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辦職能
A. 法制辦是什麼單位職能作用是什麼
法制辦的全稱一般為政府法制辦,作為政府法制機構,個別地區為法制局,各地基本一致。
單位職能作用: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二、省、市、縣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主要負責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和備案
2、政府合同的把關
3、對常務會提案以及重大決策出具審查意見
5、配合省法制辦處理行政執法證換發工作
6、清理規范性文件
7、承接行政復議案件8
8、承辦行政應訴案件及信訪復查等。
總體上法制辦的工作內容主要以政府法制為主,歸政府辦管理。
(1)法規辦職能擴展閱讀: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B. 法規員是哪個法規有其職責
主要職責:
起草本區統計規范性文件;
對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內核、報備.監督檢查容統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對統計執法檢查進行監督工作;
組織全區統計法規宣傳工作.對街道(鎮)統計所法制宣傳工作給予指導和檢查.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承辦統計調查證核發工作;
負責涉外和民間社會調查機構調查資格和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
C. 水務局的政策法規辦公室,職責都有什麼
水務局的政策法規辦公室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職責,每個人都要履行每個人的義務。
D. 區政府法制辦的職能
(一)對區政府法制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編制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草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辦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措施的事前審查、備案審查,承辦上述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和執法證件的頒發。
(三)負責全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和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的行政爭議。
(四)負責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行政執法錯案的立案審核、認定;對錯案認定及其責任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提出處理建議;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五)辦理區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區政府委託參加行政訴訟,負責區級行政賠償的協調工作。
(六) 組織法律顧問承辦區政府的法律咨詢事務;對區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和簽訂合同進行法律論證,並代理區政府其他法律事務;
(七)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監督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八) 組織開展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協調濟南仲裁委員會天橋分會有關工作。
E. 社會團體年審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職能怎麼填
肯定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可能包括:《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行業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
社團章程中規定必須遵循的規范。
F. 部門法規科的職責有哪些
主要職責:起草本區統計規范性文件;對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報備。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對統計執法檢查進行監督工作;組織全區統計法規宣傳工作。對街道(鎮)統計所法制宣傳工作給予指導和檢查。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統計調查證核發工作;負責涉外和民間社會調查機構調查資格和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
G. 國務院法制辦都是負責什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企業政策法規部門工作人員的職能
一、加強財務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使財務部門從核算型職能向管理型職能轉變
1.全面實行財務預決算的計劃管理職能。預算管理是當今信息經濟社會對財務管理的客觀要求。預算管理在明確經營目標,協調各職能部門和各環節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控制日常經濟和評價工作業績等方面有著特殊的作用。
2.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的財務管理職能。作為財務部門,為有效防範、化解資產損失的風險,就必須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結合《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的財務法規制度,確定集團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加強經營全過程的控制、監督、約束。通過完善的管理機制,使各級子公司資產運作的各個環節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全部資產都納入財務部門管理之中。尤其對大額資金調度、對外投資、提供擔保,固定資產的出借、租賃等,實行有效控制,從管理上堵塞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的漏洞。
3.切實加強監管職能。為保證各項財務制度和財務預決算計劃等得以貫徹執行,經營責任考核指標完成是否真實,有否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等,必須履行嚴格的財務監督職能。財務部門要定期對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跟蹤,建立主要經濟指標偏離預警報告制度,並加強審計監督。對於公司法人代表的調離,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到少數人手裡。為了保證財務監督的有效性。
4.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的會計核算職能。財務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頒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制定會計核算管理規定,正確理解和掌握統一會計制度的內容,准確地編制財務報表,對會計數據進行分析,及時向經營者或管理者提出建議,並全面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高會計質量,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更新觀念。參與企業資本運作,發揮財務部門的職能作用
1.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增強轉軌意識,提高理財工作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與財務工作休戚相關的企業環境,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財務人員要為各級領導提供會計信息,協調內部關系,這不僅要經常關注新的政策法規,拓展知識面,鑽研業務,還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技能,增強轉軌意識。
在市場經濟中,財務部門制訂的各項財務指標都與集團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有著直接的關系,也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財務人員要轉變觀念,變核算型為管理型,幫助企業分析解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符合企業實際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指標。變被動為主動,提高理財工作的積極性。
2.完善的財務管理機制,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企業的籌資、投資、分配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通過對各級子公司的財務監管,防止經營者不通過投資主體的同意,擅自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拆借資金,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承擔連帶責任,增加倫業財務風險,給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帶來意想不到的困難。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經過合理的分析和預測,實施有效的財務管理,可使企業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期,並將對外投資效益納入經營者業績考核;對沒有達到預期效益,出現虧損局面,主要經營者必須向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在收益分配中,由於完善的管理機制,能夠保證利潤分配合理,提高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3.准確及時的會計信息,為集團企業的經營者提供企業經營決策依據。財務部門對各級於公司的會計信息數據的歸類、分析,可隨時准確及時地編制集團企業的合並會計報表。通過對各種會計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加工,可以預測資金運動變化趨勢,並作為會計決策的基礎,以實現成本最低化、利潤最大化和資金最小化的目標。企業領導可利用信息了解企業生產情況和財務狀況,據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挖掘潛力,主動地適應市場要求。在對外投資活動中,財務部門根據掌握了解到的有關會計信息,進行項目經濟效益論證,提供決策依據,避免投資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I. 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法制辦主要職責是:
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乾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