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名詞解釋
① 行政賠償制度的名詞解釋
行政賠償制度名詞解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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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17-06-12 上傳者:10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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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制度名詞解釋
篇一:國家賠償法名詞解釋2015 國家賠償法名詞解釋 一、 名詞解釋 1、刑事司法賠償——又稱刑事賠償即國家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2、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託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法律制度。 3、無罪賠償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執行刑罰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無罪的情況下,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4、司法賠償的復議程序——是指司法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賠償,如請求人不服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或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的決定,請求人可向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5、國家賠償——從廣義上講,國家賠償就是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說,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愛賠償。 6、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與的賠償。 7、行政賠償——即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其他公務執行機關和人員的侵權損害行為或者處在他們管理或監督之下的物體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3、國家賠償法——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涉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判例的總和。 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法專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統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准、方式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國家賠償的基本法律。 4、公務過錯——所謂的公務過錯指公務活動欠缺正常的標准。 5、職務違法行為——所謂的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6、自由裁量行
② 行政追償與刑事追償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追償與行政追償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追償主體不同:行政追償主體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行政機關,刑事主體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公安司法機關。
2、追償對象:
(1) 刑事追償對象:對有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行政追償對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受委託行使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以及有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
3、追償時效不同刑事追償有法定期限行政追償沒法定期限,我國目前立法中對追償時效隻字未提,這是立法上的疏漏,極易導致實踐中行政追償權的濫用。
③ 什麼是追償
追償
追償是指保險人代致害人暫時支付其應當自行承擔的搶救費用後,保險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致害人償還墊付費用的行為。
④ 行政追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范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他們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為調整對象不同,前者為行政機關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後者為合法行為。然後兩者的范圍也不同,後者比前者更廣。,...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
⑤ 行政追償與刑事追償有什麼區別
追償主體不同:行政追償主體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行政機關,刑事主體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公安司法機關。
刑事追償對象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對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一) (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追償對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受委託行使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以及有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
⑥ 什麼是行政追償人什麼是行政被追償人
答:行政追償是指行政義務機關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對造成行政侵權損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
⑦ 行政追償有什麼意義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償制度的意義:行政賠償中的追償權對被追償者來說是一種重大過錯行政責任,是為了抑制其違法行使職權,平衡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就要求在一個公務員行使行政權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是給公務員本人的一種權力約束。公務員一旦違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侵害事實,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向國家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公務員也可能受到追償。
行政追償是行政賠償的後續間斷,是國家和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管理,徹底糾正違法行政的必要措施。
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可以消解因公務人員個人的財力有限,無法及時有效的支付賠償費的情況,免除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督促公務人員增強責任心,同時也可以減輕國家因行政賠償的財政負擔。但我國的行政追償是基於行政機關(國家)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建立的,因此公務人員的某些合法權益(包括憲法所賦基本權利)同樣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行政追償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面廣,需要處理的關系多,稍有不慎可能帶來很多社會問題。
⑧ 行政賠償與行政追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回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答賠償范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他們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為調整對象不同,前者為行政機關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後者為合法行為。然後兩者的范圍也不同,後者比前者更廣。,...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