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
Ⅰ 國防法規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1)國防法規擴展閱讀:
依據國防法規的不同層次,分屬不同的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制定和頒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規。
2、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和軍委各總部制定的法規。
4、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制定的法規。
5、省、市地方性的國防立法。
國防法規制定的原則:
1、依憲法為依據。
2、維護國防利益的原則。
3、國防法律從嚴的原則。
4、民主的原則。
5、協調統一的原則。
Ⅱ 國防法規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一、國防法規的基本含義:
1、有利於把黨和國家在國防建設、軍隊建設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及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可以長期穩定地付諸實施;
2、有利於確立和強化國防和軍隊建設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在國防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使國防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證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3、有利於向國際社會表明我國國防的基本原則和防務政策,樹立和維護我國愛好和平的國際形象,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國防法規的性質:
國防法規是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國防建設領域中的法律體現。國防法規與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我國的國防法規,除了具有無產階級的根本性質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國防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權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國防法規具有較強的從屬性。
3、國防法規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三、國防法規的作用:
1、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2、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3、保證國防現代化順利實現。、
4、國防法規是加強國防實力建設的重要保障。
5、國防法規是指導國防潛力發展和積蓄的重要手段。
四、國防法規的基本特徵: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內容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五、地位作用:
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對各部門法的劃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各部門法大體上可以做以下劃分: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
4、經濟法;
5、勞動法;
6、環境法;
7、刑法;
8、訴訟程序法;
9、軍事法(國防法律法規)。
在這里,軍事法的外延要大一點,其主要內容或者講根本內容是國防法規。通過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志。
Ⅲ 什麼是國防法規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准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法規包括:軍事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訓練方面的法律制度;軍隊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後勤方面的法律制度;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方面的法律制度;優撫與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科研生產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動員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安全防衛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刑事法律制度;對外軍事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Ⅳ 我國頒布的國防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國制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
(4)國防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Ⅳ 國防法規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版
4、處罰措施的嚴厲權性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准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5)國防法規擴展閱讀
國防法規的制定,是統治階級把自己有關國防建設的意志以及國家的意志,通過具體的規范性文件體現出來的立法活動。依據國防法規的不同層次,分屬不同的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制定和頒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規。
2、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和軍委各總部制定的法規。
4、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制定的法規。
5、省、市地方性的國防立法。
Ⅵ 國防法規體系中的基本國防法律是
國防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等;還有一些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Ⅶ 國防法規與其他法規的最大區別
國防法規的個性:
一是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而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用來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用來調整公民的婚姻家庭關系,國防法規就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一個基本表現。
這兒大家要注意,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是指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軍人。因為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還包括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國防不是軍防,不只是軍隊的事。國防是國家行為,是整個國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無論是行政部門、經濟部門,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門,還是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決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管軍隊,不管地方。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是公開程度的有限性。公開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為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使人們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Babylonia約前1894-前1595)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時(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公開。現代法制更強調公開:立法程序公開,法律內容公開,執法活動公開,監督檢查公開。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問題,但國防法規有些不同,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國防法規是公開的,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隊的作戰、訓練、編制、裝備和戰備工作等方面的法規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了解,如各種《戰斗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戰備工作條例》等,都規定了保密等級。所以說,國防法規的公開性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法制,對能公開的國防法規,要盡量公開,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為了國家安全,該保密的國防法規也要嚴格保密,以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准和採取行動的准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國防法規屬於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於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於其他一般的經濟法。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後,英國緊急徵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遊船也接到了徵集令。於是,她馬上就近在義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後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後,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准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四是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大家在小說里、電影里經常看到或聽到的將軍對犯罪的人喊:軍法從事!通常這就意味著,這個人要被殺頭了。由此可見,軍法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現在雖不能輕易殺頭,但國防法規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通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類型的犯罪,戰爭時期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如平時應征公民拒絕服兵役,通常是行政處罰: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以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國防法規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呢?因為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
Ⅷ 我國國防法規有哪些主要內容
1.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2. 武裝力量
3. 邊防、海防和空防
4.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5.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6. 國防教育
7.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8.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9.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10. 對外軍事關系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第六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Ⅸ 國防法規主要特性是什麼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9)國防法規擴展閱讀:
地位作用:
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對各部門法的劃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各部門法大體上可以做以下劃分: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
4、經濟法;
5、勞動法;
6、環境法;
7、刑法;
8、訴訟程序法;
9、軍事法(國防法律法規)。
在這里,軍事法的外延要大一點,其主要內容或者講根本內容是國防法規。通過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
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