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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32

發布時間: 2021-02-04 17:35:36

A. 行政法第一條規定

沒有行政法,只有《行政訴訟法》。

其中《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B.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百、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1、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
4、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度。

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包括哪幾種法

主要分兩種: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

特別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法》、《教育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D. 行政法中的第三人是有獨三嗎

行政法不分有獨三和無獨三,而是分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是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是行政機關的,是被告型第三人。

E.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行政法中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其核心在於通過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兼顧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同時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權利,確保基本人權的實現。比例原則從理念上源於對正義的需求。它在價值取向上與時代發展的大趨勢是一致的。

F. 憲法中關於行政法的法條

  1.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2.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3.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4.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5. 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6. 第九條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7.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8.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9.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10.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11.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2.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13.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4.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G. 行政法中三大類八小類是指什麼

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類:

  1. 行政組織法的規范和制度。專

  2. 行政行為法的規范和制度。

  3. 行政法制監督屬、行政責任、行政救濟法的規范和制度。

行政法中八小類是指:

第一類為調整行政組織和職能的狹義行政組織法;

第二類為調整行政機構編制的行政編製法;

第三類為調整行政工作人員任用和管理的公務員法;

第四類為調整行政設施、國有資產等公物的公物法。

第五類為行政復議法。

第六類為行政賠償法。

第七類為行政申訴、控告、檢舉法。

第八類為行政監察法。

H. 行政法選擇題啊,急求答案

下列關於處罰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B.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C.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D.行政處罰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該規定屬於:
A.執行罰
某工商所依據本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文件,對在轄區內農貿市場擺攤賣菜的個體菜農徵收攤位管理費。攤主李某認為,自己已向農貿市場繳納了攤位租用費,工商所再收費屬於亂收費,欲申請行政復議。其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式尋求救濟?
B.可以要求對工商所的收費行為進行行政復議。
C.可以要求對工商所的收費行為進行行政復議時,一並對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收費文件進行復議審查。
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審查該收費行為。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在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時,一並被要求審查?
B.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春節期間定點燃放鞭炮的決定》
C.北京市工商局關於整頓市場秩序的通知。
D.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關於馬路兩旁禁止設立攤點的規定。
關於行政復議特殊管轄中,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B.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D.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周某因賭博被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八里庄派出所罰款200元,周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案的復議機關為
B.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局D.海淀區人民政府
李某購買了張某的鋪面房,租給劉某搞商業經營,現房地產管理機關因該房未經報批系違章建築,下令限期拆除。如申請行政復議,下列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李某應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張某和劉某為第三人。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與受理的,復議申請人可以()
B.向人民法院起訴C.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

I. 行政法的行政行為

1. 涵義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第一,行政行為的主
體是行政機關,得到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體(包括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第三,行政行為必須是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影響的行為。比如,有一些行政主體的行為,象單純的建議、勸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影響。2. 類型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可從三方面進行:
a) 看該行政行為終結時相對人是否明確、固定。
b) 看適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費」還是反復使用。
c)抽象行政行為的通常表現形式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區分主要應看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特有的權利義務,該行為必然是內部行政行為。反之則為外部行政行為。
(3) 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4) 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
(5)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這是借用民法學原理所作的區分。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建立在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變化是否由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決定這一點上,它是行政活動的元形式。
3.構成和合法
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權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個行政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條件。它的選取應考慮要件的同層次性、涵蓋性、均衡性和不重復性。其具體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體及其職權合法。第二,行政依據合法且充分。第三,行為內容明確且正當。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且正當。
4. 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處理的公定力指行政處理一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效力。
(2)確定力。行政處理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理具有不受任意改變(撤銷、變更、廢止注銷或吊銷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兩個方面。形式確定力,又稱不可爭力,是行政處理對相對人而言的不可改變力,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處理。指在復議或訴訟期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處理。實質確定力又稱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處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現,應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任意變更自己所作的行政處理。
(3)拘束力。行政處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處理生效後,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4)執行力。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處理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處理內容的效力,這里的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履行,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對行政主體的強制履行通常則由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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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www.gov.cn 2005年08月21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字體:大 中 小】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附: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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