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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2-04 11:41:47

1.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1)法規規章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 請問 法律 法規 條例 細則 辦法 的概念和區別

1、法律、法規、條例、細則、辦法的概念:

①法律位於第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最大,通過的文件可信度最高,下面的文件的都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為執行標准,如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一概宣布無效。

②法規:是指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文件為基礎依據,再對照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的實際執行標准.實際操作性是最主要的方面。

③條例:政府機關通過的文件,政府機關同時要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這個發布的文件為執行標准.做了一些對實際事務進行規范和要求的文件,就是條例。

④細則:解釋性的文件,具體解釋法律法規,並詳細規定其具體做法。

⑤辦法:更為詳細的做事規定,規定了做什麼事按什麼程序,要注意什麼。

2、法律、法規、條例、細則、辦法的區別:

幾者規定的范圍、內容涉及的方面有所不同。

①法律是全國人大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全國各地通用。

②法規,條例由國務院審議並通過,全國通用,但法律效力與法律相比較差。

③條例也可由較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所以只能在本地區實施,屬於地方法規。

④意見和實施細則一般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本一級政府審議並通過實施。

(2)法規規章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3. 法規,規章,自治條例,行政法規有何不同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范圍。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准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行政法規是中國法律層次的一個劃分。它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法律位階】
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或稱: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修改
地方法規 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自治條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委、總局、局、辦、署經國務院批准制定的一種在本部門管轄范圍內有效的低層次法律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沖突解決】
由於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問題,在法律的適用上,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有沖突,雖然從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出發,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法規,但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提請國務院裁定適用問題。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也需要國務院裁定解決。

4.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

5. 法律 法規 規章 規定 條例 都是什麼 暈

1、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2、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即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5、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5)法規規章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條例基於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這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2、評價作用

這是指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3、教育作用

這是指通過法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

4、預測作用

這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5、強製作用

這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法的強製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6.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6)法規規章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7. 法律、法規、規章、暫行條例怎麼區分啊

1、范圍不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版規范圍最大,包含了權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8.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條例的區別和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版。  
行政法規是國權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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