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4、違反的後果不同
違反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政策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3)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網路—政策
❹ 政策和法律的區別,如平時條例、通知、法規和政策是什麼關系謝謝!
(1)是否公開。法律必須是公開的,政策,特別是黨的政策表現為黨的文件,不一定公開。內
(2)政策可以只由容原則性的規定組成,而法律不能這樣
(3)政策(特別是具體的政策)有較高的靈活性,而法律有較高的穩定性
(4)政策靠宣傳教育和相關黨紀保證實施,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❺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意志屬性不同。
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穩定性不同。
法律的規定則比較明確、具體和詳盡,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帶有一般的號召性和原則的指導性,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5)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❻ 法律和政策的區別
一、區別:
1、制定的組織和程序不同。
狹義的法律僅能由有權制定的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只能由國務院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黨的全國性政策只能由黨中央決定。法具有國家意志,黨的政策代表黨的意志。
2、兩者的諷整范圍不同。
兩者的諷整范圍有的是共同的,交錯的,但有的卻是區別,例如具體犯罪問題僅由法律規定。
3、實施手段、方式不同。
法具有國家強制力,黨的政策靠宣傳教育,對黨員還可以紀律制裁作保證。
4、相對穩定程度不同。
法律比較規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較原則,有較大伸縮性。
二、正確。
在社會主義國家,法與政策是指社會主義法與共產黨的政策。二者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它們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一致的。
1、政策是法的靈魂,是法的指導思想和核心內容,法的制定應以政策為依據;法的實施也應體現政策精神;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可運用政策去處理問題。
2、法也是貫徹、實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6)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❼ 法律和政策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以政策為指導,首先表現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據;其次在法律的實施方面,政策對法律具有指導作用。
反過來,政策依靠法律實施。依法治國下政策的空間相應的就要縮小,但並不意味著依法治國的狀態下政策就沒有發揮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但並不意味著法不能因時而變,只是法的任何變動都須遵循嚴格、固定且專業性很強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徵。
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政策可朝令夕改或無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7)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法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❽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8)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❾ 政策和法律是什麼關系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
1、雖然政策與法律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社會生活中能夠發生巨大的影響,但政策這種社會調整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調整往往缺乏明確性和系統性。政策規范的內容傾向於原則、抽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相比之下,法律則傾向於明確、具體、有保障,要求有嚴格的邏輯結構、統一的體系。
3、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不能像法律直接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行。
4、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穩定性。政策有很大的靈活性,它可以根據形勢的變化而改變。較之法律的修改,政策的文化所受的限制和約束要小得多。
(9)法規和政策擴展閱讀: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意志屬性不同。
法律由特定國家機關根據職權和程序依法制定和承認,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向全社會開放;政黨政策制定的黨的領導機關依照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
反映了全黨的意志,和他們的強制實現黨的組織和黨員僅限於和內容不允許向公眾披露。然而,在政黨合法化的趨勢下,政黨尤其是執政黨的政策公開與秘密的范圍也應依法界定。
2、規格的形式是不同的。
法律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的來源,以規則為主要形式,邏輯結構嚴謹,權利義務規定明確。另一方面,政黨政策沒有法律等明確、具體的規范性形式,表現為決議、聲明、決定、聲明和通知等,具有較強的程序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律的執行與國家強制有關,是有組織的、專門的和有計劃的。黨的政策是在黨的紀律的保證下執行的,除非政策轉化為法律,否則政策的執行與國家強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