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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計劃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03 23:22:57

A. 抽取地下水需審批

市節約抄用水辦公室相關負襲責人表示,按照相關規定,建築工地因施工需要抽取地下水時,需經當地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批,審批後方可抽取。

在城鄉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網通達區域外的家庭生活和牲畜飲用等非經營性零星取用地下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B. 長春市取水許可申請批准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批准」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報告編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達到設計深度。)
2.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報告編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達到設計深度。)
3.一般情況需提供: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4.一般情況需提供: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5.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
6.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
7.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許可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按照規范表格要求真實填寫,不能塗改,加蓋公章。)
8.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許可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按照規范表格要求真實填寫,不能塗改,加蓋公章。)
9.一般情況需提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立項審批部門批復的立項文件。)
10.一般情況需提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立項審批部門批復的立項文件。)
11.一般情況需提供:與第三者關系的說明書,如與第三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與第三者關系的說明書,如與第三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C.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准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准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D.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發證是對還是錯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發證是對的。 取水許可按省級、市級、縣級和其內他實行分級審批,嚴禁越容權審批。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核定下達取用水單位用水計劃,按照「一證一檔」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取水許可檔案。

E. 請問取水證要那些手續,在哪裡能辦

  •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時,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地下水的許可申請可以授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需要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 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後,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 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後,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後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 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載入取水許可登記薄,定期公告。

F. 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安徽省實施「水法」辦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並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制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其中有(一)、(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三)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四)使用偽造、出租、塗改的取水許可證取水的。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總則

第二條第二款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第一款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請。

第十九條第一款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准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G.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計劃用水管理

第五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用水狀況、下一年度水源的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第六條 取水人應於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填寫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表;
(二)申報用水計劃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應在開始取水前一個月,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該年度用水計劃,經批准後按計劃取水。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同時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還應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的有關內容;
(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措施是否落實。
第八條 按照分級審批許可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人用水計劃申請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應於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第九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總量應不超過取水人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數量。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區年度取水計劃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地區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五)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六)出現需要核減或限製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況。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取水人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計劃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過計劃取水,取水單位應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擴大取水。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不定期地對取水人的取水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取水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取水數據、計劃用水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取水人每季度應按規定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報送用水報表,在每年1月份向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總結應同時抄報第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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