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是法規
『壹』 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關系是怎樣的
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黨紀與國法是統一於憲法之下的制度規范。我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黨紀就是保障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忠實履行法定職責,有效抵禦腐敗風險,鞏固黨的執 政地位的黨內法規。國法主要通過對犯罪的懲治,對人權的保障,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黨紀與國法都是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規范,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兩者的基本內涵與相互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黨紀嚴於國法,黨紀保障國法實施。《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宗明義指出,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既然是先鋒隊,理所當然應該接受比普通人更嚴格的約束。對於黨員而言,這一身份決定了其不能等同於普通群眾,不僅要遵守國法,更要遵守黨紀。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選擇的任意性規范,在黨的紀律中,卻被定為命令性、禁止性的義務規范。如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各地黨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案例,從法律角度來說,大操大辦並不違法,但對黨員幹部來說,僅做到不違法還不夠,還要嚴格遵從黨的規定,受到黨紀的約束。這正是黨紀與國法的區別所在。黨紀與國法的深層次關系,不僅止於前者嚴於後者,而是二者之間的互動。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黨紀不僅用來規范黨自身的內部行為,更是為了保障國法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
國法高於黨紀,國法強化黨紀效能。黨紀嚴於國法,並不是說黨紀可以凌駕於國法之上。相反,黨紀是限制在黨內的,適用范圍要小。如對腐敗分子的懲治,就充分體現了黨紀國法的辯證關系。一般而言,處理程序有兩個階段:黨內處理和司法程序。雖然大多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也有的僅做免職處理,還有的僅是受到黨紀處理,其原因就在於他們還未達到違法的標准。所以,有些人受黨紀處分不受國法處理。而那些既受黨紀處分又受國法處理的人,其行為觸犯了社會中每個人都要遵守的法律。這種情況下,在適用黨紀之後,必須還要適用國家法律,才能實現罰當其罪。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法是對黨紀懲治功能的有力強化。
黨紀與國法共同構成法治防線。在我們國家,黨內法規制度也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我們較之西方國家更有特色的部分。黨紀作為對全體黨員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黨紀主要對違反道德和紀律的不廉潔或腐敗行為進行查處,通過適用黨內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剝奪違紀者一定時期內黨內任職甚至黨員資格,促進全體黨員道德品質的培育和自律機制的完善。充分發揮黨紀的約束作用,對引領全社會守法護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國法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主要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進行查處,通過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剝奪,實現罰當其罪。在反腐敗斗爭中,只有充分發揮黨紀的先導、核心和主體作用,才能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正確有效地適用法律,不斷提高反腐敗斗爭的法治化水平。
『貳』 黨紀是什麼
黨的紀律,黨章中的定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一般來講是指版中央制定權下發的專門針對黨員的一些規定、禁令什麼的。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黨紀不等同於法律法規,它的適用范圍只能是黨員,不適用於普通群眾。
黨紀的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紀的最高處分也只能是開除黨籍,並不能憑黨紀給人入刑定罪。
在目前黨領導的體制下,領導幹部絕大多數都是黨員,撤銷黨內職務甚至開除黨籍,基本上意味著政治前途的終結,所以黨紀對領導幹部的威懾力不亞於法律法規。
『叄』 為什麼說廉潔自律是黨紀法規的基本要求
從某種意義上講,手中掌握一定權力的公務員,無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都存在著腐敗的風險。尤其是公務員始終處於腐蝕與反腐蝕考驗的前沿,職位越高風險越高,權力越大風險越大。防患未然、廉潔自律,對公務員來說,不僅是一種思想境界,而且是一種責任要求,要重責而不能輕責。
政府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我們黨建黨以來,特別是執政以來的一項創造性制度。黨中央早在1998年就發布了《關於實行政府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經過十二年的實踐,2010年底又進行了修訂。我們每一個領導崗位都是「一崗雙責」,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廉政建設的責任。
我們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始終把政府廉政建設作為關系全局的大事來抓,不允許有絲毫的懈怠和麻痹。希望大家經常認真地看一看、深入地想一想、仔細地查一查,怎麼來擔當這份責任,如何來履行這份責任。
公務員要管住自己。只有管住自己,才能管好他人。廉潔自律既是一種領導素質,也是一種領導能力。小節上如過不了關,大節上就過不得硬。要使工作不失職、小節不失守,不僅要他律,更要靠自律。自己能管住自己,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有效的預防。
明代的開國皇帝朱元璋,有一天和大臣議事之後,忽然向左右的群臣提出了一個問題:「天下何人最快活」?
有的說官居萬人之上最快活,有的說富甲一方最快活,有的說金榜題名時最快活,有的說他鄉遇故知最快活,有的說久旱逢甘霖最快活。他聽後都不滿意。
沉默了片刻,有個叫萬鋼的大臣答道:「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
朱元璋聽後連說:「見解獨到」。
遵守紀律的人,一定是一個嚴謹的人、一個快活的人、一個值得黨和人民信賴和重託的人!作為公務員,不僅要守住小節,而且要管住小節,對於一些小節問題,要及時提醒、及時糾正,防止積小成大、因小失大。廉潔自律,防患未然,我們既不能遷就自己,更不能放縱他人,在廉政建設責任上防患於未然、止之於未發。
『肆』 為什麼黨規黨紀要嚴於國家法律法規
黨的性質決定復了黨規黨紀必制須嚴於國家法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賦予了黨治國理政的責任和使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大特色、最本質特徵就是黨的領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只有把黨建設好,國家才能治理好。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的。黨是肩負神聖使命的政治組織,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黨只有以更嚴的標准、更嚴的紀律要求和約束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才能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
『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屬於什麼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回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答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5)黨紀是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陸』 中國共產黨黨紀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准;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捌』 什麼是黨紀和政紀處分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
黨紀處分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
1、對待對象不同
這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就體現在對待的對象不同,政紀處分的對象還有公務員,而黨紀處分針對的只是共產黨員,
2、處分種類不同
其次處分的種類也不盡相同,具體如下政紀處分的種類:明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紀處分。;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具體規定黨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貪污賄賂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等違犯黨紀行為及其量紀標准,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黨紀處分。兩者首先最低的處分都是警告,相似的還有降級以及開除。
3、處分原則不同
黨紀處分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
政紀處分原則:政紀處分合並處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8)黨紀是法規擴展閱讀:
1、政紀處分的種類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黨紀處分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政紀處分-網路
黨紀處分-網路
『玖』 中國共產黨黨紀條規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黨紀條規有:
《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1、《黨章》
黨章即黨的章程,它是一個政黨為實現黨的綱領、開展正規活動、規定黨內事務所規定的根本法規,是黨賴以建立和活動的法規體系的基礎,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和規定,具有最高黨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黨章一般由黨的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它的內容上要是規定黨綱、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條件、黨員的權利義務、黨的紀律等。黨章的內容,隨著形勢的發展、任務的變化、斗爭的需要和黨員的情況,定期進行修改。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3、《廉潔自律准則》
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的簡稱。由黨中央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在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基礎上修訂而成。全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一定要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執行。廣大黨員幹部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自覺履行黨內監督的職責,正確行使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
5、《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是為了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經受「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由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制定的一部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准則。
6、《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是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部署,帶頭強化自我約束,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做到正人先正己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1月8日,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自2017年1月8日起實行。
(9)黨紀是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政策全文: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一致認為,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幹部隊伍建設,對紀檢機關寄予殷切期望。制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紀檢機關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部署。
帶頭強化自我約束,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實際行動,充分表明了嚴格自律的擔當和決心。全會指出,規則緊扣監督執紀工作流程,明確請示報告、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規程;規定談話函詢的工作程序。
執紀審查的審批許可權,調查談話和證據收集的具體要求;提煉有效管用實招,上升為制度規范,把紀委的自我監督同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等有機結合,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
中央紀委要帶頭執行規則,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各級紀委要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嚴肅處理執紀違紀、失職失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