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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注冊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4 16:27:53

Ⅰ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 2020

第一節 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

第五十九條 葯物臨床試驗期間,用於防治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嚴重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且尚無有效防治手段或者與現有治療手段相比有足夠證據表明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創新葯或者改良型新葯等,申請人可以申請適用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

第六十條 申請適用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向葯品審評中心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葯品審評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後納入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

第六十一條 對納入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的葯物臨床試驗,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請人可以在葯物臨床試驗的關鍵階段向葯品審評中心提出溝通交流申請,葯品審評中心安排審評人員進行溝通交流;

(二)申請人可以將階段性研究資料提交葯品審評中心,葯品審評中心基於已有研究資料,對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見或者建議,並反饋給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對納入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的葯物臨床試驗,申請人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時,應當及時向葯品審評中心提出終止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葯品審評中心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該品種的突破性治療葯物程序,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節 附條件批准程序

第六十三條 葯物臨床試驗期間,符合以下情形的葯品,可以申請附條件批准:

(一)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葯品,葯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證實療效並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

(二)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葯品,葯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並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

(三)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獲益大於風險的。

第六十四條 申請附條件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就附條件批准上市的條件和上市後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等與葯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經溝通交流確認後提出葯品上市許可申請。

經審評,符合附條件批准要求的,在葯品注冊證書中載明附條件批准葯品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上市後需要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時限等相關事項。

第六十五條 審評過程中,發現納入附條件批准程序的葯品注冊申請不能滿足附條件批准條件的,葯品審評中心應當終止該品種附條件批准程序,並告知申請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報。

第六十六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葯品,持有人應當在葯品上市後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葯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

對批准疫苗注冊申請時提出進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

第六十七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葯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其獲益大於風險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處理,直至注銷葯品注冊證書。

Ⅱ 新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與原《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異同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影響比較大的變化有18處:

1.批准生產前還要再試產和檢查是修訂的重點

2.改劑不能隨便改了。
對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由原劑型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申報。此項規定基本上堵截改劑。
3.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直接叫「仿製葯」
4.研發機構不可以報新葯的說法不存在。
申請人均不是葯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5.可以有批文,不需建葯廠了
新葯《葯品注冊批件》的持有者可以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或委託生產,技術轉讓和委託生產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6. 仿製葯也可能要上臨床。
仿製葯申請,根據評價需要進行臨床試驗。需要用工藝和標准控制葯品質量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化學葯品可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
補充申請中,已上市葯品生產工藝等有重大變化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7. 省里將有可能審評「仿製葯」
8. 技術審評時限取消還是保留了。
9.標准將不在試行
10.仿製時間由80日變為160日
11.對改劑型的申請人身份進行了相對限制
12..根據葯品注冊的風險程度,將部分葯品的技術審評或審批工作下放給省局
13.申報臨床時,改變了傳統的「先走資料報告隨後」的規則,改為由省局一起走。報生產時不變。
14.將「現場生產檢查」獨立出來,新葯的「現場生產檢查」由國家局負責。仿製葯與補充申請的「現場生產檢查」由省局負責。
15.報生產的三批樣品不再是申報資料必須,而是由國家局經過技術審評後下達指令再生產,並組織核查。
16..監測期內的品種將不能仿和改或進口
17..將原來的第三章「葯物的臨床前研究」歸並入本次法規的第二章,由16章壓縮為15章。
18.通篇將已有國家標准改為仿製。

Ⅲ 中國有哪些葯品法規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內、《中華人民容共和國葯典》、《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

《血液製品保護條列》、《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葯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列》、《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列》、《中葯品種保護條列》、《葯品行政保護條列》等。

(3)葯物注冊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是以葯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葯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葯品生產經營管理、葯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葯學標准化管理、葯品稽查管理、葯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葯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Ⅳ 葯品注冊直至葯品正式生產上市的相關流程及法規有哪些

看你你是階段定在哪裡了看

最初始定位什麼都沒有的話,基本是:籌資,選址,建廠版,申權辦營業執照等,申辦葯品生產許可證,申辦葯品批文,申辦GMP,自行銷售一般最好申辦葯品經營許可證,GSP等。

一般情況下,上市過程可以特指申辦葯品批文,即葯品注冊這一階段。按照葯品管理法及局令進行注冊即可。

Ⅳ 新葯注冊特殊審批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研究創制新葯,有效控制風險,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新葯注冊申請實行特殊審批:
(一)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新發現的葯材及其制劑;
(二)未在國內外獲准上市的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生物製品;
(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葯;
(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葯。
主治病證未在國家批準的中成葯【功能主治】中收載的新葯,可以視為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葯。
屬於(一)、(二)項情形的,葯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在提交新葯臨床試驗申請時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
屬於(三)、(四)項情形的,申請人在申報生產時方可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經審查確定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情形的注冊申請,在注冊過程中予以優先辦理,並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交流。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特殊審批,應填寫《新葯注冊特殊審批申請表》(附件1),並提交相關資料。
《新葯注冊特殊審批申請表》和相關資料應單獨立卷,與《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資料一並報送葯品注冊受理部門。
第五條葯品注冊受理部門受理後,應將特殊審批申請的相關資料隨注冊申報資料一並送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
第六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負責對特殊審批申請組織審查確定,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同時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網站上予以公布。
(一)屬於本規定第二條(一)、(二)項情形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應在收到特殊審批申請後5日內進行審查確定;
(二)屬於本規定第二條(三)、(四)項情形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應在收到特殊審批申請後20日內組織專家會議進行審查確定。
特殊審批申請的審查確定時間包含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技術審評工作時間內。
第七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對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按照相應的技術審評程序及要求開展工作。負責現場核查、檢驗的部門對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予以優先辦理。
第八條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申請人除可以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的要求補充資料外,還可以對下列情形補充新的技術資料:
(一)新發現的重大安全性信息;
(二)根據審評會議要求准備的資料;
(三)溝通交流所需的資料。
屬於(一)項情形的,若申請人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形成技術審評意見後提交補充資料的,技術審評工作時間將適當延長,一般為20日。
第九條申請人在收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發出的補充資料通知後,如在4個月內無法提交補充資料,可延長至8個月。
第十條已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應建立與申請人溝通交流的工作機制,共同討論相關技術問題。
第十一條屬於本規定第二條(一)、(二)項情形的注冊申請,且同種葯物尚未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申請人在已獲得基本的臨床前葯學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後,可以在申報臨床試驗前就特殊審批的申請、重要的技術問題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第十二條屬於本規定第二條情形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完成某一階段臨床試驗及總結評估後,可就下列問題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一)重大安全性問題;
(二)臨床試驗方案;
(三)階段性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與評價。
第十三條已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若在臨床試驗過程中需作臨床試驗方案修訂、適應症及規格調整等重大變更的,申請人可在完成變更對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影響的評估後,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溝通交流申請,應填寫《新葯注冊特殊審批溝通交流申請表》(附件2),並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新葯注冊特殊審批溝通交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對同意進行溝通交流的,應明確告知申請人擬討論的問題,與申請人商定溝通交流的形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並在告知申請人後1個月內安排與申請人溝通。但對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應在3個月內安排與申請人溝通。
第十七條溝通交流應形成記錄。記錄需經雙方簽字確認,對該新葯的後續研究及審評工作具有參考作用。
第十八條申請特殊審批的申請人,在申報臨床試驗、生產時,均應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對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已獲准實行特殊審批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申報生產時仍需按照本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但不再進行審查確定,直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二十條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終止特殊審批,並在葯品審評中心網站上予以公布。
(一)申請人主動要求終止的;
(二)申請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及要求履行義務的;
(三)經專家會議討論確定不宜再按照特殊審批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當存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威脅時,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葯品的注冊管理,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關於葯品注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葯品是強制注冊,必須要有商標,產地等,要接受葯監局審批,具體的還請參見相關法律

Ⅶ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葯品注冊專員:熟悉葯品注冊的管理法律法規和各種規定要求,熟練掌握葯品版注冊申報程序的、權從事葯品注冊申報工作的專業人員,即葯品注冊專員。
葯學方面專利代理人:從事葯物、葯品配方、技術方案的專利申請,專利權益維護。
兩者對於葯化、葯理、葯劑、生化制葯多個領域都要有所涉獵。兩者相輔相成,不存在本質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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