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期24級行政級別
① 關於新中國初,行政級別
1956年國務院明文規定軍地級別對應關系:
1)行政1--3級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十大元帥(回國家級正職);答
2)行政4級是十大將,國家副職;
3)行政5--7級涵蓋大軍區,部,省,兵團,司級的正副職,對應上將,中將軍銜。
4)行政8--10級為少將正,副軍級,正廳,正地級。
5)行政11--13級為正,副師級,副廳,副地,正處,正縣級,對應軍銜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級為正,副團級,副處,副縣級,對應軍銜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級為正,副營級,正科級,對應大尉軍銜。
8)行政19,20級為正,副連級,副科級,對應上尉軍銜。
9)行政21--24級為正,副排級,科員,辦事員,對應中尉,少尉,准尉軍銜。
到1965年取消軍銜制,當時正部長級為行政4級,與大軍區正職平級。正省級是行政5級,與正兵團級平級。正軍級定為行政7級。
② 中國各級行政級別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依據:國家公務員級別劃分標准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
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市屬中學正職。
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③ 中國的幹部等級劃分,是從79年就有嗎
不是,從建抄國初期就有。
根據
1955年9月,中國在實行軍銜制的同時,開始在全國實行行政級別工資制,行政級從1級到24級,月工資從594元到45元不等,各黨政軍系統都以此作為標准參照執行。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
④ 文革前中國的行政級別劃分二十四級,具體是怎麼劃分的。
1956年國務院明文規定軍地級別對應關系:
1)行政1--3級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十大元帥(國家級正職)。
2)行政4級是十大將,國家副職。
3)行政5--7級涵蓋大軍區,部,省,兵團,司級的正副職,對應上將,中將軍銜。
4)行政8--10級為少將正,副軍級,正廳,正地級。
5)行政11--13級為正,副師級,副廳,副地,正處,正縣級,對應軍銜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級為正,副團級,副處,副縣級,對應軍銜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級為正,副營級,正科級,對應大尉軍銜。
8)行政19,20級為正,副連級,副科級,對應上尉軍銜。
9)行政21--24級為正,副排級,科員,辦事員,對應中尉,少尉,准尉軍銜。
到1965年取消軍銜制,當時正部長級為行政4級,與大軍區正職平級。正省級是行政5級,與正兵團級平級。正軍級定為行政7級。
(4)建國初期24級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文革前軍隊級別與地方行政級別對應分二個階段。第一個階段:1962年前,這一階段軍隊與地方幹部級別一一對應,即部委與大軍區同級,大軍區軍銜是大將,部委級別上限是四級;兵團級是上將,省級上限是五級(省級分大省和小省)。
1956年國務院發文規定,軍隊職級:大區正職、大區副職、兵團正職、兵團副職、准兵團職、正軍職、付軍職、准軍職、正師職。地方對應級別:三級(國家級)四級(正部級)五級(正省級)六、七級(小省正省級)八、九、十、十一級。
1956年國務院54號文規定:地方職務級別如下:部委級上限四級,下限八級;省級上限五級,下線九級;地級上限十級,下線十三級。1957年國務院33號文規定,軍隊師級以下與地方級別對照如下:正師級11級,副師級12級,准師級13級,正團級14級,副團級15級,准團級16級。
1962年為支援地方工作,軍隊轉業幹部級別高套一級,即在1957年國務院33號文基礎上向上套一級:正師級10級,副師級11級,准師級12級,以次類推。第二階段1965年後軍隊取消軍銜制時中將以下,全部在1962年的基礎上高套一級,也就是說這時的軍隊級別比56年地方幹部同級高套兩級。
這才有了少將七、八級,大校九、十級。為縮小這一差距,1965年地方地廳以下幹部大部分向上調一級,但十級以上不動,這才有新十級老十級之分。也就是說地方上的准軍級以上幹部沒有動級別,比軍隊同級幹部少兩級。
文革前行政級別的劃分。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2次會議通過《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後長達30年之久的勞動工資制度的基礎,同時對新中國「吏制」產生了深刻影響,
從此「級別」成為中國除農民以外各類社會人群政治經濟生活排序的重要標准。老的行政級別是55年取消供給制後為幹部制定的工資政策,與軍銜、職務無直接關系卻又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確定幹部的行政級別當然離不開幹部的職務和貢獻。
行政級別共分23級。其對應的職務分別如下:23級正排准連,22級副連,21級正連,20級准營,19級副營,18級正營,17級准團,16級副團,15級正團,14級准師,13級副師,12級正師,11級准軍,10級副軍,9級正軍,8級准兵團,7級副兵團,6級正兵團,5級准野戰軍,4級副野戰軍,
3級正野戰軍,1、2級是為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設立的。一級工資700餘元,三級工資400餘元,十級工資200餘元,十七級工資97元。需要說明的是軍隊幹部比地方同級別幹部的工資高拿一級。如十七級地方工資97元,部隊是114元。
後來因為毛主席只拿三級工資,促使了一批如政治局常委、軍委副主席、老帥們也拿三級工資。據說只有個別人拿了一級工資,如宋慶齡等。此幹部級別自55年制定後,在61~64年間,對個別定級時偏低的幹部作過一次調整(長一級),
以後一直未變。高乾的概念:13級以上是為高幹,到文革後期以後由於生老病死等原因高幹人數減少,在高幹隊伍中又增加了一個14級。幹部級別在當時生活中被經常運用,中央文件傳達到縣團級,不只指縣團職以上幹部,而是17級以上幹部都要去聽。
⑤ 行政24級是工人還是幹部
主要是幹部(其中行政21-24級)為辦事員;,1956年國務院明文規定軍地級別對應關系:但其中,行政21--24級為正,副排級,科員,辦事員,對應中尉,少尉,准尉軍銜
⑥ 建國初的二十四級工資如何劃分
二十四級工資如下圖所示:
1955年,隨著一五計劃的逐漸完成,以周恩來為首的工作組開始制定工資方案,實行「四定」,即「定職、定級、定銜、定薪」。按照工作組的工資方案初稿,行政級別被劃分成二十四級,這套行政級別劃分方案基本上被承襲下來並大體上沿用至今,從最高的第一級級到最低的第二十四級。
最終的方案是:一級594元,二至五級依次為536、478、425、387元。級與級之間最多相差50多元,最少只相差5元。因地區類別不同,同級地方幹部相差10~40元。同時按照「血比汗值錢」的原則,同級別的軍隊幹部比地方幹部平均高出30元左右。
(6)建國初期24級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我國工資制度改革的演變
建國以來,我國工資制度實行了四次全國性額的工資改革。
1952年到1955年,我國實行了第一次工資改革。這一政策逐步將供給制為主的工資制度改為工資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統一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統一規定了「工資分」所包含實物的品種和數量,同時,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職員的工資等級制度。
1956年,我國實行了第二次工資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工資分」,實行直接貨幣工資標准,進一步改革工資等級制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統一的職務升級工資制。
1985年,我國實行了第三次工資改革。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均改革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度,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獎勵工資四個組成部分。
1993年,我國實行了第四次工資改革。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了職級工資制,按工資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構成的主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工作特點不同,實行五種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包括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和工人的工資制度。同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實行地區津貼制度和獎金制度。
⑦ 目前咱們還是實行24級行政人員級別嗎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務專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屬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⑧ 建國初期全國的行政區劃
新中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5大行政區(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西南、中南)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0年,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恢復為原來的省。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河南、山東二省。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總計6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