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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4 22:03:48

Ⅰ 國家哪條法律對勞務派遣作出定義

一、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回雇員租賃,是答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二、目前有關勞務派遣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第五章「特別規定」當中的第二節「勞務派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全文。
三、從目前頒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明確的給予「勞務派遣」一個定義,只是對勞務派遣所牽涉到的各方,給予了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規范。

Ⅱ 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除了勞動合同法還有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勞動合源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Ⅲ 有沒有關於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關於勞務派遣相關法律規定

1、 勞務派遣的法律定義及優點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名稱雖有所不同,但性質基本一樣,通常表現為勞動者「僱傭」與「使用」的分離。勞務在當前被廣泛使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將原來的標准工方式改為勞務,主要是由於勞務存在幾個優勢,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規避用工風險;三是便於用工管理。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就業形式在市場經濟國家早已存在,是企業為適應市場變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要求的必然結果。
2、勞務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
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勞務人員與實際用工單位只有使用關系, 沒有勞動合同關系。
3、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性質
勞務派遣單位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正規的有限公司到個體組織,參差不齊,但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這種混亂的狀況將得到規范。《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按照規定可以明確,勞務派遣單位今後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組織形式將不再允許,個體中介性質的勞務派遣單位將不復存在。但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已經設立的非公司組織形式的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是否允許其繼續存在,還是按照新的規定進行重組,還是有一定的過渡期,尚無規定。
4、 勞務派遣中的三方法律關系
在勞務派遣情形下,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即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的勞動法律,勞動者與接受單位的勞務關系,勞務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之間的派遣法律關系,前者受勞動法調整,發生爭議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後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調整,發生爭議時可能會根據爭議產生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向相關部門解決。
5、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勞動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別規定外,沒有強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勞務派遣則不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兩年;且該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6、勞務派遣中的工資及待遇支付
在如今很多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中,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等等都是由用工單位出於績效考核管理的需要而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則為了減輕工作責任而免除了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不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而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後,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此處的勞動報酬應理解為工資,對於非工資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三款可知,則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7、勞務派遣中禁止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如今很多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或者服務費等現象,這種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稱為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8、 勞務派遣適用的用工領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可知,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立法與相關司法解釋的關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這里的「勞動力派遣」即「勞務派遣」,「接受單位」即「用工單位」。本條解釋是為貫徹勞動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勞動爭議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屬於實體性規定,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在審判實踐中應綜合適用。尤其是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勞務派遣的法律用語應與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Ⅳ 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裡面有專門的關於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其它沒有了。

Ⅳ 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你確定所有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要嗎?好吧,都給你,希望你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釋義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對《關於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集體協商實行辦法

關於「三八」國際婦女節放假工資如何支付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出境定居的歸僑眷職工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擾勞動保障監察檢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幾個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務派遣的最新規定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關於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集體合同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

信訪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Ⅵ 國家針對勞務派遣工都有那些規定

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勞務人員與實際用工單位只有使用關系, 沒有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如今很多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或者服務費等現象,這種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稱為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可知,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立法與相關司法解釋的關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這里的「勞動力派遣」即「勞務派遣」,「接受單位」即「用工單位」。本條解釋是為貫徹勞動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勞動爭議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屬於實體性規定,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在審判實踐中應綜合適用。尤其是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勞務派遣的法律用語應與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Ⅶ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是法規還是法律

勞務來派遣合同存在勞動關系源,合同也成立所以是法規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說的情形,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

Ⅷ 派遣單位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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